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半 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事干军机钱粮者绞遗失者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主守官物之人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漏泄军情大事
凡闻知收捕反逆贼徒机宻大事而辄泄漏者斩若邉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
信牌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逺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一日笞一十毎一日加一等
戸律【凢三十五条】
脱漏戸口
凡一戸男妇人口全不附报籍册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者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他人全戸隠蔽在本戸不报及与他人相诈冒合为一户附籍者罪同 若隠漏自己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若隠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 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戸加一等漏口者罪同
私剏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剏建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发邉逺充军 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冠剃髪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
立嫡子违法
凡弃嫡子不立而立嫡次子及庶长子者是名违法杖八十 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子者罪同其子归宗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与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卖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一等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一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一等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隠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为己奴婢者杖一百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隣境州县躱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故縦及隣境人户隠蔽在己者各与同罪若隣境里长知而不逐遣者杖六十别籍异财
凡祖父及父母在堂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 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
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之命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 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欺隠田粮
凡欺隠本戸田粮脱漏版籍不行报官者一畆至五畆笞四十每五畆加一等其田入官 若将田土移丘换段那易等则【谓上等下等起科之则例也】以髙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于他人戸内影射自己差役并受人寄者罪亦如之 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及冒认他人田宅若虚钱实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畆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毎田五畆屋三间加一等系官者各加二等 若将两家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退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畆至五畆笞四十每五畆加一等其田入官 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覆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賍准窃盗论若重覆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 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畆以下笞三十强种者加一等系官者又加一等所得花利系官者还官系民者给主
荒芜田地
凡入籍纳粮田地无水旱灾伤之故而荒芜及应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里长同罪
弃毁器物稼穑事
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人树木稼穑者计賍准窃盗论一贯以下杖六十官物加二等 若毁人坟茔内碑碣者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毁人房屋垣墙之类者计修造雇工钱坐賍论一贯以下笞二十各与修立官物加二等
擅食田园果
凡于他人田园擅【専也】食果之类计所值价钱坐赃论但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去及食系官田园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食碾磨之类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每日追雇价钱六十文入官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冩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聘财而辄悔者主婚人笞五十 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男家悔者罪亦如之 若女本有残疾而女家却将无疾女妄冒相见后仍以有疾女成婚者杖八十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 其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先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并笞五十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九十 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
妻妾失序
凡以妻为妾杖一百有妻在室以妾为妻使与己并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妻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聴娶妾违者笞四十逐婿嫁女
凡逐去已招之婿而改嫁其女或再另招壻者杖一百男家知情而娶者同罪其女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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