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改司农寺及务农寺。虽屡改官名但重视农业则一。
当时每一地方官兼任劝农司之衔。政府衙门两壁均绘有"耕织图",以促使地方官注重农业。金、元时代大力呼吁劝农,正说明了金、元时代之农业已濒临崩溃的边缘。
衙门的"耕织图”,亦证明当时社会农桑并重。当时黄河流域已有蚕桑事业的发展,明代以后北方才开始衰落而转到南方地区。
元末松江有位女纺织家黄道婆,她曾久居海南岛学得了纺织技艺,再回到家乡松江把织布机加以改良,甚至把纺织推广到黄河流域。黄道婆也因而致富。
由于辽、金时代战乱的关系,桑、麻作物受到摧残,于是元代大规模种植棉花,同时亦鼓励恢复桑麻的种植,以解决衣的问题。
元世祖时,发动农村组织农社,颁布农桑制度,共有14条,大意如下:凡农村中有50家者组成一社,100家者组成两社,如一村落中不足50家者,则将两个或三个小村落合组成一社,如村与村之间相距太远时,则20家亦可组成一社。
每一农社选出年长而懂农事者为社长,由社长协助政府劝农。
每家所种之田须在田边插一木牌,上书某社某人耕种。由社长经常去察看,如发觉某家之田种得不好时,须向地方政府的劝农司报告,又如某户有不孝顺父母者等情事亦同时报告,并将其过错写下挂在门上,待该农户自省改过后才取下。如该户在一年期内尚不肯改过,即丧失"自由农"之资格,便得在社中罚做苦工。
倘农社之50家中有一家生病或病故而不能耕种者,则由其他各家协助耕种之。
如果某社遇疫症,有数家亦同时遭遇灾祸时,则由其他农杜协助之。
如逢养蚕季节,某家人力不足时,亦得由同社其他人协助之。
如社员中有牛死亡,则由别家出资助其购回一耕牛,等田间作物有收成时再还款给资助者。
农社的建立,实在是一种良好互助的经济合作制度。
元代对农社社长有特别优待的措施,例如可免差役,可免当兵等,以便社长能专职全力劝督农桑。
凡多个农社的地区水利设施不足时,则由政府协助开凿河渠;又如有堤高水低等情况时,则由政府供给木材制造水车,待杜方秋收有钱时还给政府。
无水源处则规定凿井取水。
每年由社长去田间察看有无煌蝻等虫害滋生,有则设法除灭之。
农社亦负责植树造林。规定每家每年栽种桑、枣树20棵,种桑为造衣用;种枣树为防备米麦不够时应付荒年之用。因当时尚未有玉蜀黍、马铃薯等杂粮出现,故北方植枣树特多。
如该地区不宜种植桑、枣时,可代之以榆、柳。每年每一壮丁须种杂果树十株,多种亦可。
社区如近湖塘,则必须养鱼、鸭、鹅,并栽种莲藕、菱及蒲苇等。荒地先让较穷苦人家垦植,做到家家有地,人人尽其余力,地无丝毫荒弃。
此外,农社尚有几件重要的事情。其一是要设公立社仓,即所谓义仓。即每逢丰收之年,每家每口须缴米、麦一斗,如无米、麦,可用杂粮代替,如一家芝口,即缴纳三斗,以便荒年时之用,称为"公共储蓄"。
另一种重要设施是办农校,即每一农社设立学校,并聘请社师,在农闲时让子弟进学,以便识字;凡有成绩良好的学生,可呈报地方官,俾便征用。
元代每一地方均设有学田,到处办了书院。凡地方官新上任,首日必须去书院听讲。
元之农杜制度,实是一种农村自治。此制度非蒙古人设计,实乃由宋代"乡约"制度而来。凡蒙古人住在汉人地区者,亦得加入农社。当时设立"农桑文册”,每年由地方官造册呈报大司农。但土地有限,每年植树却有增加,后来人笑为"纸上栽树",原来册上报多的都是官样文章。
综言之,元代的农社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很有意思的制度。此制度有利中国农村相当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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