馔于主人之南,当与前同处,故注云“与祖奠同,在主人之南”。但祖奠与大敛奠同二豆二笾,此葬奠四豆四笾,笾豆虽不同,而同处耳。云“北上”者,盖两畐在北,次南馔四豆,豆南馔四笾也。
陈器。
[疏]“陈器”。注“明器”至“藏之”。释曰:陈馔已讫,又陈明器也。本作夜敛,適似写误,云“適敛”者,以其上朝祖之日已陈明器,此复陈之者,由朝祖至夜敛藏之,至此厥明更陈之也。
灭燎。执烛,侠辂,北面。
[疏]“灭燎至北面”。注“炤彻与葬奠也”。释曰:昨日朝祖,日至夕云“宵为燎于门内之右”,至此灭燎。既灭,二人执烛侠辂北面,一人在辂东,一人在辂西,辂西者炤祖奠,辂东者炤葬奠之馔,故注云“炤彻与葬奠也”。
宾入者,拜之。
[疏]“宾入者拜之”。注“明自”至“出礼”。释曰:此时有吊葬之宾,主人皆不出迎,但在位拜之。所以不出迎者,既启之后,既睹尸柩,不可离位以迎宾,唯有君命乃出,故注云“明自启至此,主人无出礼”也。
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
[疏]“彻者”至“人踊”。注“犹阼”至“西南”。释曰:云“彻者入”者,谓将设葬奠,先彻祖奠,故云彻者入。入谓祝与执事彻祖奠者,亦既盥乃入,由重东而主人踊,至彻讫,设柩车西北,则妇人踊也。云“犹阼阶升”者,谓彻小敛奠者,门外盥讫,入,升自阼阶,丈夫踊。今彻者亦门外盥讫,入由重东,主人踊,故云“犹其升”也。云“自重北西面而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者,此彻祖奠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小敛、大敛、朔月奠设于序西南也。
彻者东。
[疏]“彻者东”。注“由柩”至“之馔”。释曰:以其彻讫当设葬,奠故彻者由柩车北,东適葬奠之馔,取而设于柩车西也。知由柩车北而东者,以其彻者设于柩车西北而云彻者东,若柩车南不得云彻者东,故知在柩车北,东行也。
鼎入。
[疏]“鼎入”。注“举入”至“如初”。释曰:以其彻者既祖,当设葬奠,故五鼎皆入陈也。云“陈之也,盖於重东北西面北上如初”者,以其上篇小敛奠,举鼎入阼阶前,西面错。大敛奠云举鼎入西面,北上。又朔月奠云鼎入皆如初。其迁祖奠云陈鼎皆如殡,则皆在阼阶下西面,北上。今此但云“鼎入”,不言如初,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既疑而知在东北西面北上者,以其奠祭在室,掌设者皆陈鼎於阼阶下西面,如大、小敛,故知也。
乃奠,豆西上,緋。笾,蠃醢南,北上,緋。
[疏]“乃奠”至“上緋”。注“笾蠃”至“酒也”。释曰:云“笾蠃醢南,辟醴酒也”者,如上所馔,则先馔脾析於西南,次北脾醢,次东葵菹,次南蠃醢,陈设要方,则四笾宜亦设於脾析,已南緋之为次。今不於脾析已南为次,而发蠃醢已南为次,故知辟醴酒。醴酒当设在脾析之南可知也。
俎二以成,南上,不緋,特鲜兽。
[疏]“俎二”至“鲜兽”。注“成犹”至“为俎”。释曰:知俎二以并不緋者,若緋,则宜先设羊於西南,次北设豕,次东设鱼,次南设腊。今於西南设羊,次北豕,以鱼设于羊东,设腊于鱼北,还从南为始,是不緋也。其鲜兽在北,北无偶,故云“特”也,是以郑云“不緋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也。
醴酒在笾西,北上。
[疏]“醴酒”至“北上”。注“统於豆也”。释曰:云“统於豆”者,豆即脾析也。以其云“北上”,上谓二畐,醴酒继豆言北上,故云统於豆也。
奠者出,主人要节而踊。
[疏]“奠者”至“而踊”。注“亦以”至“南东”。释曰:自上已来,堂下设奠、彻奠皆云“主人要节而踊”,注皆云“往来为节”,此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来时由重北而西,既奠由重南而东,此奠馔在辂之东,言由重北者,亦是由车前明器之北,乡柩车西设之,设讫,由柩车南而来者,礼之常也。
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
[疏]“甸人”至“倚之”。注“还重”至“由此”。释曰:自此尽“彻者出踊如初”,论将葬重及车马之等,以次出之事。云“道左倚之”者,当倚於门东北壁。云“还重不言甸人”者,上云二人还重,不言甸人,至此乃言甸人也。云“重既虞将埋之”者,《杂记》文。彼注云:“就所倚处埋之。”但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未虞以前,以重主其神。虞所以安神,虽未作主,初虞其神即安於寝,不假重为神主。又士大夫无木主,明亦初虞即埋之也。云“不由阤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者,恒出入则阤东阤西也。云“道左,主人位”者,《檀弓》云“重主道”,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则重主死者,故於主人之位埋之也。郑云“今时”以下者,引汉法,证重倚道左之事也。
