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遂,二十里之郊;七十里之国,二十里之遂,九里之郊;五十里之国,九里之遂,三里之郊。”国是周族所居,遂是原住在东方的被征服的野人所居。国与野相交的地方为郊,《周礼·载师》记载郊分为近郊、远郊。近郊是国人的园圃宅田所在,远郊是被征服民族所居,他们各有自己的份田,同时还要为统治者耕种官田、赏田,并为统治者照管牛田、牧田的牛马。国(包括近郊)、郊(远郊)、遂是住着不同阶级的民众,他们所受待遇也各不相同。国人属于统治阶级,他们要服兵役,出军赋如甲胄、干戈、弓矢、牛马、干粮等。郊遂是被统治阶级,他们不服兵役,但要承担军务劳役和供应军需物资。
周族平定东方以后,有许多家族公社成员很快地上升为统洽者的臣属或大小军事首长,他们掠夺了许多奴隶和贵重财物(子女玉帛),拥有大量财富。于是家族公社内部的分化就更加显著,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加速度地向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过渡,他们毫不迟疑地脱离了家族公社而成为统治者的私属。士便是从统治阶级内部分化出来的最低的一个阶层,他们在国中有自己的住宅和耕地,他们很快由小私有者而成为富有者,他们有奴隶和被征服的野人为其服役,他们因此就逐渐脱离生产而成为过着闲燕生活的士君子阶级了。
随着统治区的扩大与统治力量的加强,统治者对于他的私属日益增长的财富,也要求有所贡纳。最初或者完全出于贡献,后来可能逐渐形成了有一定的数额分配,称之为“征”。征字从正,正是官长,这是征收官长的财产税,或与军赋同称为赋。既是统治者对他的私属的征敛,再不需像从前勒索村社成员时,要通过村社首领那样麻烦。因此,统治者对于征赋的额数,是可以用自己的意愿来决定的。《左传·襄公十一年》载鲁作三军,“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无者倍征”。同书襄公二十二年载,鲁臧武仲出使晋国,经过御叔的采邑,御叔对他傲慢,鲁国执政者就罚御叔“倍其赋”。同书昭公十八年载,郑国火灾后“书焚室而宽其征”。或无征,或倍征,或宽征,统治者是可以随时加以变更的。这很有些像后来金代的“物力钱”。《金史·食货志》说:“官田曰租,私田曰税。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曰物力。”这是在租税之外通计一家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财产税。虽然也曾说:“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但是又说:“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可见物力钱只能向有财产者征收,没有财产的人当然无可征收。同例可以看出,周代的征或赋,也只是向国中上升的阶层即有奴隶有属邑的人征收的财产税。
在东方的被征服的野人,他们的村社虽然也在蜕变,但是他们的土地公有的基础依然牢固存在,统治者除了掠夺原为村社公地以及公地上的产物以为已有,或以赏赐他的臣属以外,他们还可以通过村社首领分派村社成员带着口粮去为统治阶级服有限期的劳役。《左传·襄公七年》载,鲁国叔仲昭伯为隧正,他让季氏家臣南遗筑费城,并多派夫役给他。《大雅·崧高》记申伯受封于谢,也是“因是谢人,以作尔庸”,即用被征服的谢人为之筑城的。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除了服劳役以外,还有什么可供统治阶级剥削的呢!
赋和税在周代是两种不同的剥削制度。赋从武从贝,是有关于军事的装备给养,原指军赋。但统治者的各种临时文出,也要以赋的名义征敛,如《毛公鼎》曰:“執(治)小大楚赋。”(《尚书大传》作胥赋,胥,伺捕盗贼也,是军赋以外的赋。)《舀鼎》曰:“效父乃许▲曰:于王参门□□木榜用征,诞卖(赎)兹五夫用百鋢。”(▲要赎五夫,效父许他在王门征敛百鋢。)税从禾从兑,是征收土地上生产的谷物,又通称租税。租从禾从且,是借助人民以耕种统治者的公田,就是征收生产物地租以前的劳役地租。劳役地租逐渐转变为生产物地租之后,租税便成为地租的通称。《汉书·刑法志》追述西周制度说:“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汉书·食货志》更有详细的说明:“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投,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在汉代赋和税也还是有分别的,汉惠帝即位时诏书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汉书·惠帝纪》)。
古代租税和军赋征收的对象是不同的。军赋本来只是向统洽集团内部征发的人手和装备物资,因为这种征发最初总是由于军事需要而属于临时性,在统治集团内部又常通过协商以满足其数额,所以赋在长时期内总是一种不固定的榨取,而且也不是平均的负担。《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楚国的制度还是“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赋的数额要估计担负者的收入而定,所以说“量入修赋”。除军赋外,统治者经常用费如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等等,既由租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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