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壙,陈器于道东西,北上。
[疏]“至于”至“北上”。注“统于壙”。释曰:自此尽“拜送”,论至壙陈器及下棺讫送宾之事。云“统于壙”者,对庙中南上,此则北上,故云统于壙也。
茵先入。
[疏]“茵先入”。注“当藉”至“茵焉”。释曰:云“当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后属引下棺於其上,以须藉柩,故茵先入。云“元士则葬用輁轴加茵焉”者,元士谓天子之士,葬时,先以輁轴由羡道入,乃加茵於其上,乃下棺於中。知元士葬用輁轴者,《檀弓》云:“孺子<享黄>之丧,哀公欲设拨。”注云:“拨可拨引輴车,所谓絜。”“问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犹设之。颜柳曰:天子龙輴而椁幬,诸侯輴而设帱,为榆沈,故设拨。三臣者废輴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诸侯殡葬,皆用輴,朝庙用輴,可知大夫虽殡葬,不用輴,朝庙亦用輴,以其士殡葬不用輁轴,朝庙得用之,明大夫朝庙得用輴。故上注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以其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以其大夫朝庙得用輴,故言之也。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輴,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輁轴者,《春秋》之义,王人虽微,犹在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谓之为元。元者,善之长,故得用輁轴,不与诸侯大夫同也。
属引。
[疏]“属引”。注“於是”至“为烛”。释曰:云“於是说载”者,谓柩车至壙,解说去载与披及引之等。“除饰”者,解去帷荒池组之等,然后下棺。云“更属引於缄耳”者,案《丧大记》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郑注云:“衡,平也。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齐人谓棺束为缄,以此而言,则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后,於束末皆为缄耳。以絜贯结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横木之上以属絜也。
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妇人东面。皆不哭。
[疏]“主人”至“不哭”。注“侠羡道为位”。释曰:主人袒者,为下棺变。妇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为下棺宜静。云“侠羡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壙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上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
乃窆。主人哭,踊无筭。
[疏]“乃窆”至“无筭”。注“窆下棺也”。释曰:主人哭踊,不言处,还於壙东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谓之塴,皆是下棺之名也。
袭,赠用制币玄纁束。拜稽颡,踊如初。
[疏]“袭赠”至“如初”。注“丈八”至“五合”。释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贡礼及巡狩礼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为制。《昏礼》币用二丈,取成数。凡礼币,皆用制者,取以俭为节。《聘礼》云:“释币制玄纁束。”注云:“凡物,十曰束。玄纁之率,玄居三,纁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则每一端丈八尺,二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也。
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即位,拾踊三,袭。
[疏]“卒袒”至“三袭”。注“主妇”至“反位”。释曰:“卒”谓赠卒,更袒拜宾。云“反位”者,各反羡道东西位,其男宾在众主人之南,女宾在众妇之南。
宾出,则拜送。
[疏]“宾出则拜送”。注“相问”至“中焉”。释曰:郑知宾是“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此举中”者,案《杂记》云:“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於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贽相见也。”以此而言,此经既葬而退,是相见问遗之宾,举中以见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见。
[疏]“藏器於旁加见”。注“器用”至“置翣”。释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属。此器中亦有乐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别云“包筲”之等,则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见,棺饰也”者,饰则帷荒,以其与棺为饰,是以《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壙中,不欲众恶其心也。”此柩入壙,还以帷荒加於柩,故郑注云“及壙中”也。云“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者,以其唯见此帷荒,故名帷荒为见,是棺柩不复见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陈之,是不自逸也。引《檀弓》者,见帷荒在柩外,周人名为墙,若墙屋,然其外又置翣为饰也。
藏苞筲於旁。
[疏]“藏包筲於旁”。注“於旁”至“容畐”。释曰:云“於旁者,在见外也”者,以其加见,乃云“藏包筲”,故知见外也。云“不言瓮畐,馔相次可知”者,以其陈器之法,后陈者先用,瓮畐后用包筲,包筲藏,明瓮畐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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