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直到最近还在埃及适用,但依我所知,是否适用于土耳其君主的移转,是还有疑问的。苏丹们的政策事实上一直是在防止适用这个规定的情况的发生,很可能,他们整批屠杀其幼年兄弟一方面固然是为了其子孙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消除对王位的危险竞争者。不过很明显,在一夫多妻的社会中,“长子继承权”的形式是经常在变化的。有许多理由都可以构成对继承的要求,例如,母親的位次或她受父親宠爱的程度。因此,有些信奉伊斯兰教的印度君主不敢主张有任何明显的遗嘱权,但主张有权指定继承之子。圣经上以撒与其子的历史中所提到的祝福,有时被指为一种遗嘱,但这似乎应该被认为是一种指定一个长子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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