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卷九

作者: 贾公彦11,360】字 目 录

于泉府,故与司市连类在此也。

注“故书”至“之称”

释曰:子春读坛为廛,不从故书,於义是也。又说云市中空地以解廛,则於义非也,故后郑不从。“玄谓廛民居区域之称”者,见《遂人》云“夫一廛田百亩”及《载师》“廛里任国中之地”,皆是民之所居区域。又其职有廛布,谓货贿停储邸舍之税,即市屋舍,名之为廛,不得市中空地。

胥师,二十肆则一人,皆二史。贾师,二十肆则一人,皆二史。司虣,十肆则一人。司稽,五肆则一人。胥,二肆则一人。肆长,每肆则一人。贾,音古。辟,必亦反,徐方历反。

[疏]“胥师二十肆则一人皆二史”

释曰:自胥师至司稽,皆是府史之类,非是命士已上。其职云“平其货贿”。胥者,有才智之称。师,长也。肆谓行列。胥师二十肆则一人,皆有二史副之,助作文书。“贾师”至“每肆则一人”

释曰:贾师,知物贾者,其职云:“凡国之卖儥,各师其属而嗣掌其月。”亦二十肆则一人,亦二史副之。司虣,司犹主也。主在市虣乱。十肆则一人。司稽,司,主也。主在市稽留之人不时去者。五肆则一人。“胥,二肆则一人”者,此谓市中给繇役少有才智者,属胥师。肆长谓行头,每肆则一人,亦是市中给繇役者。

注“自胥”至“去者”

释曰:知胥师及司稽皆司市所自辟除者,以其胥师越贾师等领群胥,则知胥师等并非官。贾师与胥师同二十肆则一人二史,贾师非官,明胥师亦非官也,故知皆司市所自辟除也。又知胥及肆长是给繇役者,以其司稽已上是府史之类,明此二者与胥徒同是给繇役者也。又知胥师领群胥者,以其同名为胥,二肆则一人,其数众多,明有所属,故一胥为胥师所领也。

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八人,徒八十人。

[疏]“泉府”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以市之征布”,故与司市连类在此。

注“郑司”至“作钱”

释曰:泉与钱,今古异名,故后郑引之,得通一义。

司门,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门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校,胡孝反。

[疏]“司门”至“徒四人”

释曰:司门在此者,案其职云:“正其货贿,凡物犯禁者举之”,以其掌货贿,与司市相连,故亦在此。

注“司门”至“二门”

释曰:案经有每门下士二人,据在门开闭者。此司门,郑云若今城门校尉,则是都司总监十二门官,故举汉法况之。知王城有十二门者,案《匠人》云“营国九里,旁三门”,四面各三门,是有十二门。郑注云:“十二门以通十二子”,十二子则十二辰也。

司关,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每关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疏]“司关”至“徒四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国货之节以连门市”,故同与市连类在此。此司关亦是总捡校十二关,所司在国内。下云“每关下士二人”者,自在关门关闭。

注“关界上之门”

释曰:王畿千里,王城在中,面有五百里,界首面置三关,则亦十二关,故云关界上门也。

掌节,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掌节”至“十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守邦节,辨其用”,在此者,以其节连於门市,故亦连类在此。

注“节犹”至“之信”

释曰:案其职云:“邦国之使节,山国虎节。”凡节者皆行道所用,无节者不达,有节乃得行,故云“行者所执之信”。

遂人,中大夫二人;遂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遂人”至“十人”

释曰:遂人主六遂,如司徒主六乡,但官卑校一节。司徒六命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乡师下大夫四人。此遂人中大夫二人,当小司徒处,遂师下大夫四人,当乡师处,但无六命卿一人。以其六乡为正,六遂为副,故尊卑不同。以主事相似故,上士已下其数与司徒同。自此已下至旅师,皆是地事,故在此。

注“遂人”至“里外”

释曰:郑知“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於六乡”者,既名遂人,下文承以遂大夫遂官之等,似若大司徒下即有乡大夫乡官之等,故知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於六乡也。云“六遂之地自远郊以达于畿”者,案其职云“遂人掌邦之野”,下文“以达于畿”,是其义也。云“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焉”,但六遂之地,只在二百里内亦有公邑,故《载师职》云“公邑之田任甸地”,其公邑,自二百里以出至五百里皆有焉。家邑,大夫采地,在稍地三百里。小都,卿之采地,在县地四百里。大都,三公王子弟,在疆地五百里。故《载师职》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疆地。”遂人虽专六遂,以其言掌野,郊外曰野,大总之言,以言达于畿,故知兼掌此等焉。郑司农云“遂谓王国百里外”者,以其在二百里中,故知百里外。

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鄙师,每鄙上士一人。酂长,每酂中士一人。酂,作管反。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邻长,五家则一人。

[疏]“遂大”至“则一人”

释曰:此遂大夫於六遂各主一遂,以乡大夫各主一乡,但遂大夫已下,其官皆卑於乡官,命数皆减一等。是以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不使乡为之。差次至邻长,五家则一人者,是不命之士为之。其乡内比长亦五家一人,彼使下士为之。

注“县鄙”至“别也”

释曰:以其邻长已上至县正,皆属於遂大夫,故言遂之属别,与上文州党族闾比乡之属别相似。

旅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疏]“旅师”至“十人”

