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惟開封府界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農寺,右付其縣,差官閱試、農隙講習,皆出左契。巡檢司給廂、禁軍白直,餘以保丁番上,比舊兵級三分之一,代更以十日。遇追捕髃盜,聽抽上下番,縣尉留弓手白直外,餘如巡檢法。河北、河東、陝西五路並排定保甲,勸誘習武藝,聽旨閱試,未得上番。餘路止排定保甲,免習武藝。其荊湖、川、廣被邊州軍,如當習武藝,委監司提舉司詳度以聞。本志云:後惟全、邵土丁【二一】、邕欽洞丁、廣東槍手改為保甲者則隸焉。今附注此,十一月十九日可考。新紀云:戊戌,復比閭族黨之法,詔河東北、陝西保甲隸以武事。舊紀云:戊戌,上以募兵費大,驕不可用,追比閭族黨之制,詔河北、陝西、河東路保甲隸以武事。兵志第二卷保甲篇:自三代比閭族黨之法廢更,五季以來,竭邦財以養士卒,國以耗蠹,而驕墮悖慢,世常患之。若寓兵於農【二二】,稍習以武事,先於畿甸,次逮河北,不耗於國,得勝兵數十萬,夷狄望風震恐,驕兵悉有臱色,國勢以強。然立法之初,故老、大臣相與沮議,謠惑髃聽,上重其事,馴致以漸,數與執政大臣論難。今著其略,與其憂勤艱難之際,使來者見德意之所在焉。上嘗論租庸調法,善之,王安石對曰:「此法近於井田。後世立事,粗得先王遺意則無不善,今亦無不可為者,顧難以速成爾。」上問其故,安石對曰:「今百姓占田或連阡陌,顧不可奪之,使如租庸調法,授田有限。然世主誠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謂害者制法,而加於兼并之人,則人自不敢保過限之田;以其所謂利者制法,而加於力耕之人,則人自勸於力耕,而授田不能過限。然此須漸乃能成法。夫人主誠能知利害之權,因以好惡加之,則所好何患人之不從,所惡何患之人不避?然利害之情難識,非學問不足以盡之。流俗之人罕能學問,故多不識利害之情,而於君子立法之意有所不思,而好為異論。若人主無道以揆之,則必為異議所奪,雖有善法,何由立哉?」
養馬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戶一匹,有物力養馬二匹者聽,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使自市,毋或強與。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毋過五千匹。馬除襲逐盜賊外,不得乘越三百里。在府界者,歲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先給以錢布【二三】;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已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五等,十戶為一社,以待死病補償者。保甲馬斃【二四】,即馬主獨償之;社戶馬斃【二五】,半使社人償之。歲一閱其瘠肥,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條,先自府界頒行焉。在五路者,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此據本志,因八月二十七日曾布上養馬條三卷附見,其日更須考詳。
己亥,樞密副使□充言:「朝廷開廣言路,微至于庶人皁隸,苟有可言,皆得上聞,此至公之誼也。而比來士大夫輒以書啟或家信投有位,其間排詆營救,增飾事情,嫌愛在心,言無忌憚,因緣聞達,以快私欲。雖朝廷必加審核,至蒙原察,則被誣之人亦已困辱。且排詆者既難於反坐,營救者又陰以為德,含沙射人,束縕還婦,懷陰害以中良善,託公誼以售私恩,此風浸成,實黯聖政。乞有司申嚴法禁,庶懲薄俗。」詔中書、樞密院自今並遵立條制。既而王安石白上曰:「堯、舜所以治人,但辨察君子小人明白,使人不敢誕謾,自不須多立法禁。」上曰:「要審察。」安石曰:「陛下每如此,即盡善也。」
戎、瀘州江安縣各置武寧軍人指揮,以四百人為額。七月十六日。
祕閣考試所言:「應制科陳彥古所試六論,不識題,及字數皆不足準式,不考。」蓋自祕閣試制科以來,空簄未有如彥古者。自是,制科亦罷矣。
