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十三

作者: 李焘12,477】字 目 录

今秉常亦非可以購捕得也。」上令如安石議,安石曰:「今欲購獲,須邊帥肯盡力行朝廷意。不然,雖張榜購捕而示無推行之意,雖出兵迫脅而不示以必攻之形、不據其要害之地,則雖有迫脅購賞之名而事必無成。」上欲令沈起專責王韶及高遵裕了此事,安石曰:「欲出兵迫脅,非此兩人能任。」又言:「竇舜卿不宜置在秦州。朝廷付舜卿以事,奏報乃爾乖方,雖黜責可也。」上欲用韓縝代舜卿,安石以為縝兄絳在此方用兵,恐中書論議多形跡,難決當否。彥博亦以為宜用縝,安石曰:「陛下欲棄形跡嫌疑,則用縝亦奚傷?」於是用縝。縝自河東轉運使入知審官西院,兩月中凡五換差遣及遷職云。初,議購結□叱臘,彥博曰:「待其復作過,乃議蕩除。」安石曰:「今尚蕩除不得,若今不討,則氣勢愈張;以為犯漢不敢校,則合黨愈觽;狃前事復來犯漢,則雖欲討除,更費力。古人為大於其細,圖難於其易。今正細易之時,為之圖之,不可以不早也。」此並據王安石七月二十七日錄刪修。兩人皆蕃僧,據王韶本傳。文彥博云結□叱臘是生戶,即星羅結亦生戶也。按:董裕乃比托碩者,則結□叱臘或是托碩部族,星羅結或是董裕部族也,當考。韶本傳云:蕃僧結□叱臘、康藏星羅結潛迎董裕,詣武勝軍,立文法,謀婚夏國,有并諸羌意。詔使諭以禍福,招其豪曲薩瑚等降之。結□叱臘等約解法廢婚,議亦寢。未幾,康藏星羅結就禽,於是,諸羌多內附者。當檢討兩蕃僧禽獲月日。

詔以京東預置紬絹,并所得息錢五十萬緡賜常平倉司。著作佐郎楊完為流內銓主簿,編修條例。完,杭州人。從銓司請也。

注釋

【一】安石輒先白上上始不樂公弼原脫一「上」字,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三王安石毀去正臣、六九青苗法下補。

【二】要卿知耳「耳」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神宗任用王安石補。

【三】譸張為幻「幻」原作「患」,同上書作「幻」。按「譸張為幻」,見書無逸,因據改。下同。

【四】涵而不決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作「遲疑不決」。【五】上議所以代之者「所」字原脫,據同上書及治蹟統類卷一三補。

【六】又欲用蔡挺「欲」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補。

【七】若便使異論有宗主同上書及治蹟統類卷一三神宗任用王安石「便」均作「更」,較長。

【八】然流俗以為宗主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以」上有「必」字。

【九】算請礬鹽「請」原作「清」,據閣本改。

【一○】上因論及民兵「因」原作「令」,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六議減兵雜類改。

【一一】以所得官十二三「以」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二】兵不省則財無由足「則」原作「財」,據同上書改。

【一三】土兵有缺案府兵遺法俾之番戍無補所缺土兵同上書及東都事略卷八二蔡挺傳均作「時土兵有闕,詔募三千人。挺奏以義勇點刺累年,雖訓肄以時而未施於征防,可以按府兵遺法俾之分番更戍,無補所闕土兵」。宋史卷一九一兵志,「無補所缺土兵」作「以補土兵闕」。疑「土兵有缺」下有脫文。

【一四】詔復問以措置久遠分番之法同上書「久遠」均作「遠近」。

【一五】入內副都知「入」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三六之一五補。

【一六】權陝西都轉運使「使」原作「司」,據下文及東都事□卷八六沈起傳、宋史卷三三四沈起傳改。按上二書均無「權」字。

【一七】誠恐髃羌闚覬之心疑有脫文。

【一八】相度本路興置鑄錢監利害以聞「路」字原脫,「興」原作「與」,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薛向等措置陝西折二錢補改。

【一九】梢工原作「稍工」,據文義改。

【二○】而更擇壯舟團為十綱「壯舟」原作「北舟」,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改。

【二一】極非細事「事」上原衍「故」字,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五刪。

【二二】止是兩倍「止」原作「上」,據文義改。

【二三】比類抄上是也「抄」原作「批」,據閣本改。

【二四】無嫡孫原脫,據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集卷四二宗室襲封議、宋會要帝系四之二一及宋史卷二四四宗室傳補。【二五】王公以下不復承襲「以下」二字原脫,據同上司馬光文補。

【二六】本朝故事當封本宮最長者一人為國公「當」字,閣本及同上司馬光文均作「常」。

【二七】庶孫宗惠閣本、活字本均同。同上司馬光文作「嫡孫同母弟宗惠」。

【二八】德恭以景德三年卒「三」原作「二」,據閣本及同上司馬光文、宋會要帝系一之五二、宋史卷二四四宗室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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