释曰:六乡之内所有赋税,闾师徵之,闾师敛之。此二百里以外至五百里,其地广,故县师徵之,旅师敛之。徵敛别官,故官属与胥徒多也。

注“主敛”至“亲民”

释曰:案其职云“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言野,故知主敛县师所徵野之赋穣者也。云“旅犹处也,六遂之官里宰之师也”者,里训为居,旅者众也,众之所处即与里义同,故郑云里宰之师也。遂官之内县鄙已下,正用里宰为徵敛之官名者,亦是敛民之税,宜督其亲民。若似六乡之中取闾名为徵敛之官,故郑云“亦”,谓亦闾师也。

稍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为,于伪反。甸,绳正反,又如字。

[疏]“稍人”至“有二人”

释曰:其官在此者,其职云“掌令丘乘之政令”,音丘乘,即三等采地也,故与县师、遂人等连类在此。

注“主为”至“出焉”

释曰:云“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者,案其职云“若有会同师田行役之事,则以县师之法”,故云主为县师令都鄙丘甸之政也。云“距王城三百里曰稍”者,案《载师》,家邑任稍地在三百里内,故知三百里曰稍。云“家邑小都大都自稍以出焉”者,以其家邑在三百里,小都在四百里,大都在五百里,从三百里向外,故言自稍以出。

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委,乌伪反,注同。

[疏]注“主敛”至“者也”

释曰:案其职云“掌敛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故郑云“主敛甸稍薪刍之赋”。共与遗人,在道以供宾客,故云“以供委积者也”。亦与徵敛之官连类在此。

土均,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土均”至“十人”

释曰:土均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平土地之政,均地守,均地事,均地贡”,并是徵敛土地之事,故在此宜也。

注“均犹”至“者也。”

释曰:案其职云“掌平土地以均地守”,故云均犹平也,是主平土地之政令也。

草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疏]“草人”

释曰:草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又云“凡粪种,髐刚用牛”之等,皆是土地之事,故在此宜也。案其职唯有粪种之文,无杀草之事,郑云“草,除草”者,无粪种者,杀草然后种之。职虽不言杀草,名为草人,明知除草,故郑云除草也。

稻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疏]“稻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稼下地”,又云“泽草所生,种之芒种”,是土地之事,故在此。胥徒多者,以其并遣营种稻田。

土训,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训,如字,司农音驯。驯,似遵反,刘音训,徐馀伦反。道,音导。

[疏]“土训”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道地图以诏地事”,亦是土地之事,故在此。

注“郑司”至“之势”

释曰:司农云训读为驯,又引《尔雅》“训,道也”,玄谓能训说土地善恶之势,不从先郑者,案其职云“道地图,道地慝”,道自是道说,不得更训以为道,故后郑以为训说土地善恶。

诵训,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

[疏]“诵训”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道方志,以诏观事,以知地俗”,亦是土地之事,故在此。

注“能训”至“时事”

释曰:知“能训说四方所诵习事”者,其职云“掌道方志”,谓所识四方久远之事,是其能训说四方所诵习者也。云“及人所作为久时事”者,案其职云“以知地俗”,郑注云“博事也”,谓博知古事,是其人所作为久时事者也。

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山,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山,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度,徒洛反,下同。

[疏]“山虞”至“十人”

释曰:山虞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山林亦是土地之事,在此宜也。

注“虞度也”至“生者”

释曰:言“度知山之大小”者,但山之大小里数虽曰无文,据当时量度知其大小,然后设官分职使掌之。经文有中山,郑唯言大小者,略言之耳。云“及所生”者,山中所出金玉锡石禽兽草木,或有或无是也。

林衡,每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麓,本亦作{林录},音鹿。

[疏]“林衡”至“小山之虞”

释曰:云“大林麓下士十有二人”者,案上山虞中士四人,下士八人,相并亦十二人,但山虞尊,使中士为官首,下士为之佐。此林衡卑,故下士自为官首。胥徒多於山虞者,以其林麓在平地,盗窃林木多者,故须巡行者众,以是胥徒特多也。中林麓如中山之虞,小林麓如小山之虞,胥徒不多者,以其大林麓据特大者,故胥徒特多,中小已下自如寻常法,故如山虞。自此已下至泽虞皆是地事,故在《地官》。

注“衡平也”至“曰麓”

释曰:云“衡,平也。平林麓之大小”者,经有中林麓,郑不言者,亦略言也。云“竹木生平地曰林”者,对山中之林自是山虞掌,此别言林衡,故知竹木生平地者。云“山足曰麓”者,《尔雅》文。山足亦有林木,与山虞别官。

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中川,下士六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小川,下士二人,史一人,徒二十人。涤,徒历反。

[疏]“川衡”至“十人”

释曰:川衡者,平知川之远近宽狭及物之所出。官及胥徒多者,以其川路长远,巡行劳役故也。中川小川之等自若常法,故差少。

注“川流”至“涤源”

释曰:言“川流水也”者,对泽为停水。又引《禹贡》“九川涤”者,为禹治洪水已讫,九州之川已涤除,泉源无拥塞矣。引之者,证川是流水。

泽虞,每大泽大薮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中泽中薮如中川之衡。小泽小薮如小川之衡。薮,素口反。陂,彼宜反。

[疏]“泽虞”至“小川之衡”

释曰:虞亦度也,度知泽之大小及物之所出。用中士,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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