中書以兩浙提點刑獄盧秉書奏御,言:「杭州奏巡檢孫日用捕盜賊不如格,乞衝替。日用在職頗有勞,宜蒙矜免。」王安石曰:「近浙路鹽額大增,然州郡尚有不欲嚴禁者,故巡捕官未敢竭力。且人誰無過,陛下若知其可任,有違犯且少□之,則能吏奮矣。」上曰:「太宰以八柄御髃臣,謂宜如此,正宰相之任也。州郡但能依法案劾,行否去留在朝廷耳。然少知此體者,卿言甚善。」
是月,置明州昌國縣。廢澶州頓邱縣入清豐【二六】;莫州長豐縣為鎮,并廢莫縣【二七】;春州為陽春縣【二八】,及以銅陵縣隸南恩州。
注釋
【一】詔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五」原作「六」,據宋史卷一八○食貨志改。
【二】荊湖南路提刑館閣校勘朱初平「提刑」原作「提點」。按:宋官名無簡稱「提點」者,據本書卷二四五熙寧六年五月癸亥條,章惇言權發遣荊湖南路轉運副使蔡燁云云,當時朱初平為權發遣提點刑獄,此處「提點」顯為「提刑」之誤,故改。
【三】監官面奏畢「面」原作「而」,據閣本改。
【四】編挨甲宋史卷一九七兵志、本書卷二四六注引國史兵志同。髃書考索後集卷四三及本書卷三三九、三四二都作「偏挨甲」。
【五】遂增一百貫料錢「料」原作「科」。按宋制,文武官於俸祿外,另有料錢。據宋史卷一七二職官志、通攷卷六五職官攷,團練使料錢一百五十貫,諸州刺史料錢一百貫,此處「科」顯為「料」之誤,故改。
【六】當附八月二十日「十」字原脫,據活字本及下文八月庚寅條「王韶自露骨山過,一日至五七下馬步行」句補。庚寅,即二十日。【七】監牧司「牧」原作「放」,據閣本改。
【八】棣原作「隸」。據閣本及九域志卷二、宋史卷八六地理志,河北東路有棣州而無隸州,「隸」蓋形近而訛,故改。
【九】保定原作「保安」,據同上二書改。【一○】是月十二日「二」,閣本、活字本作「三」。【一一】八月十二日「十二」原作「十三」,據閣本改。按:「十二」方與下文八月癸未李燾注鄜延買駝事合。癸未,即十二日。
【一二】共二十八縣「八」原作「七」。據注文,各月所省縣數總計二十八,與正文合,「七」誤,故改。
【一三】有二說焉「焉」原作「為」,據閣本改。
【一四】束城「束」原作「東」,據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九域志卷二改。
【一五】楊從先「從」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九一兵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補。
【一六】曾布親嫌故也「親」原作「新」,據閣本改。【一七】七縣上列縣名只有六縣。疑此處「七」誤,或上列縣名有脫漏。
【一八】撫諭蠻部「蠻部」,閣本作「蠻酋」。
【一九】清汴「清」原作「濟」,據閣本及宋史卷九四河渠志、宋會要方域一七之一七改。
【二○】乞分三年興修「三」原作「二」,據下文及同上書改。
【二一】全邵土丁「全」原作「余」,據宋史卷一九二兵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改。
【二二】若寓兵於農「若」原作「上」,據閣本改。
【二三】先給以錢布「布」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九八兵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五馬政補。「先」,宋史作「加」。
【二四】保甲馬斃「斃」字原脫,據上引宋史補。
【二五】社戶馬斃「斃」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六】清豐「清」原作「青」,據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九域志卷二、通考卷三一七輿地考改。
【二七】莫縣「莫」原作「鄚」,據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九域志卷二、輿地廣記卷一○改。
【二八】陽春縣「陽」字原脫,據宋史卷九○地理志、通攷卷三二三輿地攷、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七州縣廢復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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