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四十

作者: 李焘22,816】字 目 录

,僖祖之尊亦自有所伸也。若以立廟為非,則周人別廟姜嫄,不可謂非禮。乃繼下禮院詳定,議者不一,章衡等同元絳等議,張師顏等同孫固議,而蘇梲又請以僖祖祔景靈宮。於是禮院復言:聖王用禮,固有因革,至于逆順之大倫,非敢違天而變古。今或以夾室在右,謂於宗祏為尊;或以本統所承,措之別宮為當。離經背理,所不敢知。請奉僖祖神主為太廟始祖,遷順祖神主,藏之夾室,依禮不諱。孟夏祀感生帝,以僖祖配。詔恭依。先是,帝趣裁定廟議,安石曰:考之先儒無說,三代亦未有此,此獨義理當然爾。帝問:韓維以文、武之功起于后稷,故推以配天。安石曰:經稱文、武之功,非稱后稷之功;稱尊祖,非稱尊有功。蓋非文、武之功不能有天下,不能有天下則不得行祭天之禮,而文、武非后稷焉出,故行祭天之禮,以后稷配天,此乃所謂尊祖也。帝曰:維言王不待大,以為亦待小國,如何?安石曰:孟子自以湯、文王不待大國然後有天下,何預尊祖事乎?且夏禹郊鯀,禹非因鯀受封然後有天下。前代固有不待有國而王天下者,禹是也。故揚雄以為禹以舜作土。帝曰:鯀治水,或已有封國。安石曰:傳有之,封于有夏,氏曰有姒者,禹也。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王者天太祖。若以有功,則郊鯀豈得為有功哉?維言夾室在右為尊,此尤失禮。若子孫處正室,列父祖於偏廂,以為尊處,豈不悖理?其言至禘、祫時,僖祖東嚮,如此,何以遷其主、毀其廟?況古無以遷主東嚮之禮,蓋遷主皆升合食,今乃是降而合食也。如孫固欲為僖祖立別廟,以比姜嫄,則古無此禮。姜嫄,禖神也,以先妣故盛其禮與歌舞,皆序於先祖之上。不然,則周不為嚳廟而立姜嫄廟者,何也?帝曰:郊配如何?安石曰:商祖契而郊冥,與周祖文王而郊稷,已不同【五九】。以理言之,尊僖祖為始祖,則推以配天,於禮為當。先王之制禮,事亡如事存,事死如事生。推太祖之孝心,固欲推宣祖,自宣祖以上,其心與太祖無以異,則推僖祖配天,必當祖宗神靈之意。上曰【六○】:然僖祖非始祖,如何?安石曰:誠如此,與稷、□事既不盡同,則郊與不郊無害逆順之理,裁之聖心,無所不可。但朝廷配天之禮,亦未應禮,特以無所害於逆順大倫,未遑釐正耳。宜改以僖祖配感生帝。帝曰:士大夫以禮文為己任,故議宗廟事務為紛紛。馮京曰:士大夫皆以太祖不得東嚮為恨。安石曰: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學士、大夫則知尊祖矣。詩人稱「奉璋峨峨,髦士攸宜」,則奉宗廟,供祭祀,當擇學士、大夫之髦俊者與之從事,豈可以合野人為當也?上以尊祖不計功之有無,理無疑者,皆嘉納焉。

戶部侍郎致仕范鎮上言:「伏見英宗皇帝即位,議祧遷僖祖;陛下即位,祧遷僖祖,今復還僖祖,祧遷順祖,則是嚮祖長東嚮,而為不遷之主矣。太祖皇帝自宋州節度使有天下,國號為宋,與高祖起漢中,國號漢正同,僖祖不當復還。竊見國朝大臣定謚,皆下太常、尚書省集百官參詳,況宗廟祧遷,最為大禮,而未更講論,竊恐未當祖宗之意。伏惟陛下特降聖旨,下太常、尚書省集百官定議,庶為萬世之傳。」不從。此據范鎮集增入。鎮本傳但云太祖起宋州有天下,與漢高祖同,僖祖不當復還,乞下百官議。傳蓋因墓銘也。復還僖祖,固令兩制議之,兩制乞與臺諫、禮官共議,王安石乞止令兩制議。尋下禮官,禮官議同安石,而鎮所乞又將遍詢百官,宜安石之不從也。元祐元年二月十日可考。

己巳,西京左藏庫使、新涇原路鈐轄和斌帶御器械。上批斌數立戰功,資歷已深,久未擢用故也。斌前為廣西鈐轄,秦鳳帥亦以鈐轄辟之,廣西固請留斌,詔以與廣西。及是召對,上曰:「議者謂交州可取,何如?」斌謂取之無益,願戒邊臣勿妄動。上歎曰:「卿質直如此,乃知兩路爭卿有以也。」