荐马,马出自道,车各从其马,驾于门外,西面而俟,南上。
[疏]“荐马”至“南上”。注“南上”至“序从”。释曰:云“南上”者,谓於门外之时南上。云“便其行也”者,以其葬於国北,在路则南上,上者常在前,故云便其行也。云“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者,案下记云:“乘车载旃,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是序从也。
彻者入,踊如初。彻巾,苞牲,取下体。
[疏]“彻者”至“下体”。注“苞者”至“为哀”。释曰:云“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案《杂记》文而言之。云“取下体者,胫骨象行”者,以父母将行乡壙,故取前胫后胫,下体行者以送之,故云象行也。云“又俎实之终始也”者,此盛葬奠用少牢,其载牲体亦当与少牢同。案《少牢》载俎云:“肩臂臑?骼在两端。”又云“肩在上”,以此言之,则肩臂臑在俎上端,为俎实之始,?胳在俎下端,为俎实之终。今取此两端胫骨,包以归父母,直取胫骨为象行,又两端为俎实之终始也。云“土包三个”者,自上之差。案《檀弓》云:“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注云:“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遣车之差,大夫五,诸侯七,则天子九。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杂记》曰:遣车视牢具。”彼注云:“言车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然则遣车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遣奠,天子大牢包九个,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大夫以上乃有遣车。”以此而言,士无遣车,则所包者不载于车,直持之而已。士有一包,而云包三个,郑又云个谓所包遣奠,则士一包之中有三个牲体,故云“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者。若然,大夫云遣车五乘,包五个,则一包之中有五个,五五二十五,一大牢而为二十五体。则亦取下体,前胫取臂、臑,后胫取骼,三牲有九体,又就九体折分为二十五个,五包,包各五个。诸侯亦大牢而包七个,天子亦一大牢,又加以马牲,牲别有三体,则十二体。就十二体中,细分为八十一个,九包,包各九个。大夫以上,皆不得全体,谓若《少仪》云大牢则以“牛左肩臂臑折九个”之类,亦为不全体也。云“亦得俎释三个”者,羊俎,上注云“体不殊骨也”,其脾又不升,则骼别为一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臑,其肩仍著胖为一段,后胫折取骼,仍有肫一节在俎,则羊俎仍有两段在俎,豕则左胖,豚解为四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臑,后胫折取骼,仍有四段在俎。若然,羊俎有二段,豕俎有四段,相通则二俎,俎有三段在,故得为俎释三个。案《特牲》“俎释三个”,注云:“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则此奠虽不改,为馔西北隅留之,亦为分祷五祀也。引《杂记》者,案彼云:曾子谓或人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注云:“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取此者,以证此包牲归父母,亦是宾客父母之事也。
不以鱼腊。
[疏]“不以鱼腊”。注“非正牲也”。释曰:云“非正牲也”者,正牲谓上三牲鱼腊。非正牲,故不以鱼腊载之,故云非正牲。
行器,
