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室之女,並主婚獨坐。注云「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論」,謂奉祖父母、父母命為親,故律不加其罪。依令,不得宴會。
181 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疏】議曰:居父母喪,與應合嫁娶之人主婚者,杖一百;若與不應嫁娶人主婚,得罪重於杖一百,自從重科。若居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律雖無文,從「不應為重」,合杖八十。其父母喪內,為應嫁娶人媒合,從「不應為重」,杖八十;夫喪從輕,合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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