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入泮,一科一岁,后不为例。其岁科两试之原额,仍照旧办理,其法良善。盖秀才无额,不碍仕途,一也。随处捐纳,国帑丰盈,二也。所取甚廉,不伤百姓,三也。不开幸进,多造人才,四也。亦协济之一法也。
水利之兴,莫急于财力。而财力亦出于民间,非照田科派之谓也。盖高田无变更,而湖田有坍涨,亦有挑土塞河以宽广其田者。今三吴之间,不下数十万顷,其利倍于常田。大约仕宦富豪所得者十之七八,平民所得者十之二三。虽有升科,不及其半。以姑息之小恩,忘浩博之大利。苟能排定字圩,挨邱编号,通行量丈,照数征收,其赋必倍,亦协济之一法也。
积荒田土,在在有之。江南四郡一州,惟常、镇两府为尤甚。或以官逋为累,或以水道不通,或以古墓相连,或以瓦砾难种。兹欲区处农民,必其开垦,而成熟之事亦难矣。然亦有说焉,一以赋负民逃而不垦,一以粮重租多而不垦,一以其地远,难于照应而不垦,一以小民穷困.舍本逐末而不垦。是以荒瘠之地日多,而懒惰之民日积,使膏腴成弃地,粮税为积逋,所以府库日亏,而农民日困也。惟有专官而治,时时省察,就近招徕,轻其租赋,劝其开垦,勉其勤惰,使民无弃地,家有余粮,而库无积欠矣。亦协济之一法也。
三吴圩田,亦在在皆有。农民习懒性成,惟知种苗禾,种豆麦蔬菜而已,其有水者则弃之,何也?余以为水深三四尺者,种菱芡,一二尺者种芰荷,水不成尺者则种茭白、茨菇、荸齐、芹菜之属,人能加之以勤俭,虽陂湖亦田也。试看杭、嘉、湖三府,桑麻遍野,菱芡纵横,有弃地如苏、松、常、镇四府者乎?如此则民不偷惰而赋常足,民不告劳而食不匮也。亦协济之一法也。
俗语云:“百年田地转三家。”言百年之内,兴废无常,必有转售其田至于三家也。今则不然,农民日惰,而田地日荒,十年之间,已易数主。盖赋有旧额,田无一定,或筑坟墓,或造房屋,或此开彼塞,或东涨西坍。至于田畴交错,鳞册无征,有有田无粮者,有有粮无田者,不知凡几。故小民交怨,讼狱频仍,富者益富,贫者益贫。必得官为量丈,重画图册,田段一准而田自多,田既多而赋自盈,然后除其坍角荒瘠之地,抵其不足而均其有余,计亩均收,似与小民有益而无损。即以治田之利为治水之利,不必一一仰资乎公帑,而亦无待加派于穷民。孔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择可劳而劳之,又谁怨乎!”倘能职之以专官,辅之以协济,因天之时,设地之利,皇皇晓谕,奋激必多,奋激多而水利兴,水利兴而田自治,则岂特活东南数百万生灵之命,抑亦培朝廷亿万年富庶之基也。
【救荒附】
◎公督私藏法
公督私藏之法,可以行之一里一乡一镇,无不善者。然必以丰年为始,思患豫防。其法公举里中长者一人,遍告有田之家,凡有粮田若干,捐米若干,铺户典押则捐钱文。如一里中有田千亩,铺户数家,则有米十余石,钱数千,听里长者开明数目,立一簿存于公家。其所捐之钱米,仍听各家自为藏积。如岁丰人乐,并不支动一粒,支用一钱。一遇水旱凶荒之年,凡里中有寒不能衣,饥不能食,病不能药,死不能葬者,则请里长者查明,将簿上所捐钱米酌量济之。或有他县饥民流入境内者,一集村庄,不能不仰望于富户,男男女女,扶老携幼,轰然而来,驱之不去,则里长者,同地保等与流民通语,每人给米几合,钱几文,幼孩者半之。倘有流民百人,不过分数斗之粟,数百之钱,可以令其欣喜感激,不顷刻而他往矣。在此一乡一里一镇之家,既能济邻近之困贫,又能杜流民之扰累,而家无所耗,处之晏然,真积德行善弭盗安民之第一法也。
谨陈条例如左:
一、公举之人,不过稍通文理,而略能识字者一二人,同地保到有田之家,查明粮田、自田、租田,分为三等。粮田一亩约捐米一升,自种自粮田一亩约捐米一升五合,租田一亩约捐米五合。其所捐多寡不同,各随其田地之肥瘠,力量之大小,不必拘于一格也。
一、铺户典当本钱多少不一,约铺户有本一百两以上者,捐钱五百文。典当小押有本一千两以上者,捐钱五千文。以此类推,如能多捐,听其自便。
一、小户人家,种田不满十亩,开铺不满四五十金者,不必过强其捐,如能慨然上捐,亦不可没其美意。
一、有田有铺之家,既经起捐登簿,簿上须注明总结米若干石,总结钱若干千,其总簿存于公家收存。
一、公捐钱米,仍系各家自藏,并不交于他人。然既已捐出,即视同公家之物,似宜另贮一处,不可妄取己用,致临时短少,呼应不灵。
一、里中极次贫民,惟本处人知之最悉,须预先查明注簿,令本人自来给领,以杜存私虚报。
一、贫民有缺少棉衣入典当者,即取其典票赎回,给发本人。有实在寒冷无衣者,则买旧棉衣一件与之,其价约三四百文为率,新者恐其当去。
一、捐施诸贫人,必要斟酌尽善方能行之,不可执一而论,亦不可太多,太多则恐难继也。
一、贫民每日每人约给米六合,钱十二文,幼孩者半之。或其乡富户捐多,则请益之,各随其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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