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 - 大明律集解名例

作者:【暂缺】 【19,511】字 目 录

一人者

詐為○

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詐為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詐傳

皇后懿旨

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私鑄銅錢者。匠人同罪

強姦者。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

姦親屬妾強者。誣告人死罪所誣之人巳 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

失火延燒

宗廟及官闕者

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官吏懷挾私售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獄卒凌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反獄及殺人者

雜犯死罪

斬罪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將出外者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

內府財物者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四十貫餘條以監守自盜論者依此

絞罪

軍官犯罪請

旨上議當該官吏

車駕行處軍民衝入議仗內者

衝入儀仗內訴事不實者

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逃軍買求者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八十貫餘條以常人盜官物論者依此

塚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

官吏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貫。無祿人一百二十貫餘條以枉法論者依此

邊遠充軍

官員乞養子詐冐承襲者。他人教令者。官知而聽行者

詐稱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

寺觀庵院不許私自刱建增違者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皇城門內者。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

皇城門內者。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

車駕行而逃者

內使私將兵器進入

皇城門內者。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摉檢者

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

將帥擅調軍馬及所擅發與者

若不即調遺會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鄰近衛所不即發兵集應者

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遺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寶

聖旨不得擅離信地若軍官有除別職或犯罪取發如無奏奉

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

被賊侵入境內擄掠傷人民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從者

各處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鎮撫

軍人關給軍器私賣者

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本管官吏容隱不舉及虛作逃亡報官者

軍官軍人聽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時輙於公侯門首伺立者

從征守禦官軍人在逃再犯者。在京各衛各處禦城池軍人在逃再犯

各處守禦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者。逃軍買求者。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

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者

內府各衛指揮千百戶鎮撫總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金銀段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

充軍

軍官有犯私罪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軍官軍人犯罪該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餘丁抵數

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

守禦去處千戶百戶鎮撫有缺具本奏

聞選用若先行委人管希望實丈當該官吏各罷職役

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

內使出入不服摉檢者

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冐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舊各充軍

邊將私令軍人於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

軍人出征獲到馬匹軍官賣者

軍官私賣軍器者

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種田或隱占在巳使喚空歇軍役罪止者。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本管指揮千戶鎮撫當該首領官吏故縱不舉及指揮千戶鎮撫故縱軍人百戶總小旗知而不首告者

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地所再犯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再逃三犯知情窩藏者。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

在京各衛軍人在逃初犯者

不行用心鈐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軍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以逃軍論

起發充軍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長官故縱者

應充軍因徒斷決後限外無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官吏扺犯人本罪發遺

附真犯死罪充軍為民例 萬曆十三年奏定并新題

凌遲處死

一萬曆十六年正月內題奉

欽依今後在外衙門如有子孫謀殺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仍剉碎死屍梟示

一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過房雖十五以下未久或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從謀故殺毆罵凌遲處斬絞各條下科斷

一萬曆十六年正月內題奉

欽依今後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論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不曾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從謀故殺毆罵凌遲斬絞各條下科斷

斬罪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巳行得財律皆斬首者仍梟示。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處斬。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首處斬

一偽造監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巳故并遠年商人籍中監來曆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節該欽奉

孝宗皇帝聖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來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軍民人等與他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敢有違犯的都拿來處以極刑

一臨陣若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冐作賊級報功者俱以故殺論

一沿邊沿海及腹裹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輙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殺焚燒者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遇有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照前此律處斬

一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響導劫掠良民者正前犯比照謀叛巳律處斬仍梟示。其打造前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私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處斬

一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

貢夷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斬

一凡盜

內府財物係

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一凡鳳陽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

天壽山

列聖陵寢承天府

顯靈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王椿楂比照盜

大祀神御物斬罪奏

請定奪

一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坐真犯死罪係監守盜者斬奏

請定奪

一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

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

一萬曆十六年正月內題奉

欽依各處巡按御史今後奉單強盜必須審有贓證明確及係當時見獲者照例即決如贓跡未明招扳續緝涉于疑似者不妨再審其問列衙門以後如遇鞫審強盜務要審有贓證方擬不時處決或有被獲之時夥賊供證明白年久無獲贓亦花費夥賊巳決無證者俱引秋後處決

一嚮馬強盜執九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處梟示

一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殺傷人為有者比照竊盜拒捕友傷人律斬

同居卑幼將引人盜己家財物如係強劫比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罪奏

請定奪

一紏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照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一各處無藉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讐探報消息致賊逃竄比照姦細律斬梟而

一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奏

請定奪

一廣西雲貴湖川等處但有冐籍生員食糧起頁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若匚授職比依詐假官律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節該欽奉

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敢有私自淨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處斬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節該欽奉

憲宗皇帝旨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正犯梟示

一若盜及棄毀偽造總督巡撫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

欽給關防悉與印信同科偽造及棄毀斬盜皆斬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問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俱照原問死罪處決

絞罪

一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決候逃得獲審豁

一強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

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絞罪奏

請定奪

一豪強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

一官軍人遇有征調點選巳定至期起程不問巳未關給賞賜若有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其征期巳過送兵部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滿日發回原衛還著役若仍發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一在京在外守禦城池軍人在迯三次依律處絞

一盜

內府財物係雜犯及監守常人盜竊掏摸搶奪等項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別曾否剌字革前革後俱得併論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奏

請定奪

一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坐真犯死罪係常人盜者絞奏

請定奪

一萬曆二十年二月內題奉

欽凡監守常人盜以後侵欺人犯但有贓至二十兩以上者限一箇月二百兩以上者限三箇月果能盡數通完例該永戍者止照本發落真犯死罪者減等免死充軍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過期不完各本等例重定擬

一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節欽奉

英宗皇帝聖旨今後竊盜初犯剌右臂的革後再犯剌左臂若兩臂俱剌赦後又犯的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

一萬曆十六年正月內題奉

欽依今後審錄官員凡遇三犯竊盜中有贓數不多或在赦前一次赦後二次或赦前二次赦後一次者俱尊照

恩例併入矜疑辯問疏內參酌奏

請改遣

一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

一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奏

請定奪

一鬬毆傷人辜限內不平服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實者仍擬死罪奏

請定奪

一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後即依守禦官軍律絞。其有逃遇宥者三犯亦併論擬絞奏

請定奪

永遠充軍

一宗室違悖

祖訓越關來京奏擾其同行撥置之人

一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

一撥置

王府軍民人等充軍逃回再犯者改調極邊煙瘴

一凡天文生犯該永遠充軍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不准收贖

一永遠充軍或奉有

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遣監故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以萬曆十三年新頒行到日為始巳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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