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作者: 郑玄10,031】字 目 录

尸谡,祝前,乡尸。

[疏]“尸谡祝前乡尸”。注“前道”至“之节”。释曰:此记尸谡之时,祝前尸之仪也。云“必先乡之,为之节”者,言必先面乡尸者,为之节度也。

还,出户,又乡尸。还,过主人,又乡尸。还,降阶,又乡尸。

[疏]“还出”至“乡尸”。注“过主”至“之敬”。释曰:“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踧踖之敬”者。以其经出户降阶,及门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见阶上不言,西阶而言主人者,欲见主人见尸有踧踖之敬,故没去阶名,而云主人也。

降阶,还,及门,如出户。

[疏]“降阶”至“出户”。注“及至”至“在此”。释曰: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也者,以经自阶已前,皆不言及,从阶到门言及者,以其自阶到门,其中道远,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郑云“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谓无还乡尸之节也。云“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经直云“及门如出户”,虽不言降阶如升时,以将出门如出户,明降阶如升时,故郑约出门以明降阶也。云皆还乡尸者,欲见经还者皆还乡尸也,谓乡尸乃前道也。云“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谦让之容貌也。云“凡前尸之礼仪在此”者,以《仪礼》一部所云,前尸之礼仪在此经为具悉者。

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然后宗人诏降。

[疏]“尸出”至“诏降”。释曰:“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者,谓祝既送尸出,反入门复位,复上文祝入门左北面位,故云复位也。云“然后宗人诏降”者,谓祝复位,宗人乃诏告主人降,以其无事故也。

尸服卒者之上服。

[疏]“尸服卒者之上服”。注“上服”至“衣耳”。释曰:上经直见主人服,不见尸服,故记人明之。云主服对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经筮日云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兴,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时所著之祭服,故尸还服之。云“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问》:“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注云:“为君尸或弁者,先祖或有为大夫士者。”彼君之先祖为士,尸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孙为诸侯,先祖尸在中,故先祖为士者,尸还服助祭於君之服也。云“士之妻则宵衣耳”者,以其经直云尸,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别尸,明经云尸可以兼男女,故郑并云士之妻也。案《特牲》正祭主妇著纚笄宵衣,明女尸亦宵衣可知。

男,男尸。女,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

[疏]“男男”至“贱者”。注“异姓”至“適也”。释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别尸,故男女别言之也。云“异姓,妇也”者,以男无异姓之礼故也。知经云“必使异姓”者,据与妇为尸者也。不使同姓与妇为尸者,尸须得孙列者,孙与祖为尸,孙妇还与夫之祖姑为尸,故不得使同姓女为尸也。云“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適也”者,男尸先使適孙,无適孙乃使庶孙。女尸先使適孙妻,无適孙妻使適孙妾,又无妾乃使庶孙妻,即不得使庶孙妾,以庶孙之妾是贱之极者。若然,庶孙妻亦容用之,而郑云必使適也者,据经不使贱,有適孙妻则先用適而言,其实容用庶孙妻法也。必知无容用庶孙者,以《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彼不言適,是容无適而用庶。此经男女别尸,据虞祭而言。至卒哭已后,自秜已前,丧中之祭皆男女别尸。知者,案《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於庙,同几,精气合。”《少牢》吉祭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篇末云“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秜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则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为证,明秜月不当四时祭月,则不云某妃配,配则共尸可知。

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

[疏]“无尸”至“如初”。注“无尸”至“升降”。释曰:自此尽“诏降如初”,论丧祭无尸之事。云“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知谓无孙列者,《礼记》云“无孙则取同姓之適”,则大夫士祭先取孙,无孙取同姓之適,是有孙列可使,复无同姓之適,是无孙列可使者也。云“殇亦是也”者,《礼记·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明殇死无尸可知。《曾子问》又云宗子直有阴厌,庶殇直有阳厌。是无尸也。云“礼谓衣服即位升降”者,虽无尸,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於西序,及升降与有尸相似。

既飨,祭于苴,

[疏]“既飨祭于苴”。释曰:云“既飨”者,正谓祝释飨神辞,告之使令祔之,安之。释飨讫,佐食取黍稷祭于苴。

祝祝卒。

[疏]“祝祝卒”。注“记异者之节”。释曰:云“记异者”,谓记无尸者异於有尸何者。有尸,祝释孝子辞,释辞讫,为祝祝卒,别有迎尸已后之事。今无尸者,祝祝卒,飨神讫,无迎尸已后之事。故下文云“不绥祭”之等,是记异者之节也。

不绥祭,无泰羹、湆、胾、从献。

[疏]“不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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