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作者: 郑玄12,986】字 目 录

棺,则壙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壙口也。

加抗席,三。

[疏]“加抗席三”。注“席所以御尘”。释曰:既陈抗木於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领於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横三缩二,不言加,明别陈於折北抗木之下。而此云加,加於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於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后陈者先用,故先陈抗木於下,次陈抗席,而后陈茵,先用取后陈於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时,茵先入壙,窆事讫,加折壙上,则先用抗席,后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於抗席前用而不加於抗席之上者,以长大,故别陈於南,用之仍在茵后。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陈之於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与抗木同陈於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陈者,以其入壙时相当,又皆是纵横重累之物,故重加陈之也。云“席所以御尘”者,上云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云御尘者,以此二者但壙口以承土承尘,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尘,抗席在下,隔抗木,虑有尘乡下,故云御尘,是以释之有异也。

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

[疏]“加茵”至“横三”。注“茵所”至“作浅”。释曰:云“加茵”者,谓以茵加於抗席之上,此说陈器之时。云“用疏布”者,谓用大功疏粗之布。云“缁翦”者,缁则七入黑汁为缁,翦,浅也,谓染为浅缁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记云:“茵著用荼,实绥泽焉。”此郑注云“有幅,缘之”者,则用一幅布为之,缝合两边幅为帒,不去边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云“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时茵先属引,乃窆,则茵与棺为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郑云“幅,缘之”者,盖缝合既讫,乃更以物缘此两边幅缝合之处,使之牢固不坼坏,因为饰也。云“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云缩二横三,此亦缩二横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云“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云横三,后云缩二,此茵先云缩二,后云横三,并据此陈列之时,郑据入壙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皆有二三。云“象天三合地二”者,浑天言之,则地之上下、内外、周匝皆有天。若然,云木二则在下,及其用之,则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与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云“人藏其中焉”者,亦谓浑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尸柩藏其中,故《说卦》云“参天两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为三材也。

器,西南上,緋。

[疏]“器西南上緋”。注“器目”至“反之”。释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

[疏]“茵”。注“茵在”至“北也”。释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故言之,故郑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

[疏]“苞二”。注“所以”至“之肉”。释曰:下文既设遣奠,而云“苞牲取下体”,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麦。

[疏]“筲三黍稷麦”。注“筲畚”至“觳也”。释曰:案下记云“菅筲三”,则筲以菅草为之。筲三各盛一种,黍、稷、麦也。云“筲,畚种类也”者,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此筲与畚盛种同类,故举以为况也。云“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记》“瓬人为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升二升。此筲与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约同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瓮三,醯、醢、屑,幂用疏布。

[疏]“瓮三”至“疏布”。注“瓮瓦”至“作密”。释曰:云“瓮,瓦器”者,以瓮与畐等字从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盖一觳”者,《聘礼》记“致饔饩”云瓮斗二升,则此瓮约同之,故云“盖”以疑之也。知屑是姜桂者,以其与《内则》“屑桂与姜”同云屑,故引《内则》为证也。

畐二,醴、酒,幂用功布。

[疏]“畐二”至“功布”。注“畐亦”至“作庑”。释曰:谓二者,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言亦瓦器,亦上瓮三也。

皆木桁,久之。

[疏]“皆木桁久之”。注“桁所”至“异桁”。释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则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瓮畐独云幂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无幂。瓮畐湿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幂覆之。云“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设重鬲,亦与之同,故读从灸也。云“每器异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别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杅、槃、協。協实于槃中,南流。

[疏]“用器”至“南流”。注“此皆”至“为桙”。释曰:谓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农器;敦杅,食器;槃協,洗浴之器,皆象生时而藏之也。

无祭器,

[疏]“无祭器”。注“士礼”至“器也”。释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注云:“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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