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用药。则各有条理。解肌发汗。攻邪散痞。逐水驱寒。温中除热。
皆有主方。其加减轻重。又各有法度。不可分毫假借。细分之不外十二类。每类先定主方。即以同类诸方附焉。
其方之精思妙用,又复一一注明。条分而缕析之。随以论中用此方之证。列于方后。而更发明其所以然之故。使读者于病情药性。一目显然。不论从何经来。从何经去。而见证施治。与仲景之旨。无不吻合。岂非至便之法乎。
余纂集成帙之后。又复钻穷者七年。而五易其稿。乃无遗憾。前宋朱肱活人书。亦尝汇治法于方后。但方不分类。
而又无所发明。故阅之终不得其要领。此书之成。后之读伤寒论者。庶可以此为津梁乎。乾隆二十四年。岁在屠维单阏。阳月上浣。洄溪徐大椿序。
四库全书提要曰。伤寒类方一卷。国朝徐大椿撰。世传后汉张机伤寒论。乃晋王叔和搜采成书。本非机所编次。金聊城成无己始为作注。又以己意。移易篇章。自后医家。屡有刊定。如治尚书者之争洪范武成。注大学人之争古本今本。迄于有明。终无定论。大椿以为非机根据经立方之书。乃救误之书。当时随证立方。本无定序者。于是削除阴阳六经门目。但使方以类从。证随方列。使人可案证以求方。而不必循经以求证。虽于古人着书本意。未必果符。而于聚讼纷呶之中。芟除藤蔓之一术也。其中如大青龙汤下。注云。脉浮缓。身不疼。但重。乍有轻时。
无少阴证者。此汤主之。大椿则以为病情甚轻。不应投以麻黄桂枝石膏。此条必有舛误。又甘草茯苓汤下注云。
伤寒汗出而渴者。五苓散主之。不渴者。此汤主之。大椿则以为此汗出者。乃发汗后汗出不止。非伤寒自汗。其辨证发明。亦多精到。凡分一十二类。计方一百一十有三。末附六经脉法。又论正证之外。有别证变证。附以刺法。皆有原委可寻。自谓七年之中。五易草稿乃成云。
〔黄氏(元御)伤寒悬解〕十五卷 未见四库全书提要曰。伤寒悬解十五卷。国朝黄元御撰。是书大旨。谓汉张机因针灸刺法已亡。而着伤寒论。以治外感之疾。其理则岐黄越人之理。其法则因岐黄越人之针刺。而变通之。立六经以治伤寒。从六气也。制汤丸以疗感伤。守五味也。凡脉法八十三章。六经经证。以及入腑传脏之里证。误行汗吐下之坏病。三百六十八章。
外感之类证。汗吐下宜忌。八十章。共五百三十七章。合百十三方。自晋王叔和混热病于伤寒。后来坊本杂出。
又有传经为热。宜中为寒之说。而伤寒亡矣。且简编亦多失次。因为解其脉法,详其经络。考其常变。辨其宜忌。
凡旧文之讹乱者。悉为更定。末载驳正叔和序例一卷。以纠其失。其持论甚高。考伤寒论旧本。经王叔和之编次。已乱其原次。元御以为错文。
较为有据。与所改素问灵枢难经。出自独断者不同。然果复张机之旧与否。亦别无佐证也。
〔戴氏(震)伤寒论注〕未见按上见于扬州画舫录。
〔唐氏(千顷)汉长沙原本伤寒论注疏〕未见按上见于文房肆考。
〔沈氏(金鳌)伤寒论纲目〕十六卷 存凡例曰。是书。各循三阳三阴之六经。而析六经所发之款。证不循经。但据款析言之。则如各经皆有头痛之类。难于识别。不析款。但循经挨言之。则又根据文顺义。不能令识者一览易晓。故循经析款。是书所由以成。
一仲景伤寒书。自叔和窜乱后。其六经条款。凡注释家。各以意为前后。讫无一定。独柯氏论注。其分隶六经者。
颇有理据。今纲目所定。皆根据柯本。 一论者。即仲景之伤寒论。继仲景而言者。亦为伤寒论也。 一纲也者。
以为主也。伤寒之论。创自仲景。故独主仲景。而取其论以为纲。目也者。以为发明也。仲景论后。说者无虑千百家。然或偏或驳。或浅或庸。无足取者甚多。故独采叔和以下若干家。各摘其语之尤精且当者。以为目。 一各经各款。引仲景之论为纲。固已。或有遗而未备者。必其与逐款无关。不便夹入。或语意与所已录者。大同小异。故亦置之。亦有条款太繁。不必备录者。阅者当为意会。毋以挂漏为咎。一各经条款。彼此相同。如各经俱备载。毋论已。其有详于此经。不复赘于他经者。或因候治相同者。或因所列之款。相互须彼此连及。
故他经不必再详。阅者当以意会。前后参看。毋得拘泥。一采辑前人诸说。或由理势所及。或因仲景论之前后相附。不以世代之远近为拘。 一诸家方论。俱系专集。择其至精至当者录之。固已骈珠刻玉。各咀其英。各撷其髓矣。
〔吴氏(仪洛)伤寒分经十卷〕 存凡例曰。仲景原文。文义深奥。其中自有层次转折。因窃效程子说诗法。为之句栉字比。添细注。以联贯而疏明之。务使经义了然。不放妄为穿凿。 一王叔和编次大纲。混于节目之中。无可寻绎。喻氏则先振举其大纲。
次详其节。将三百九十七法。分隶于大纲之下。极得分经之妙。因名之曰分经, 一王叔和编次之乱。序例之误。
及林亿成无己校注之多差。尚论篇中。辨之甚详且明。兹集不重录。
四库全书提要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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