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繁荣时期加压力于现役劳动军,在生产过剩和亢进时期又抑制现役劳动军的要求。”对马克思而言,不断增长的苦难本质上就是对劳动力的不断增长的剥削;因为失业者的劳动力如果不受剥削,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就只能充当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不付报酬的助手。这个论点是重要的,因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经常把失业指为证实苦难趋于增长这一预言的经验事实之一;然而,只有当失业与对雇佣工人的不断增长的剥削,即与长时间的工作以及较低的实际工资一同发生时,它才能被认为证实了马克思的理论。
这可能足以解释“不断增长的苦难”一词。但是,仍有必要对马克思认为已经发现的不断增长的苦难的规律作出解释。我以此意指马克思的整个预言式论证因之而定的理论;即这一种理论,它认为资本主义不可能去减轻工人的苦难,因为资本主义积累的机制使资本家经受强大的经济压力,如果不想屈从于这种压力,他们不得不将它转移给工人。这就是为什么即使资本家想这样做,他们也不可能妥协、不可能满足工人的一切重要需求的原因;这就是为什么‘资本主义不能被改革,而只能被摧毁”的原因。显然,这条规律是马克思论证的第一步的关键性结论。另一个结论,即财富不断增长的规律是一件无害的事情,只要财富的增长为工人所分享是可能的。马克思关于它是不可能的这一论点,因而将是我们进行批评分析的主题。但是,在对马克思支持这一论点的论证继续进行描述和批评之前,我要扼要地评论这一结论的头一部分,即财富不断增长的理论。
马克思所观察的财富的积累和积聚的趋势,几乎很难受到责疑。他的生产率不断增长的理论在主要方面也是难以反对的。虽然一个企业增长生产率所发挥的利润效果可能有限,但是机器改进和积累的利润效果是无限的。然而,考虑到资本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趋势,问题并不如此简单。无疑,存在一种这样发展的趋势,我们可以同意,在无约束的资本主义体系下,这种趋势的力量几乎不存在。作为对无约束的资本主义的一种描述,对马克思的这部分分析很难再说些什么。但是,当作为一个预言来考虑时,它就很难站得住脚。因为我们知道,现在有许多立法能够干预的手段。税收制度和遗产税就能够【經敟書厙】用来抑制财富集中,并且它们就是这样被使用的。虽然也许效果不大,但是反托拉斯的立法也可以被使用。要评价马克思预言式论证的力量,我们必须考虑这种大的改进趋势的可能性。正如在上一章一样,我们必须宣布,马克思把财富集中或资本家人数减少的预言建立在这一论证的基础之上,是没有说服力的。
在解释了马克思论证的第一步的主要前提和结论、并处理了头一个结论之后,我们现在可以完全关注马克思的另一个结论,即苦难不断增长的预言式规律的由来。在马克思尝试确立这一预言时,有三种不同的思想倾向必须区分。在本章接下来的四部分中,它们将以下述标题得到探讨:二、价值理论;三、过剩人口对工资的影响;四、贸易周期;五、利润率下降的影响。二
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它通常被马克思主义者和反马克思主义者视为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石——在我看来是其很不重要的部分之一;诚然,我为何继续探讨它而不立即进入到下部分的推一理由是,它普遍被认为是重要的,如果我因为与这种意见不同就不讨论这一理论,我也就不能维护自己的理由。我想即刻澄清,在坚持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多余部分时,我是在维护马克思,而不是攻击他。因为,勿庸置疑,许多指出价值理论本身十分脆弱的批评家,在主要方面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如果可以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关键的历史政治政府能够完全不依赖于这种争论纷坛的理论而得到发展,即使他们错了,这也只能加强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所谓劳动价值论的观念其实非常简单,它是马克思出于自己的目的、从他在其前辈(他尤其提到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那里发现的提示中改造而来的。如果你需要一个木匠,你必须按时间为他计算酬劳。如果你问他,为什么一定的工作会比另一个人的更贵,他会指出,在这件工作中投人了更多的劳动。除劳动之外,你当然必须支付买木料的费用。然而,如果你稍微更缜密地探究一下这件事情,那么,你会发现,你间接地向涉及养林、砍伐、运输和锯解等的劳动支付了费用。这一思考提示了一种普遍的理论,你必须粗略地按照其中所含劳动量的比例,向为你付出的劳动或你要购买的任何商品支付费用。
