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各係經歷,若有不當,自合一案推結,況兩處昨者互有所陳,何可置而不問?蓋狀內之事,則於法有禁,若狀內之人,於事相干,安得不治?自來朝廷送所司公事,止令依法,或約束不使支蔓,未聞限定根究人數。臣又慮進呈取旨之時,不曾子細開陳,致有如此處分。竊慮勘司承望風旨,不盡公理,縱失有罪,違廢典法。欲乞再降指揮,本司並依自來推勘條貫,乞仍責立近限,不得淹延。若前來承行官司明有違法,並令依條一處圓結奏裁。」(摯初疏附元豐八年十一月末,此第二奏也,據遺□乃正月二十九日上,今附月末。)
注釋
【一】仍移牒安南靜海軍「南」字原脫,據宋史卷四太宗紀及本書卷七三大中祥符三年二月癸巳條、卷一一○天聖九年六月丁酉條、卷一四一慶曆三年六月壬戌條補。
【二】況有司乎閣本「有司」作「百司」。
【三】務恪其職「其」原作「共」,據閣本、活字本改。
【四】恐非此也閣本作「恐此非也」。
【五】工部郎中呂大忠「郎中」原作「尚書」,據閣本及宋史卷三四○呂大忠傳改。【六】十月二十八日「十月」原作「二月」,據閣本及本書卷三九○元祐元年十月壬子條改。
【七】臣竊以聖人之治雖一道道無敝忠肅集卷五論役法疏不重「道」字。【八】順事之變「事」原作「時」,據閣本及上引忠肅集改。
【九】於役法之敝「役」字原脫,據上引忠肅集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八差役補。
【一○】至速者十餘年而一及之「一」字原脫,據同上書補。【一一】舊撲戶相承「撲戶」原作「挨戶」,據閣本及上引忠肅集并下文「庶乎承撲者無破敗之患」句改。
【一三】復如此「此」,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八差役作「之」。
【一四】則朝廷知浮浪之人不可以當役矣閣本「則」下有「是」字。【一五】又取隨入國「取隨」二字原倒,據閣本、活字本乙正。
【一六】太皇太后出入儀衛長編紀事本末卷九一宣仁垂簾「太皇」上有「詔」字。【一七】自冬涉春「涉」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九七逐小人補。
【一八】編類章疏「類」原作「錄」,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一八哲宗紀紹聖元年五月癸丑「編類元祐髃臣章疏及更改事條」句改。
【一九】須更詳「更」原作「考」,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府界諸路耆長壯丁之役宋會要食貨一三之一「耆長」下有「戶長」二字;本卷下文亦有「看詳所募耆、戶長」句,疑此處有脫漏。
【二一】乞相度黃河利害所宋會要方域一五之一○「乞」下有「下」字,疑是。
【二二】河東軍興「興」原作「兵」,據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三上改。
【二三】己酉原作「乙酉」,按是月無「乙酉」,現據閣本改。下同。
【二四】進退之事「事」原作「時」,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五】今仍附二十一日閣本、活字本「日」下有「後」字。
【二六】其當去者一也「者」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九七逐小人及下文補。
【二七】誅求民財忠肅集卷七劾論蔡確十罪「誅」上有「以」字。
【二八】陵行屬官「陵」,上引忠肅集及長編紀事本末作「隨」。
【二九】確之罪惡如此「如此」原作「如山」,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三○】使之外補閣本無此四字。
【三一】隸屬京西第十將下「隸」原作「練」,據閣本改;「京西」原互倒,據上下文乙正。
【三二】臣竊惟陛下祈禱甚勤閣本「勤」下有「苦」字。
【三三】又忘避位之心「忘」原作「忌」,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九七逐小人改。
【三四】臣以微官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作「臣以言為官」。
【三五】乃是人臣獻可替否之意按上下文義及本書注例,疑此句「乃是」上當脫「新錄辨曰」及其他文字。
【三六】復有詔放正謝及恭謝「放」原作「改」,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八有辭放正謝劄子。作「改」無義,現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九七逐小人改。
【三七】欲與諸公商議疏事「疏」,閣本作「數」。
【三八】已是非一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六三三省咨目「一」上有「不」字。
【三九】其將官討捕者「其」原作「有」,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四○】又太皇太后亦應知其大功「大功」,同上書作「功大」。
【四一】願諸公進呈秉國文字時「秉國文字時」原作「秉國時文字」,據同上書乙正。
【四二】若西人如往年興兵壓境「如」字原脫,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六三密院咨目補。【四三】彼若放箭我射何傷「我射」原互倒,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乙正。【四四】豈顧此微茫賞物「顧」原作「願」,據同上書改。
【四五】如與人班行「與人」原作「何又」,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六三及文義改。
【四六】雖云猥賤「賤」原作「賊」,據閣本及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四七】然監牧亦不可不一面早差官相度興復「牧」原作「收」,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及本條注文改。
【四八】吏去其籤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去」作「云」。
【四九】雖日多接武「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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