馨亦持此说,以为“爰金经过春秋中期的酝酿孕育后,于春秋晚期正式产生”(《楚爰金研究》,光明日报社1991年第1版)。持战国说的,则以公元前278年东迁陈郢为界,有东迁前、后出现爰金的不同意见。王国维在其《观堂集林·别集·印子金跋》中指出:“其文云郢爰、陈爰。郢、陈皆楚之故都,殆楚徙寿春后,仍然以金作币郢。”认为东迁后才有金币。彭信威则进一步认为在楚考烈王迁都寿春以后才铸有金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版)。张正明《楚文化史》说:“已知的先秦金银币都是楚国的,然而,现有的先秦金银币的铸造年代可能都属于战国晚期,至少我们没有充足的理由说其中有属于战国中期以前的。”)。
四、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与奴隶.平民.新兴势力反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斗争
商末周初楚人立国后,和中原各国一样,经历过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阶段。春秋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楚国社会性质也开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
楚国虽被华夏视为“蛮夷”之国,但在南北文化交流中,楚人仿照周制,在政治上,实行以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专政;在经济上,推行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类社会史的土地制度,都经历过氏族公社、共产制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这样几个阶段。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的具体表现形式。恩格斯说:
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有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2页。
这里说的“农业公社”(“农村公社”),就是我国夏商以来所出现的井田制。楚人由北而南,是从氏族制进入奴隶制的,也自然经过农村公社(井田制)阶段。尤其是春秋时期,楚国在征服各地过程中,把占领地区的土地与居民分封给奴隶主贵族和卿大夫,这样井田制就成为以王为首的各级奴隶主贵族奴役剥削奴隶和农民的单位。王室和各级奴隶主贵族掌握的耕田通称为“籍田”。“籍,借也,借民力以为之。天子田籍千亩,诸侯百亩”(《国语·周语上》注),是王室和各级奴隶主贵族奴役剥削奴隶集体劳动的一种方式,称为“籍法”或“助法”。楚国地处江汉、江淮平原,实行井田制及其剥削方式,与中原各国基本上是一致的。公元前546年(楚康王十二年),楚司马[艹为]掩“[广/匕](治)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把土地划分为九种,然后按“井衍沃”的标准分别摊派军赋,可见楚国井田制确实是存在的。《左传会笺》说:“町、牧、井,楚国有之,今检而整修之。”童书业亦谓“井田之制,其有无久已纷纭,然左氏有‘井衍沃’之文,可证井田实有”(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楚国也存在“国”(“都”)和“野”(“鄙”)的区别。《国语·楚语上》说:“地有高下,天有晦明,民有君臣,国有都鄙,古之制也。”国是指都城及其周围地区,除居住着各级奴隶主贵族及受他们奴役的各种工匠外,还散居着奴隶主阶级的下层,这些奴隶主的各个阶层,统称为“国人”。国人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权利,但也必须服兵役,出军赋,执干戈以卫社稷,是奴隶主专政国家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如楚康王即位五年,师徒不出,担心“国人谓不谷主社稷而不出师,死不从礼”(《左传·襄公十八年》),于是于公元前555年决定对郑进行攻伐。又如公元前529年(楚灵王十二年),楚公子比等乘楚灵王在攻吴前线之机,发动政变,右尹子革劝楚灵王返回郢郊,“以听国人”,楚灵王以为“众怒不可犯”,不敢回去《左传·昭公十三年》。)说明国人在关键时刻举足轻重,是不可忽视的力量。野是指广阔乡村地区,居住着从事农牧生产、受尽奴隶主贵族奴役剥削的广大奴隶和平民,称为“野人”、“鄙人”或“庶人”。如孙叔敖家境中落,未出任令尹之前就是“期思之鄙人”。可见楚国都鄙对立是很突出的,是井田制另一表现形式。国、野的尖锐对立,是阶级对抗的产物,反映了楚国奴隶主贵族和广大奴隶、庶民之间的深刻矛盾。
