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襲之關係。此亦本篇為漢人所作之又一證也。又案《通典 食貨》八引此,「平天下也」以下,有「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十九字。又引尹注云:「若五穀與萬物平,則人無其利。故設上中下之幣而行輕重之術,使一高一下,乃可權制利門,悉歸於上。」今本正文注文皆脫去。《輕重乙篇》「衡無數」節本此。
〔六〕 郭沫若云:「抄本《冊府元龜》五百一唐玄宗開元二十年劉秩議引作『舍之則非有損於飽也』,於義較長。蓋三幣珠玉黃金刀布均不可食。」元材案:上引《漢書 景紀》詔云:「黃金珠玉,飢不可食,寒不可衣。」又《食貨志》晁錯疏云:「夫珠玉金銀,飢不可食,寒不可衣。」即皆作「食」字。似不可據後人引文校改。
〔七〕 元材案:此以「不求於萬民而籍於號令」為全文作結。與晁錯請貴粟疏所云「急政暴虐,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價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者矣」,語意相同,凡以極論「強求」之「征籍」對人民財物所造成損失之大而已。蓋政府強制征課捐稅,則人民為獲得繳納捐稅之錢,勢必賤價出售其所有之財物,以便如期交付。催征之期限愈短,富商蓄賈對於物價之壓抑愈甚,而人民財物之損失亦因之而愈大。恩格斯論俄羅斯與印度共產主義共同體之情形有云:「它們為了要獲得納稅的錢,必須把它們的生產物一部分並且是一個不斷增大的部分賣掉。這種稅,是憑國家的毫無憐惜的專制主義屢屢憑非刑拷打來誅求的。這種生產物售賣時,絕不會顧到生產成本。支付的日期到了,農民絕對地必須有貨幣。商人給什麼價錢,他們就得憑什麼價錢來賣。」(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三年第一版九四六頁恩格斯《附注》)可見財政搾取的時限對於人民財物所造成之損害,往往比沉重之捐稅本身更為沉重,不僅中國古代為然矣。《揆度篇》及《輕重甲篇》「君朝令而夕求具」節均本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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