我之所以说“粗略地”,是因为实际价格是波动的。但是,在这些价格的背后,总是存在,或者至少是呈现出某种更稳定的东西,即一种实际价格围绕它发生振动的平均价格,这种平均价格被命名为“交换价值”,或者更简单地说,被命名为事物的“价值”。用这种普遍的观念,马克思把商品的价值定义为商品生产(或者商品再生产)所必需的平均劳动量。
下一个观念,即剩余价值理论近乎同样简单。它也是马克思从其前辈那里改造而来(恩格斯断定——也许是错误的,但我将遵循他对这一问题的描述——马克思的主要来源是李嘉图)。剩余价值理论,在劳动价值论的界限内,是一种回答这一问题的尝试:“资本家是如何谋取利润的?”如果我们假定,资本家工厂中生产的商品在市场上都以真实的价值,即依照其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出售,那么,资本家能够谋取利润的惟一方式,是付给工人比其生产的全部价值更低的工资。因此,工人收到的工资代表一种与他付出的劳动量并不相等的价值。我们因而可以把他的工作时间分为两部分,即他用来生产与其工资相等的价值的时间,以及他用来为资本家生产价值的时间。所以,我们可以把工人生产整个价值分为两部分,后者被称作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被资本家占有,并且是他的利润的惟一基础。
至此为止,故事是够简单的。然而现在提出了一个理论难题。为了解释一切商品进行交换的实际价格,总价值理论被引进;还可以假定,资本家在市场上获得产品的全部价值,即一种与用在产品上的总量时间相一致的价格。然而,看起来似乎是,工人并不能获得他在劳动市场上出卖给资本家商品的全部价格。似乎是工人受骗了,或是遭窃了;无论如何,似乎工人没有被按价值理论所假定的一般规律,即没有被按(至少在一种初始的近似值上)受商品的价值决定的一切实际价值付给报酬。(恩格斯说,这个问题已被属于马克思称作“李嘉图学派”的经济学家了解;他断言广他们没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导致这一学派的解体。)这个难题看起来似乎有一个相当明确的解决办法。资本家拥有对生产资料的垄断,这种优越的经济权力可以用于威胁工人达成违反价值规律的协议。但是,这种解决办法(我认为它对这种情形完全是一种似乎有理的描述)彻底摧毁了劳动价值理论。因为它现在证明,一定的价格,即工资,并不符合、甚至在一种初始的近似值上也不符合它们的价值。这就开放了一种可能性,即基于同样的理由,其他价格也可能是这样。
这就是马克思为从废墟中拯救劳动价值论登台亮相时的情形。靠着另外的简单而又明确的观念的帮助,马克思成功地表明,剩余价值论不仅与劳动价值论一致,而且它能够从后者严格地推演出来。为了达成这种推演,我们只有被迫询问自身:确切地说,什么是工人出卖给资本家的商品?马克思的回答是:不是他的劳动时间,而是他的整个劳动力。资本家在劳动市场上购买或租借的是工人的劳动力。让我们暂且假定,这种商品以其真实的价值被出售。它的价值是什么呢?依照价值的定义,劳动力的价值是劳动力的生产或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平均量。但是,显然这只不过是生产工人(及其家庭)的生存资料所必需的时间。
因此,马克思达成下述结论。工人的整个劳动力的真实价值等于生产他维持生存的资料所需要的时间。劳动力被以这种价格出卖给资本家。如果工人能够比这工作更长,那么,他的剩余劳动就属于其劳动力的买主或雇主。也即是说,劳动生产率越高,工人每小时就能生产得越多,维持他的生存的生产所需要的时间就越短,剥削他的时间就越多。这表明,资本主义剥削的基础是高度的劳动生产率。如果有一天工人只能生产他自己的日常需要,那么,不违背价值规律剥削就不可能存在;它就只有通过欺骗、盗窃或谋杀才可能。但是一旦通过引进机器,劳动生产率提高到如此的程度,以致一个人能够生产远远超过他所需要的东西,那么,资本主义剥削就成为可能。就每种商品(包括劳动力)都以它的真实价值进行买卖而言,剥削在“理想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才成为可能。在这样的社会,剥削的不公正并不在于这一事实,即工人出卖的劳动力没被支付“公平的价格”,而是在于这一事实,他是这样的贫穷,以致他不得不出卖劳动力,而资本家却富裕得足以大量购买劳动力,并从它获得利润。
