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作者: 郑玄8,479】字 目 录

可知。云“四者两两而居”者,谓包筲居一旁,瓮畐居一旁,故云两两而居也。引《丧大记》者,欲见椁内棺外,所容宽狭,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

[疏]“加折”至“抗木”。注“宜次也”。释曰:云“宜次也”者,宜谓折上陈之,美面乡上,今用即美面乡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则先陈后用,席则后陈先用,是其次也。

实土三,主人拜乡人。

[疏]“实土”至“乡人”。注“谢其勤劳”。释曰:案《杂记》云:“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乡人则少长皆反。”以此而言,於时主人未反哭,乡人并在,故今至实土三遍,主人拜谢之,谢其勤劳。勤劳者,谓在道助执絜,在壙助下棺,及实土也。

即位,踊,袭,如初。

[疏]“即位踊袭如初”。注“哀亲之在斯”。释曰:谓既拜乡人,乃於羡道东即位,踊无筭,如初也。云“哀亲之在斯”者,以亲之在斯,故哀号甚,踊无筭。

乃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

[疏]“乃反”至“北上”。注“西阶”至“神位”。释曰:自此尽“门外拜稽颡”,论主人反哭宾吊之事。反哭者,拜乡人讫,反还家哭,於庙入升西阶东面哭。云“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注云“亲所行礼之处”是也。云“反哭者,於其祖庙”者,谓下士祖祢共庙,故下经宾出,主人送于门外,遂適于殡宫。適士二庙者,自殡宫先朝祢,后朝祖。今反哭,则先於祖,后干祢,遂適殡宫也。案《春秋》僖八年经书“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殡於庙”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与礼合也。云“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阶,今不於阼阶,故决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奥,殡又在西阶,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妇人入,大夫踊,升自阼阶。

[疏]“妇人”至“阼阶”。注“辟主人也”。释曰:反哭之礼,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妇、妇人等后入,故妇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妇人不升西阶者,由主人在西阶,故郑云“辟主人”。

主妇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

[疏]“主妇”至“踊三”。注“入于”至“更也”。释曰:案《檀弓》云:“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郑注云:“亲所馈食之处。”但主人既在西阶亲所行礼之处,以妇人无外事,故於馈食之处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者,自小敛奉尸夷于堂已后,主妇等位皆在阼阶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阶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妇人踊,宾乃踊,故云更也。

宾吊者升自西阶,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

[疏]“宾吊”至“稽颡”。注“宾吊”至“无曰”。释曰:知宾吊是“众宾之长”者,以其吊宾皆在堂下,今升堂释词,故知宾中为首者,宾之长也。云“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证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云“吊者北面”者,以经云“宾吊者升自西阶”,即云曰“如之何”,不见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阶上东面位,知者,以其上经主人升自西阶东面,故知仍东面位也。云“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於宾东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宾,主人皆拜送于西阶东面,故於东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宾降,出,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疏]“宾降”至“稽颡”。释曰:此於《杂记》五宾当相见之宾,故郑上注云“举中焉”,明五宾皆依节而吊也。

遂適殡宫,皆如启位,拾踊三。

[疏]“遂適”至“踊三”。注“启位”至“即位”。释曰:案上《丧礼》朝夕哭位,云妇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启殡时,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则此主启位,妇人亦即位于堂东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东序西面。直东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

[疏]“兄弟”至“拜送”。注“兄弟”至“以归”。释曰:丈夫妇人在殡宫,拾踊既讫,兄弟入门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时,皆来临丧,殡讫,各归其家,朝夕哭则就殡所,至葬开殡而来丧所,至此反哭,亦各归其家,至虞卒祭,还来预焉,故《丧服小记》云“緦小功,虞卒哭则皆免”是也。云“异门大功,亦可以归”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为异门则恩轻,故可归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阖门。主人揖众主人,乃就次。

[疏]“众主”至“就次”。注“次倚庐也”。释曰:云“众主人出门”者,则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门外。云“阖门”者,鬼神尚幽闇。云“次,倚庐也”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东壁下,倚木为庐,齐衰居垩室,大功张帏。《丧服传》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庐,据主人斩衰者而言。

犹朝夕哭,不奠。

[疏]“犹朝夕哭不奠”。注“是日”至“易奠”。释曰:自启殡已来常奠,今反哭,至殡宫犹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

[疏]“三虞”。注“虞丧”至“日离”。释曰:云“虞,丧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丧祭则三虞也。云“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时,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设三虞以安之。云“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长子於嬴博之閒,既窆,左袒,右还其封,云“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是其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见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郑云“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又下《士虞记》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