自春秋中期后,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由于青铜农具和铁器的使用,大量的旷土隙地得到开垦,成为“庐田庑社”,贵族、卿大夫对土地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公开要求赏赐或兼并,井田制也开始逐步瓦解。据《左传·成公七年》载,楚庄王之弟子重以为在围宋之役中有功,向楚庄王要求取申、吕两邑作为赏田,楚庄王应允。申公巫臣反对,说:“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楚庄王省悟,就没有把申、吕两邑赏赐给子重。及楚庄王卒、楚共王继位后,子重就杀巫臣之族,“而分其室”。申、吕早已成为楚国县邑,土地直接由王室掌握,并直接向国家缴纳军赋,如赏给私人,国家就失去这一征收军赋的基地。子重虽然没有取得赏田,却夺取了申公巫臣之族的私产,说明贵族、卿大夫之家的田产私有化程度已在加速加深。公元前571年(楚共王二十年),右司马公子申“多受小国之赂,以逼子重、子辛”(《左传·襄公二年》),结果被杀。这件事,《春秋》予以突出记载:“楚杀其大夫公子申。”公子申权势财欲膨胀,竟公然向小国索取贿赂。不久,令尹子辛又对小国求索无厌,贪婪无度,又被杀。上述要求赏田及“取其室”、“侵欲于小国”(《左传·襄公三年》。,均发生在楚庄、共王时期,说明在楚国盛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霸主地位的确立,楚国最高统治集团不仅权力相倾,其经济基础----奴隶社会土地公有制(井田制)也开始动摇,一些贵族、卿大夫,不惜以一切手段来扩充自己的私产。
到楚康王时期,由于井田制危机日益突出,军赋征收制度也更加紊乱,难以适应争霸需要,所以公元前548年(楚康王十二年),子木当上令尹不久,就要初任司马的?掩整治军赋,规划军备。这是春秋时期一件大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对此作了详细的记载:
楚[艹/为]掩为司马,子木使[广/匕]赋,数甲兵。甲午,[艹/为]掩书土、田:度山林(度量山林之材),鸠薮泽(聚集薮泽之所出,以备征用),辨京陵(别之以为冢墓之地),表淳卤(标明盐碱地),数疆潦(计算水淹之地),规偃猪(规划计算陂池之所出),町原防(堤防间地,不得方正如井田,别为小井町),牧隰皋(水岸下湿,为刍牧之地),井衍沃(平美之地,如《周礼》制以为井田),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甲兵、徒兵、甲?之数。
从此记载看,[艹/为]掩的任务是实地调查九种不同的田地,然后按井田的标准,计算出等级不同的数字,编入簿籍,以征收军赋(包括车、徒兵及其武器装备)。可见[艹/为]掩[广/匕]赋,是楚国一次重大的军赋整顿与改革,在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国家征收军赋的标准,是根据土地的区别,具有“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的性质。从此,国、野严重对立的局面被冲破了,国人与庶人的差异逐步消失。第二,楚国在长期的征服过程中,多实行灭国为县、或名为国实为县政策,这就为全国[广/匕]赋提供了客观条件。奴隶主贵族与卿大夫的特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其私田或赏田,亦应缴纳军赋,在政策上并无特殊。第三,整顿军赋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征收数目以井田为标准,这就意味着楚国实行了井田制,而井田制这时亦已开始瓦解,“今检而整修之”。 [艹/为]掩[广/匕]赋效果怎样,我们无从得知,但以井田为标准,只是一个征收等级与数字,而井田制本身则已名存实亡,故除了“井衍沃”外,其他八种土地只能因地制宜,按比例缴纳。春秋中后期,楚国土地制度已非单一的公有制,而是公私并存,土地私有现象已日益普遍。