庚午,詔廣西經□司,自今教閱不得追集壯丁,委兩江提舉司犒設。從和斌請也。

京西轉運使□幾復言,郢、唐、均、房、金五州易得林木,而淮南鉛銅積多,若由襄、郢轉致鉛銅至郢、唐等州,置監鑄錢,可以紓錢重之弊,其利且博。而中書戶房以為鉛銅於法當由水漕,今淮南轉致,非獨道路迂遠,其間必須陸運,則其費不償所得。上批:「內庫昨以兩經優賞及頻年應副,邊用闕乏,若朝廷非次別有支遣,必更無可應副。苟如幾復言,就山林可鼓鑄,即且令歲鑄五十萬緡,於內庫封樁。」既而罷之。御集云十一月二十五日,下三司依戶部所申。王安石言:「幾復謂置監鑄錢,開闢山林,可得地耕種,此言不可用。今岑水聚浮浪至十餘萬,所收銅已患無本錢可買,若京西又置監,不惟無本錢可買,又餘無用鉛銅,兼更誘引耕民奔赴坑冶,失本業,趨末利,人觽既聚,即難驅逐使散。京西平地尚乏人耕種,縱開闢山林,豈有人治田?但恐山林無人耕種,而平地之農更棄而為坑冶,即廢京西農事。」上以為然。司農寺丞、新提舉兩浙路興修水利郟亶言:「臣已申司農,乞將向日凡言兩浙水利文字付臣看詳,或召言者詢問,如實利便及其人可任使,乞令分頭主管,官員依部役官,舉人依曹孝立例請給受,候興修,隨功利大小等第酬獎。」從之。曹孝立,當考,又見七年十月。林希野史云:熙寧間,凡言水利、或理財,或更改利害者,或胥、或商、或農、或隸、或以罪廢者,使乘驛赴闕,或召至中書,或赴司農,不驗虛實,便令興役。其縻費官財,興調民力,不問其數。微有效,則除官,賜金帛;無效者,費調雖多,不問其罪。有司知其妄,不詰難;詰難,即直訴司農,以為嫉功避事,立加按劾。如沈披欲築江鄣湖為田,徙福建民耕,初信以為然,觽謂迂誕駭絕,事未行,披徙陝西。如王廷老、俞希旦、陳睦、盧東、張靚皆新進,以農田水利為職,竟無可成功。張若濟知華亭,言知水利,遂別創一司。岷山富人郟亶以蘇田盡如江南築圩岸,召赴司農。及曹孝立者,亦獻水利,召赴蘇經畫,民懼興大役,皇皇不自安。又司農賜米七百萬斛,俾使者興水利,逾年無可興者。司農詰責廷老,乃議采石增築蘇湖漕河塘,科賦諸縣,募民發掘山隴取石,妨廢農事。科賦之家倍出其直,受傭之戶多獲厚利。此塘之作,於水利實無損益,大抵以費官財、勞民力者稱職,上下欺蔽無敢言。希所云王廷老築蘇湖漕河塘,當考年月。因曹孝立姓名初見,附注此。郟亶事具五年十一月癸丑及六年五月乙丑。

辛未,詔:「自今諸司使、副磨勘,歷任中嘗以戰功改官者轉七資,餘五資。其閤門通事舍人、帶御器械、兩省都知押班、勾當御藥院使臣等轉七資條例,並除之。」舊制,諸司使、副有戰功者磨勘改官,率用常制轉五資。上謂無以褒勸,而閤門、兩省職事皆左右近習,非勳勞不可超躐,故有是命。

壬申,詔:「乾、儀州近已併廢,又以熙、河等五州軍為一路,通舊鄜延等五路,共三十四州軍。今分永興保安軍、河中陝府、商解同華耀虢鄜延丹坊【六一】環慶邠寧州為永興軍等路,轉運使於永興軍,提點刑獄於河中府置司;鳳翔府、秦階隴鳳成【六二】涇原渭熙河洮岷州、鎮戎德順通遠軍為秦鳳等路,轉運使於秦州,提點刑獄於鳳翔府置司。仍以永興、鄜延、環慶、秦鳳、涇原、熙河分六路,各置經略、安撫司。會要在十二月丁亥,今不取。

是月,廢陵州為陵井監,以貴平、籍縣為鎮,隸成都府。

注釋

【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五月」二字原脫,據上文及本書卷二四五熙寧六年五月乙丑條補。【二】官中又得好果實供應「官中」,治蹟統類卷二二熙寧元祐議論市易、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均作「宮中」。