[疏]“行器”。注“目葬”至“之次”。释曰:包牲讫,明器当行乡壙,故云“行器”。云“目葬行明器”者,即下云“茵包”已下是也,故云目葬行也。
茵、苞、器序从,
[疏]“茵包器序从”。注“如其陈之先后”。释曰:此直云“序从”者,序从即上文“器西南上茵包”已下是也。故此亦言茵包,以其为首故也。
车从。
[疏]“车从”。注“次器”。释曰:上陈明器讫,次列车以从明器,故云“次器”也。
彻者出,踊如初。
[疏]“彻者出踊如初”。注“於是”至“柩车”。释曰:彻者,谓包牲讫,当彻去,所释者出庙门,分祷五祀者,彻者出时,主人踊。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者,以其上文明器及车马乡壙者皆出,唯有柩车在庙未出,故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也。
主人之史请读趓,执筭从。柩东,当前束,西面。命毋哭。哭者相止也。唯主人、主妇哭。烛在右,南面。
[疏]“主人”至“南面”。注“史北”至“为筴”。释曰:自此尽“灭烛出”,论读趓、读遣之事。经直云“史请读趓”,郑知“史北面请”者,以其主人於车东,北面,所请者,请於主人,明史北面问之,故知史北面也。又知在“主人之前读之”,对面当柩,故知在主人之前西乡柩也。请讫,乃西面,请时及入时,书在前,筭在后,则史西面之时,筭在史南西面。今烛在史北,近史,炤书为便。若在左,则隔筭,不便也。
读书,释筭则坐。
[疏]“读书释筭则坐”。注“必释”至“其多”。释曰:读书者,立读之,敬也。释筭者,坐为释之,便也。云“必释筭者,荣其多”者,以其所趓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释筭,显其数者,荣其多故也。
卒,命哭,灭烛,书与筭执之以逆出。
[疏]“卒命”至“逆出”。释曰:言“逆出”,则入时长在前,出时长在后。烛言灭不言出者,以其烛已灭,不得言烛出,其人亦出可知。
公史自西方东面,命毋哭,主人、主妇皆不哭。读遣,卒,命哭。灭烛,出。
[疏]“公史”至“烛出”。注“公史”至“侠辂”。释曰:知公史是君之典礼书者,以其言公史,故知君史。案《周礼》大史、小史皆掌礼,则诸侯史亦掌典礼可知。云“成其得礼之正以终”者,以其死葬之以礼,是死者得礼之终事,故以君史读而成之也。知“烛侠辂”者,上陈设葬奠,云执烛夹辂,北面,故知也。
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
[疏]“商祝”至“执披”。注“居柩”至“无以”。释曰:自此尽“杖乃行”,论柩车在道发行之事。云“执功布”者,谓执大功之布粗者也。云“以御柩执披”者,葬时乘人,故有柩车前引柩者,及在傍执披者,皆御治之,故云御柩执披也。云“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谓下阪时,道有仰,谓上阪时,倾亏谓道之两边,在车左右辙有高下。云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则抑下其布,使知下阪,道有仰则扬举其布,使知上阪。云左右者,谓道倾亏高下,则左右其布,使知道之有倾亏也。若东辙下,则下其布向东,西边执披者持之;西辙下,则下其布向西,东边执披者持之。若然,郑云“使引者执披者知之”者,执披者知其左右,引者知其上下也。知士执披八人者,案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后左右各二人。”是士执披者八人也。
主人袒,乃行,踊无筭。
[疏]“主人”至“无筭”。注“袒为”至“之序”。释曰:云“乃行谓柩车行”者,经云“乃行”,文承“主人袒”下,嫌主人行,故云乃行谓柩车行。以行处据柩为主,柩车行主人行可知,故举柩车行也。云“凡从柩者,先后左右如迁于祖之序”者,上迁于祖时,注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后,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后。此从柩向壙之序,一如迁于祖之序,故如之也。
出宫,踊,袭。
[疏]“出宫踊袭”。注“哀次”。释曰:云“哀次”者,以经云“出宫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袭。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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