[艹/为]掩[广/匕]赋是井田制瓦解的产物,实际上是承认田产私有的合法性。从此,贵族和卿大夫抢夺和兼并土地的现象也就愈演愈烈。如《左传·昭公十三年》载,楚灵王在楚康王死后不久,任令尹时就杀大司马[艹/为]掩,“而取其室”。即位后,又“夺[艹/为]居([艹/为]掩之族)田”。接着,贪婪欲望越来越炽烈,竟夺子文之后斗韦龟、蔓成然之邑,“故[艹/为]氏之族及[艹/为]居、许围、蔡[氵有]、蔓成然,皆王所不礼也”,迫使他们不得不起来反抗楚灵王。楚灵王这种“不礼”行为,就是带头违背礼制,破坏公田制,兼并他人田宅,扩充自己财产。楚灵王尚且如此,其他各级贵族、卿大夫之抢夺兼并之风,当更盛行。
随着井田制的崩溃和土地私有制的出现,阶级关系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一部分奴隶和平民自己垦荒种地,获得了小块土地的私有权,成为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个体经济和个体经营的自耕农。如《楚史[木寿]杌》(已佚。现据中华书局出版发行的《丛书集成初编》(1985年北京新1版)所印本。)、《韩诗外传》等所记传闻,楚国其时已有人身自由的一般庶族地主和自耕农。如《楚史?杌》记楚庄王筑台劳民伤财,有一个叫诸御已的,“违楚百里而耕”,挺身而出,前去谏阻楚庄王,临走之前,把耕种任务交给“其耦”者,其身份很像一个自耕农。《韩诗外传》还说有一个叫北郭先生的,很能干,楚庄王派人以赍金百斤去聘请他为“相”,他征求妻子的意见,妻子说:“夫子以织屦为食,食粥踩履,无怵惕之忧者何哉?与物无治也。今如结驷列骑,所安不过容膝,食方丈于前,所甘不过一肉。以容膝之安,一肉之味,而殉楚国之忧,其可乎?”北郭先生觉得有理,就没有应聘。这位北郭先生看来就是颇孕众望的庶族地主。楚庄王时著名令尹孙叔敖,原来就是“期思之鄙人”,这位“鄙人”虽然是因为家庭中落而在“野”的,但他毕竟是自食其力的平民或“处士”(《史记·循吏列传》。)孙叔敖后来患病,临死前对儿子嘱咐说:“为我死,王则封汝,必无受利地。楚、越之间有寝之丘者,此其地不利,而名甚恶。……可长有者,其唯此也。”(《吕氏春秋·异宝》。)这位令尹还是要他的儿子耕于野,自食其力。楚平王时,伍子胥被迫奔吴,先也是“耕于野”(《左传·昭公二十年》。)楚昭王时有一位所谓“楚狂”接舆,“躬耕以食”,不肯接受楚昭王邀请去“治河南”,于是“夫负釜[曾瓦],妻藏织器,变易姓字,莫知其所之”(《韩诗外传》),也是一位男耕女织的农民或庶族地主。从以上零星的记载或传闻来看,楚国自春秋中期后,国、野已逐步消失,自耕农和庶族地主已上升为楚国社会重要的政治、经济力量。在此同时,一些奴隶主贵族和卿大夫,面临井田制的崩溃和奴隶的逃亡,也被迫改变奴隶制的剥削方式,把土地划分成小块,招徕逃亡的奴隶和破产的平民耕种,从中收取地租。从此,新兴的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就在奴隶社会母体中孕育出来了,形成了一种新的封建生产关系。春秋中期后,随着田产私有制的建立,楚国和中原各国一样,“工商食官”的局面也开始打破了。从楚国春秋时期出现的大量器物看,手工业分工已很精细,除了官营的手工业作坊外,也已出现了以生产商品为目的的私营手工业和独立个体手工业者。在此同时,私商也出现了。《史记·循吏列传》所记载的楚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结果“市乱,民莫安其业”、“百姓不便,皆去其业”的那些“民”或“百姓”,就是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私营商人,并非官商。楚国为了管理这些私商,还设有市令,市令之下又有贾师、胥师等官员,以征收市税,保证市场井然有序。另据《说苑·贵德》记,孔子至楚时,有一个“献鱼者”因“天暑远市,卖之不售,欲思弃之,不如献之君子”,这位“献鱼者”就是一个既捕鱼又卖鱼的个体劳动者兼小商人。公元前506年吴人入郢,护卫楚昭王出逃的屠羊说,则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小坐贾。楚人范蠡佐越王勾践雪了会稽之耻后,乘扁舟,游江湖,十九年中“三致千金”,号称“陶朱公”。可见楚国尊商风气之盛,像范蠡这样的大政治家大思想家,当在越国大功告成后,即激流勇退,弃官经商。
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春秋中期后,楚国奴隶、平民起义和新兴地主势力参政夺权斗争,也风起云涌,连绵不断。
据《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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