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 -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四鬥訟 凡一十六條

作者: 長孫無忌 等編5,585】字 目 录

【疏】議曰:強盜及以殺人賊發,〔一三〕被害之家及同伍共相保伍者,須告報主司者,謂坊正、村正、里正以上。若家人同伍單弱,不能告者,「比伍為告」,每伍家之外,即有「比伍」,亦須速告主司。「當告而不告」,謂家有男夫年十六以上,不為告者,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於所在官司,「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須計去官司遠近,準行程外為罪。「官司不即檢校」,謂隨近受告官司,不即檢校、捕逐,及與隨近州、縣、鎮、戍、府、監等相推,或假以餘事辭託者,一日徒一年。若是竊盜,從「同伍」以下,各減二等。謀殺人已傷及殺部曲、奴婢,〔一四〕比「竊盜不告」科之。

361 諸監臨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糾彈之官,減二等。

【疏】議曰:「監臨」,謂統攝之官。「主司」,謂掌領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知所部之人,有違犯法、令、格、式之事,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假有人犯徒一年,不舉劾者,得杖八十之類。「糾彈之官,唯減二等」,謂職當糾彈者。其金吾當檢校之處,知有犯法不舉劾者,亦同減罪人罪二等。

即同伍保內,在家有犯,知而不糾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其家唯有婦女及男年十五以下者,皆勿論。

【疏】議曰:「即同伍保內」,謂依令「伍家相保」之內,在家有犯,知死罪不糾,得徒一年:知流罪不糾,杖一百;知徒罪不糾,杖七十;犯百杖以下,保人不糾,無罪。其伍保之家,唯有婦女及男年十五以下,不堪告事,雖知不糾,亦皆勿論。雖是伍保之內,所犯不在家中,知而不糾,不合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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