【三】以待買者「買」原作「賣」,據周禮泉府及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一六改。

【四】所任不同「任」,閣本作「用」,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二市易務作「在」。

【五】行人比舊已各蘇息「各」,同上書及治蹟統類卷二二熙寧元祐議論市易同,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一七作「少」。

【六】招諭梅山蠻猺令作省戶「省戶」原作「省月」,據閣本改。

【七】王廣淵「廣」原作「慶」,據閣本及下文、宋史卷三二九本傳改。【八】蕭敦善「敦」原作「郭」,據閣本及下文改。

【九】王韶罰銅八斤「八」,閣本作「九」。

【一○】韶以違朝旨與元瓘改名「韶」原作「詔」,據閣本及文義改。【一一】糴本「糴」原作「糶」,據文義改。【一二】漏泄上語「上語」二字原脫,據文潞公文集卷二一及下文李燾注補。【一三】實難更赴密院「更」,同上書作「便」。

【一四】而湯與文王又為別子之後「湯與」二字原脫。按上下句皆以契、稷並提,則此句亦應以湯與文王並列,下文李燾注及宋會要禮一五之三七記此句正作「而湯與文王又為別子之後」,故補。

【一五】追道契湯高宗商所以興「高宗」與「商」原互倒,據閣本、活字本及下文李燾注、宋會要禮一五之三八乙正。按:此句語見史記卷三八宋微子世家太史公曰。

【一六】不因文而失治情之實「治」,閣本及上引宋會要作「沿」。下同。

【一七】七世之廟「七」原作「上」,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禮一五之三九改。

【一八】若夫膺受天命「夫」原作「未」,據同上書改。

【一九】非陛下所以尊祖事天之意也同上書,「非」上有「神不受天不饗」六字。

【二○】力加納采宋會要禮一五之四一作「少加採納」。【二一】以為亦有待小國而王者宋會要禮一五之四九及下文李燾注俱作「以為亦待小國如何」。【二二】孟子論湯文王不待大國然後有天下上引宋會要及下文李燾注,「天下」下俱有「何與尊祖事乎」六字,宋朝事實卷六作「何關尊祖事」。【二三】禹是也三字原脫,據上引宋會要及宋朝事實補。【二四】以古言之上引宋朝事實「古」下有「禮」字。

【二五】然僖祖與稷契事既不盡同「契」原作「禹」,據同上書及宋會要禮一五之五○改。

【二六】盛其禮與歌舞「與」字原脫,據宋會要禮一五之四四及下文李燾注補。

【二七】便為始封而抑之上引宋會要「始」下有「祖舍始」三字。

【二八】是不然也「是」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九】將見遷就生說「生」,宋會要禮一五之四四作「其」。【三○】並云據上當遷「據上」,宋會要禮一五之四五作「處士」。

【三一】別廟而祭「祭」原作「登」,據同上書及下文「祭之別廟,得禮之變」句改。

【三二】合食分食「分食」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三三】而別作名數「別」,同上書作「制」。

【三四】不能無小變損益以從時者「時」,同上書作「事」。

【三五】記曰「記」字原脫。按「有其舉之,莫敢廢也」,語載禮記曲禮下;宋會要禮一五之四六正作「記曰」,故據補。

【三六】庶乎易行「庶」原作「視」,據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三七】僖祖原作「僖主」,據本篇上下文及上引宋會要、宋史卷一○六禮志改。

【三八】則臣又聞古者有疑上引宋會要「疑」上有「大」字。

【三九】乞以此二者付有司檢詳施行「以」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四○】以備九室「九室」二字原脫,據同上書及通典卷四○禮、唐會要卷一三禘祫補。

【四一】以經云假哉皇考「云」原作「文」,據毛詩注疏一九之三周頌臣工之什、宋會要禮一五之四七改。

【四二】又其言曰「言」,上引宋會要作「詩」。【四三】商周禘嚳「周」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四四】契勤商十有四世而興「而興」二字原脫。按此句與下句「后稷勤周十有五世而興」為並列句,均出國語卷三周語;本篇上文及上引宋會要、綱目備要卷一九正作「契勤商十有四世而興」,故據補。【四五】僖祖神主祧藏於其中「神」字原脫,據上引宋會要及下文李燾注補。

【四六】參事宗祏「參」,宋會要禮一五之四九作「恭」。

【四七】據經納說「納」,同上書作「法」。

【四八】初不令議配天「令」,閣本、活字本同。按宋朝事實卷六作「本不合議配天」;又下文有「本朝配天之禮,亦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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