唐律疏议 - 卷 第 七

作者: 长孙无忌6,162】字 目 录

得罪,如應及不到,亦從「不應為重」上減一等。

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疏」議曰:射及放彈,若投瓦石,有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殺人者,斬;傷人者,加鬥殺傷一等。

即宿衛人,於御在所誤拔刀子者,絞;左右並立人不即執捉者,流三千里。

「疏」議曰:宿衛人常執兵仗,得帶刀子。若在御所者,非敕遣用,不得輒拔刀子。其有誤拔者,絞。左右並立人,見其誤拔,皆須執捉。不即執捉者,流三千里。若有別敕處分令用及仗內賜食者,不坐。但舉宿衛人為例者,明餘人在御所亦不得誤拔刀子。其有誤拔及傍人不即執捉,一準宿衛人罪。74諸車駕行,衝隊者,徒一年;衝三衛仗者,徒二年。謂入仗、隊間者。

「疏」議曰:車駕行幸,皆作隊仗。若有人衝入隊間者,徒一年;衝入仗間,徒二年。其仗衛主司依上例:故縱與同罪,不覺減二等。

誤者,各減二等。

「疏」議曰:若有人誤入隊間,得杖九十;誤入仗間,得徒一年。

若畜產唐突,守衛不備,入宮門者,杖一百;衝仗衛者,杖八十。

「疏」議曰:「畜產唐突」,謂走逸入宮門。守衛不備者,杖一百。入宮城門,罪亦同。若入殿門,律更無文,亦同宮門之坐。衝仗衛者,杖八十。仗衛者,在宮殿及駕行所,得罪並同。

75諸宿衛人,應上番不到及因假而違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議曰:宿衛人應上番而不到,及因得假而違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滿十九日合杖一百。若過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計三十四日,即當罪止。

問曰:假有宿衛人,番期五日未滿,因一日假,遂違不上,為當止得四日違罪,唯復累至罪止而科?答曰:番期有限,限內有故須請假,日滿即須赴番。違假不上,準日科斷。其人四日之外,即當下直,下日不勞請假,豈合計日累科。四日之外,明知不坐。又問:應上不到,因假而違者,並罪止得徒二年。若準三十四日罪止,便是月番之外。今解下番之日不坐,恐理未盡?

答曰:依式:「三衛去京二千里外,六十日上;嶺南為季上。」三十四日罪止,為包遠道生文。

校勘記〔一〕名為衛宮律「衛宮」原誤倒。按:晉書刑法志:「因事類為衛宮、違制。」唐六典刑部郎中員外郎條注及通典一六三載晉律篇目亦同。今據乙。

〔二〕亦同太廟室之坐「廟」原脫,據文化本補。按:上云「其入太廟室」。

〔三〕如相冒之罪由衛「如」原訛「知」,據至正本、岱本、宋刑統改。

〔四〕其不知有人不出者「者」原在「知」下,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乙改。

〔五〕亦與有弓無箭義同「與」原訛「共」,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六〕謂改任「改任」原訛「故住」,文不可解,據文化本改。按:日本學者仁井田陞所著唐令拾遺,載有日本養老令宮衛令,其第一條亦作「改任」。養老令係仿唐令,可為佐證。

〔七〕諸條稱闌入宮殿得罪者「諸」原訛「請」,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

〔八〕城門郎與見直諸衛及監門大將軍「郎」原訛「即」,據唐六典門下省城門郎條注改。〔九〕宮城門及皇城門鑰匙每去夜八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京城門鑰每去夜十三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按:此引式文恐有訛誤,唐六典門下省城門郎條注云「宮城皇城鑰匙,每日入前五刻出閉門,一更二點進入」,「京城門鑰匙,每日入前十四刻出閉門,二更一點進入」。

〔一0〕宮城門及皇城門四更二點出鑰開門京城門四更一點出鑰開門按:此引式文恐有訛誤,唐六典門下省城門郎條注作:宮城、皇城門「五更一點出開門」,京城門「四更一點出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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