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作者: 郑玄12,986】字 目 录

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以此而言,则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礼略,无祭器,空有明器而实之。大夫以上,尊者备,故两有。若两有,则实祭器,不实明器。宋襄公既两有,而并实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乐器可也。

[疏]“有燕乐器可也”。注“与宾”至“器也”。释曰:言“可”者,许其得用,故云“可也”。云“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者,则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县,县磬也。

役器,甲、胄、干、笮。

[疏]“役器甲胄干笮”。注“此皆”至“矢箙”。释曰:此役器中有干笮,无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陈之也。云“甲,铠。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胄,后代用金,故名铠,兜鍪随世为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为之,故下记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设之宜新,沾示不用。”弓矢云沽,馀虽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记云“荐乘车,鹿浅幦,干、笮、革靾”者,是魂车所载,象生者,与此别也。

燕器,杖、笠、翣。

[疏]“燕器杖笠翣”。注“燕居”至“翣扇”。释曰:云“燕居安体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署;翣者,所以招凉,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体之器也。云“笠,竹{?洿}盖也”者,{?洿},竹青之皮,以竹青皮为之。

彻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节而踊。

[疏]“彻奠”至“而踊”。注“巾席”至“久也”。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还车为祖奠之事。此彻迁祖奠者,为将还迁车,更设祖奠。云“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者,以下经云“祖还车”,还车讫,布席设祖奠,则布此巾席也,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云“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者,案上篇彻小敛、大敛奠时,皆升自阼阶,丈夫踊,降自西阶,妇人踊。今奠在庭,无升降之事,直有来往,经云“要节而踊”,明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但此经直云主人要节,知有妇人亦踊者,以下经彻祖奠时云:“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注云:“犹阼阶升时也。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是男子、妇人并有踊文。则知此要节踊内,亦兼妇人也。云“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者,凡奠於堂室者,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奠於庭者,亦由重北,东方来陈,由重北而西,彻讫,由重南而东,象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也。但设奠於柩车西而东面,则彻者由奠东而西面彻之也。云“不设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者,以其大敛、小敛奠,及夕奠,乃皆经宿,故皆设之于序西南,为神冯依。此迁祖奠,旦始设之,今日侧彻之,未经宿既彻,故不设于序西南也。

袒。

[疏]“袒”。注“为将袒变”。释曰:下经“商祝御柩乃祖”,是将祖,故此主人袒,袒即变也。

商祝御柩,

[疏]“商祝御柩”。注“亦执”至“为节”。释曰:云“商祝御柩”者,谓居柩车之前,却行诏倾亏,使执披人知其节度。云“亦执功布”者,下经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故此亦如之,故执布。

乃祖。

[疏]“乃祖”。注“还柩”至“行始”。释曰:商祝既执功布,为御乃还,柩车使辕乡外也。祖者,始也。为行始去载处而已也。

踊,袭,少南,当前束。

[疏]“踊袭”至“前束”。注“主人”至“东南”。释曰:前袒为祖变,今既祖讫,故踊而袭。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则此袭亦主人也。经云“少南”,郑云“则当前东南”者,以其车未还之时,当前束近北,今还车,亦当前束少南。

妇人降,即位于阶閒。

[疏]“妇人”至“阶閒”。注“为柩”至“东上”。释曰:“妇人降”者,以柩还乡外阶閒空,故妇人从堂上降在阶閒。云“为柩将去有时”者,去有时,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时也,今此为行始也。云“位东上”者,以堂上时,妇人在阼阶西面,统於堂下男子,今柩车南迁,男子亦在车东,故妇人降亦东上,统于男子也。妇人不乡车西者,以车西有祖奠,故辟之,在车后。

祖,还车不还器。

[疏]“祖还车不还器”。注“祖有”至“南上”。释曰:祖还车者,为载时乡北,今为行始,故须还乡南,故郑云“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不还器”者,郑云“器之陈,自已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铭,置于茵。

[疏]“祝取铭置于茵”。注“重不”至“茵上”。释曰:初死,为铭置于重,启殡,祝取铭置于重,祖庙又置于重,今将行置于茵者,重不藏,拟埋于庙门左茵,是入壙之物,铭亦入壙之物,故置于茵也。是以郑云“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也。士无弎旌,唯有乘车所建摄盛之旃,并此铭旌而已。大夫以上有弎旌,通此二旌,则皆备三旌也。

二人还重,左还。

[疏]“二人还重左还”。注“重与”至“便也”。释曰:云“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者,以车马至中庭之东,以右还,乡门为便。重在门内,面乡北,人在其南,以左还,乡门为便。是以二者虽相反,各由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节而踊。

[疏]“布席”至“而踊”。注“车已”至“祖奠”。释曰:云“主人要节而踊”者,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又皆从车而来,则此要节而踊,一与迁祖奠同。云“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者,奠本为柩设,其柩未安,不得设奠。今车已还,名之为祖尸柩已定。可以为奠也。云“是之谓祖奠”者,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是谓彼祖奠。

荐马如初。

[疏]“荐马如初”。注“柩动”至“之也”。释曰:上已荐马,今又荐马者,以柩车动而乡南,为行始宜新之,故“荐马如初”也。

宾出,主人送。有司请葬期。

[疏]“宾出”至“葬期”。注“亦因在外位时”。释曰:云“亦因在外位时”者,亦上启期,祖期事毕,在外位,故此亦因事毕,出在外位时,请葬期也。

入,复位。

[疏]“入复位”。注“主人”至“内位”。释曰:云“主人”者,以其送宾据主人,今送宾讫,入复位,明主人也。云“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者,自死至於殡在内位,在殡宫中;自启至於葬在内位,据在祖庙中,处虽不同,在内不异,故总言之。云在内位者,始死未小敛已前,位在尸东,小敛后,位在阼阶下,若自启之后,在庙位,亦在阼阶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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