[疏]“卒哭”。注“卒哭”至“而已”。释曰: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后虞改用刚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刚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也。云“始朝夕之閒,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绝声;小敛之后,以亲代哭,亦不绝声;至殡后,主人在庐,庐中思忆则哭,又有朝夕於阼阶下哭;至此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杀也。然则丧有三无时哭者,始死至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卒哭祭后,唯有朝夕哭,为有时,至练祭之后,又止朝夕哭,唯有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为三无时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是据练后哭无时也。

明日,以其班祔。

[疏]“明日以其班祔”。注“班次”至“为胖”。释曰:云“班,次也”者,谓昭穆之次第。云“祔,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刚日,祔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记》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祔”,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云“祔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者,以其孙祔於祖,孙与祖昭穆同,故以孙连属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记。

[疏]“记”。释曰:凡记者,皆是经不具,记之使充经,文理备足也。

士处適寝,寝东首于北墉下。

[疏]“士处”至“墉下”。注“将有”至“为於”。释曰:云“将有疾,乃寝於適室”者,以《士丧》篇首云士“死于適室”,此记云適寝者,適室一也,故互见其文。若不疾,则在燕寝。将有疾,乃寝卧于適室,故变室为寝也。云“东首”者,乡生气之所。云“墉下”者,墉谓之墙,《丧大记》谓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阳生於北,生气之始故也。《士丧礼》论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记人记其不备,凡人死皆因疾,故记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齐。

[疏]“有疾疾者齐”。注“正情”至“其室”。释曰:云“有疾”者,既有疾,当齐戒正情性故也。云“適寝者,不齐不居其室”者,案《乡党》孔子齐居必迁坐,又《祭义》云“致齐於内,散齐於外”,皆在適寝。但散齐得乡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齐居適寝也。

养者皆齐。

[疏]“养者皆齐”。注“忧也”。释曰:案《曲礼》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饮酒食肉,疾止复。”故男女养疾,皆齐戒正情性也。

彻琴瑟。

[疏]“彻琴瑟”。注“去乐”。释曰:君子无大故,琴瑟不离其侧。今以父母有疾,忧不在于乐,故去之。案《丧大记》云:“疾病,内外皆扫,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注云:“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谓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内皆扫。

[疏]“疾病外内皆扫”。注“为有”至“曰病”。释曰:云“疾甚曰病”者,则外内皆扫,为宾客来问疾,自絜清也。

彻亵衣,加新衣。

[疏]“彻亵衣加新衣”。注“故衣”至“恶之”。释曰:此文承疾病者及养病者,则彻亵衣据死者而言,则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彻亵衣”,谓故玄端已有垢污,故来人秽恶,是以彻去之。“加新衣”者,谓更加新朝服。《丧大记》亦云:“彻亵衣,加新衣。”郑注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互者,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则亵衣是故,玄端言亵,朝服是絜,不亵矣。各举一边而言,明皆有兼也。必知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齐戒服玄端,则疾者与养疾者皆齐,明服玄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临死所著新衣,则朝服也,故郑云终於正也。

御者四人,皆坐持体。

[疏]“御者”至“持体”。注“为不”至“之人”。释曰:案《丧大记》云“体一人”,注云:“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体各一人,亦为不能自转侧。《诗》云“辗转反侧”,据身,云不能自屈伸,据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时侍从之人”者,士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之人,终於其手也。

属纊,以俟绝气。

[疏]“属纊以俟绝气”。注“有其”至“新絮”。释曰:案《丧大记》注云:“纊,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纊,新絮”,即新绵。《禹贡》豫州贡纤、纊,明纊新绵也。

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妇人不绝於男子之手。

[疏]“男子”至“之手”。注“备亵”。释曰:案《丧大记》注云:“君子重终,为其相亵。”若然,疾时使御者持体,并死于其手。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故《丧大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寝,《左氏传》曰“即安”,服注云:“小寝,夫人寝也。”礼,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寝,讥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备亵也。

乃行祷于五祀。

[疏]“乃行祷于五祀”。注“尽孝”至“曰行”。释曰:云“尽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故乃行祷五祀,望祐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者,《祭法》文。今祷五祀,是广博言之,望助之者众,其言五祀,则与诸侯五祀同,则《祭法》云“诸侯五祀”是也。

乃卒。

[疏]“乃卒”。注“卒终也”。释曰:自此尽“迁尸”,论上篇始死迁尸於南牖之事。《曲礼》与《尔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禄”,今士不言不禄,而云“卒”者,义取君子曰终,小人曰死,故郑云“卒,终也”,美言之,使与大夫同称也。

主人啼,兄弟哭。

[疏]“主人啼兄弟哭”。注“哀有”至“易之”。释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云高柴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 3下一页末页共3页/6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