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人事编 - 第2部分

作者:【暂缺】 【54,240】字 目 录

案闽省漳泉南人谓寺曰岩。虎山岩在县治南燕雾保,乾隆十二年里民赖光高募建,岩左右依山环抱,茂林修竹,翠■〈火献〉丹岸,游览之胜与碧山岩同。三山国王庙在县治南员林仔街,雍正十三年粤民建。

淡水厅

元坛庙在南嵌社。观音寺在八芝兰保剑潭。大士观在新直山西云岩,乾隆十七年置。

澎湖厅

将军庙在将军澚,神无考。大王庙有三:一在八罩屿;一在龙门港;一在通梁澚。吴真人庙在奎在屿。水仙宫在妈祖宫前,右营游击薛奎建。观音宫在妈祖宫西侧,康熙三十五年游击薛奎建,庙前有井二,甘美为澎湖泉第一。

附考

水仙宫祀五像,莫详姓氏,或曰大禹、伍员、屈平,二人为项羽、鲁班,有易鲁班为碁者,更属不经,或曰王勃、李白。按禹平水土功在寓世;伍相浮鸱夷;屈子投汨罗;王勃省亲交趾溺于南海;李白秕视尘俗,沉于釆石,没而为神,理为近之。凡洋中欻遭风浪,危急不可保,惟划水仙一事庶能望救,其法在船人披发蹲舷,空手作拨棹势,假口为钲鼓声,如五月竞渡状,即樯倾拖折亦可破浪穿飞,风疾飞抵岸,则其灵应如响,亦甚殊绝。

开仙宫祀吴真君,所在皆有之;或称开山宫,或称大道公庙,或称保生大帝庙,或称慈济宫,或称真君庙,皆斯神也。真君母梦吞白龟,生于太平兴国四年,长而学道,治疾有奇效。景佑二年卒,里人不像为祠,水旱祈祷辄应。

(四)户部则例:田赋、寺院、庄田

一般寺庙田产

各省丛林古剎旧经报官入册斋田,不许私相售卖;违者治罪。凡有续置,亦令报明地方官申报上司,载入清查册。其庵观、茶亭、社庙、净室等处产业,令该住持开具数目,赴州县呈明立案。

喇嘛寺庙田产

盛京实胜寺等七庙,庄地、园地共贰万陆千伍百参拾余亩,每亩征银捌分,作为各庙喇嘛每岁应支口粮之用。各界官经征完缺考成,并遇灾蠲缓,均照奉天加征余地例一律办理。

喇嘛私有田产

盛京实胜寺等七庙,喇嘛自置私产并香火地壹万参千捌百贰拾亩,令该喇嘛自行招佃取租;倘有苛求夺田等事,随时惩辫。

檀越名义革除及庙田私卖之禁止

部咨檀越名色一概革除;其士民施舍之田产、修建之寺庙,但除僧尼道士经管,禁自售卖(乾隆三十一年例)。

寺庙田产充公

寺田例禁盗卖,有寺无僧,其田应归官充公。

寺田之赋课

寺田四六之法,以四分照民田科则,名曰焚修;以六分照民田轮科外,加征充饷,名曰寺租(崇安县案)。

寺庙地基、祭田赋课之蠲免

各省社稷山川学校,先圣先贤庙基祭田并一切祠墓、庙坛、寺观等地概不科赋,各省士民有捐置义冢庙宇田地,其原额赋粮并准核实题豁。

(五)亵渎神明之罚则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照天灯,七灯拜斗,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祠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祠表文者,不禁)。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容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答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告天拜斗焚香点灯,皆敬礼天神之事,祀典各有其分,私家所得祭者,祖先之外,惟里社五祀,若上及天神则僭越矣!僭越则亵渎矣!故杖八十;妇女无知,事由家长,故独坐之。青词表文所以告天也,若僧道在人家修斋设醮,而行告天之礼,拜奏青词表文及用以祈禳火灾者,亦因僭越而致亵渎也,故与告天等项同罪,勒令还俗。妇女无故不出外,所以别嫌也,若于寺观神庙烧香,不独亵渎神明,亦且伤败风化。故纵容之夫男笞四十;无夫男,即坐本妇;其住持僧道及守门人听妇女出入,不为禁止者,亦笞四十(律批注)。

辑注云:亵渎之罪实即僭越之罪也;不能备其物则亵,不当行其礼则渎。

辑注:七灯疏义谓北斗七星之灯,即所以拜斗者也,指南谓是布尔日月五星之象者。

辑注:青词用青纸书黄字,表文则用黄纸,皆以达于上帝之神者。

辑注:私家则在寺观,非所禁矣。盖二氏之教,各有其礼,不复以正道责之,特在私家,则不许耳!

据会曰:天灯是星辰天象之灯,非悬以取照之天灯也。

嘉庆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奉旨:此案庆杰被参六款,俱经讯问明确,内因庆杰因伊子物故,手写字帖,索取所属官员公分银二百五十两,贪鄙不职,情节较重,其纵令伊妻私进官庙一节,讯明于御座房,俱未敢擅入,尚在轻罪不议外,庆杰等议照原拟罪名,将庆杰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念伊系宗室人员,改发吉林交秀林严行管束,即由热河照例押令前往。到热河各处官庙向来定有例禁,嗣后着照定制出示晓谕,严禁妇女入庙烧香,即蒙古妇女遵信佛教者,亦祗许于庙外顶礼,交付都统福长安及总督,移誊额专司查察;如有违禁者,指名参处,余俱着照所议行,钦此。

第二僧道、术士、师巫及邪教倡导者之取缔

(一)阴阳术士妖言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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