通过这样引出剩余价值政府,马克思一度从废墟中拯救了劳动价值政府;撇开这一事实,即我把整个“价值问题”(在价格围绕“客观的’真实价值振动的意义上暗做是不相干的不论,我非常愿意承认,这是第一流的理论成就。然而,马克思所做的大大超过了拯救“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最初推进的理论。他令人惊讶地提出了剥削理论和解释为何工人的工资趋于围绕维持生存(或不至饿死)的水平而振动的理论。马克思的最大成就是,他现在能够对趋于接受自由主义的合法外衣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事实,提出一种解释,即一种与他的法律体系的经济理论相一致的解释。因为这一新的理论使他得出这一结论,即一旦新机器的引进成倍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就有产生新的剥削形式的可能性,这种形式用自由市场代替了野蛮的力量,并建立在对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自由的“形式的”遵守之上。他断定,资本主义体系不仅是一种“自由竞争”的体系,而且它还靠“剥削其他人的但却在形式的意义上是自由的劳动来维持”。
对我而言,要在这里详细说明马克思对价值理论所作的一系列事实上令人惊讶的运用,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也是不必要的,因为我对这一理论的批评将会指明能够把价值理论从所有这些探讨中清除的方式。我现在就要引申这种批评;其主要论点是:(a)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并不足以解释剥削;(b)为这种解释所必需的附加假定过于充足,以致价值理论被证明是多余的;(c)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是一种本质主义的或形而上学的理论。
(a)价值理论的基本规律是这一种规律,即一切商品(包括工资)的价格实际上是由其价值决定的,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们至少在初始的近似值上与它们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是相称的。现在这种“价值规律”(正如我所能称它的)即刻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形?显然,既不是商品的买方,也不是卖方能够一眼看出,它的生产需要多少小时,即使他们能够看出,这也不能解释价值规律。因为很清楚,买方只不过尽其可能买得便宜,卖方则尽其可能地要价。似乎是,这应该是一切市场价格理论的基本假定之一。为了解释价值规律,我们的任务将是表明,买方为何不可能低于商品的“价值”成功地买到东西,卖方不可能高于商品的“价值”成功地出售东西,这个问题多少清楚地被那些坚信劳动价值论的人看到,他们的答复就是如此。为了简化的目的,为了获得一种初始的近似值,我们可以假定完全自由的竞争。鉴于同一理由,让我们只把这种商品视为能够以实际上不受限制的量被制造(只要劳动是有效的)。现在让我们假定,这种商品的价格高于它的价值;这将意味着,在这种特殊的生产部门可以获得额外的利润。它将鼓励各种制造商生产这种商品,而竞争就会降低价格。相反的过程则会导致以低于其价值出售的商品的价格的增长。因此,将会发生价格振动,这些振动将趋于围绕商品的价值这个中心。换言之,它是一种供求机制,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这种供求机制趋于对价值规律施加压力。
类似这样的思考经常可以在马克思那里发现,例如,在《资本论》第3卷中,他试图解释为什么对不同的制造部门的所有利润而言,存在一种达成近似值,以及使自身接近一定的平均利润的趋势。在第1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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