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作者: 郑玄13,246】字 目 录

朔月月半乃有之。若朔月月半殡宫中有黍稷,下室则无。故《既夕》记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注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是也,是以云犹平常朝夕决之也。云“大祥之后则四时祭焉”者,《士虞礼》秜月,“吉祭犹未配”,是大祥之后,得四时祭,若虞祭之后,卒哭之等,虽不四时,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主人拜宾,如朝夕哭,卒彻。举鼎入、升,皆如初奠之仪。卒朼,释匕于鼎。俎行,朼者逆出。甸人彻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

[疏]注“俎行”至“之次”。释曰:云“俎行者,俎后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设时,豆错、俎错,黍稷后设,则俎宜在黍稷前。今在黍稷后而言俎行者,欲见俎虽在黍稷前设,以执之在后,欲与鼎匕出为节,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云“其序,升入之次”者,谓如经醴已下次第也。

其设于室,豆错,俎错,腊特。黍稷当笾位。敦启会,却诸其南。醴酒位如初。

[疏]注“当笾”至“无敦”。释曰:知“当笾位,俎南黍,黍东稷”者,依特牲所设为之也。

祝与执豆者巾,乃出。主人要节而踊,皆如朝夕哭之仪。月半不殷奠。

[疏]注“殷盛”至“尊者”。释曰:云“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有荐新,如朔奠。

[疏]注“荐五”至“出者”。释曰:案《月令》仲春“开冰,先荐寝庙”,季春云“荐鲔于寝庙”,孟夏云“以彘尝麦,先荐寝庙”,仲夏云“羞以含桃,先荐寝庙”。皆是荐新如朔奠者,牲牢笾豆,一如上朔奠也。

彻朔奠,先取醴酒,其馀取先设者。敦启会,面足。序出如入。

[疏]注“启会”至“盖也”。释曰:以前设时即不盖,至彻亦不盖。今经云“敦启会”,嫌先盖,至彻重启之,故云“不复盖”也。

其设于外,如於室。

筮宅,冢人营之。

[疏]注“宅葬”至“营之”。释曰:案《周礼》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营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

[疏]注“为葬”至“故也”。释曰:云“为葬将北首”者,解掘中南其壤,为葬时北首,故壤在足处。案《檀弓》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是葬时北首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绖。

[疏]注“兆域”至“纯凶”。释曰: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冠不蕤;占者皮弁。”下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彼有司与占者之服,不纯吉,亦不纯凶,此乃主人之服,不纯吉,免绖,亦不纯凶也。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

[疏]注“命尊者自右”。释曰:云“命尊者宜由右出也”者,对赞币卑者在左,故引《少仪》为证也。

筮者东面,抽上韇,兼执之,南面受命。

[疏]注“韇藏”至“无兼”。释曰:云“抽上韇”者,则下韇未抽,待用筮时乃并抽也。

命曰:“哀子某,为其父某甫筮宅。度兹幽宅兆基,无有后艰?”

[疏]注“某甫”至“作期”。释曰:云“某甫,且字也”者,谓二十加冠时且字。云“若言山甫、孔甫矣”者,此亦二十加冠所称,故《士冠礼》云“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郑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则孔甫之等是实字,以某甫拟之,是且字也,是以诸侯薨,复者亦言某甫。郑云某甫且字,是为之造字也。引《孝经》卜其宅兆者,证宅为葬居。又见上大夫以上,卜而不筮,故《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下文云“如筮,则史练冠”,郑注云:“谓下大夫若士也。”则卜者谓上大夫。上大夫卜,则天子诸侯亦卜可知。但此注兆为域,彼注兆为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礼》大卜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经》注亦云“兆,茔域”,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为营域之处,义得两全,故郑注两解,俱得合义。

筮人许诺,不述命,右还,北面,指中封而筮。卦者在左。

[疏]注“述循”至“作术”。释曰:云“不述者,士礼略”者,但士礼,命筮辞有一,命龟辞有二。大夫已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士命筮辞有一者,即上经是直有命筮,无述命,又无即席西面命筮辞,是命筮辞唯有一也。下文卜日有族长莅卜,为事命龟。直云“哀子某”以下,又有“即席西面一命龟”,注云:“不述命,亦士礼略”,是士命龟辞有二。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者,案《少牢》是大夫筮礼,彼上文云“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以下,是为一事命筮,下又云“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是直云“孝孙某来日丁亥”已下,将即西面命筮,冠於述命之上,共为一辞,通前为事命筮有二。若卜则有为事命龟,通述命,又有卿当席西面命为三。知大夫龟亦有述命,士云不者,《士丧礼》士之卜筮皆云“不述命”,士云不者,大夫已上皆有,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大夫则殷奠之类。知大夫命龟不将述命,与即西面命龟共为一命龟,亦只有二者,案此《士丧》注述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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