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 第11章 谁是这个继承人?

作者: 洛克30,300】字 目 录

二十五章第二十三节)。同样雅各对犹大祝福(《创世记》第四十九章)并给他以笏和支配权;从此处,我们的作者也许可以象他从以撒的祝福词断言支配权属于雅各那样,主张第三子有对他的弟兄们的统治权和支配权。上述两次祝福都是后来很久才应验在他们后裔的身上的预言,而不是宣告其中一人具有对支配权的承袭权利。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我们的作者用来证明“继承的嗣子是他的众兄弟的主”的仅有的两大论点——第一,因为上帝告诉该隐说(《创世记》第四章)无论“罪”怎样引誘他,他应该,或可以制服它,在这里,就是最渊博的注释家也认为这话是指“罪”,而不是指亚伯,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很有力的,以致无法从这样可疑的经文中推论出有助于我们作者目的的任何东西来。第二,因为在上引《创世记》第二十七章的话中,以撒预言雅各的后裔以色列人会有支配以扫的后裔以东人之权。所以我们的作者说,“嗣子是他的众兄弟的主”,这结论对不对,我让任何一人去判断好了。

119.现在我们看见,我们的作者怎样规定亚当的君主权力或父的支配权传给后裔,即是由他的嗣子来承袭,这嗣子继承他父親的一切权力,在他的父親死后,成为与他父親一样的人主,“不独支配他自己的儿孙,而且支配他的兄弟”,一切都是由父親传下来,而且永无止境地象这样传下去。不过,他一次也没有告诉过我们谁是这个继承的嗣子,在这样一个带基本性的问题上,我们从他那里得到的全部启示,就是在他所举的雅各的例子中,由于他用了从以扫传到雅各身上的“长子名分”这个名词,使我们推测他所谓的嗣子是指长子而言。不过,我不记得他曾在什么地方明白地提到过长子的身份权利,而是一直藏躲在“继承人”这个不确定的名词的隂影后面。就算他的意思是指长子为继承人(因为,如果长子不是继承人,那就没有理由解释为什么众子不能同样地都是继承人),因此根据长子继承制具有支配他的众兄弟之权,这也只不过是解决继承权问题的第一步,在他还不能指出,在当前的统治者没有儿子的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之下,谁是正当的继承人以前,困难之多仍是与前无异。但是,他一声不响地越过了这个问题,而且,这也许是做得很聪明的,因为,在断定了“具有此种权力的人,乃至于政府的权力和形式都是神的意旨,出自神的规定”之后,除了留意不再触及关于人的问题以外,还有什么比这更为聪明的办法呢?因为要解决这个人的问题,肯定地将会使他不得不承认,上帝和自然对这个问题是没有作过任何决定的。在我们的作者费了那么多的心血制造出来的这个自然的君主一旦死了,没有留下儿子时,如果他不能指出,根据自然的权利或上帝明确的法律,谁是最接近的一个有资格来承袭他的支配权的人,他满可以不必在讨论其余的事情上花费力气了,因为要安定人们的思想和决定他们的服从与忠诚,更为重要的事是要使人们知道,谁是根据原始的权利——优于和先于人类的意志与任何行为的权利——应享有这种“父权”资格的人,而不是指出这种“权限”的存在基于自然。除非在许多有觊觎这种权力之心的人当中,我知道谁是正当地具有这种权力的人,否则,我只知道有这样一种父的权限,我应当而且愿意对它服从,对我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120.因为,现在所争论的主要问题涉及我的服从的义务,以及我对我的有权的主人和统治者所负的内心上的责任,所以我必须知道这种父权存在于其身上的那个人,即是有权来要求我服从的人。假令我们的作者所说,“不独国家权力一般是出自神的规定,甚至连特定地指定应归最老的两親所有也是如此”,他又说,“不独是政府的权力或权利,连统治权的形式,以及享有这种权力的人,全是出自上帝的意旨”;假令这些话都是对的,可是,除非他指给我们看,在一切场合谁是这个为上帝“指定”的人,谁是这个“最老的两親”,则他的关于君权的一切抽象观念,在应用到实际和人们从内心表示服从时,就简直是毫无意义了。因为“父的权限”本身既不能命令人,更不是为人所服从之物,它只是给予一个人以别人所没有的权利的东西;如果根据别人不能占有的承袭权而获得命令人和被人服从的权利,于是就说,当我服从那个父权并未赋与他以取得我的服从之权的人的时候,我就是服从“父权”,那是可笑的。因为,一个不能证明其具有统治我之权力的神权的人,正如一个不能证明世界上真有这种来自神权的权力的人一样,是不能享有使我应对他服从的神权的。

121.我们的作者由于不能从任何君主是亚当的嗣子这个角度来确立君主取得统治权的资格,所以这种理论就毫无用处,不如置之不论为好,他还喜欢把一切问题归结到现实的占有上,使对国家的服从归于篡位者,如同归于一个合法的君主那样,从而使僭位者的资格也同样有效。他的这些话值得记住,他说“如果一个僭主篡夺了真正的继承人的位置,人民对于父权的服从,必须继续下去,等待上帝的意旨。”关于僭主的地位这一问题,留等到适当的地方,我再加以考察,我希望我的头脑清醒的读者想想,君主们应当怎样感谢这样的政治学说,它竟会把“父权”即统治之权给予一个开德或一个克林威尔这样的人手中,这样,既然一切服从都是归于父权,那么根据同一权利,臣民的服从也应归于僭位的君主们,其根据之充足,与对于合法君主的服从完全一样;然而象这样危险的一种理论,势必把一切政治权力都只是归溯到亚当的神授的与合法的父权上,只说明权力是从他传来的,却不表明是传之于谁,或者谁是这种权力的继承人。

122.因为,我认为,为要确立世间的政府,为要使一切人从内心接受服从的义务,我们必须(就算依照我们作者的意见,一切权力都只是对亚当的“父权”的占有)象告诉人们在父親死了以后,长子有权继承一样,使他们明白当在位者死后,又没有儿子直接继承他的时候,谁有权利取得这种“权力”、这种“父权”。因为我们还要记住,重要的问题,而且应当认为也是我们的作者(如果他不是有时忘记了的话),极力主张的问题,在于哪些人有权受人服从,而不在于在不知道谁具有这种权力的情况下,世上有没有所谓“父权”这样一种权力。因为既然它是一种统治权,只要我们知道谁有这种权力,那么,不管它被称做“父权”、“王权”、“自然权”或“获得权”,“最高父权”或“最高兄权”,都无关紧要。

123.那么,我继续再问下去,在这个“父权”或“最高的父权”的承袭问题上,一个女儿所生的外孙,比起一个兄弟所生的侄儿,是不是有优先权呢?长子所生的孙子,还是婴儿,是否也比成年和能干的少子有优先权呢?是否女儿比叔父或其他从男系出生的人优先呢?是否幼女所生的孙子比长女所生的孙女更有优先权呢?是否庶出的大儿比正妻所出的幼子更有优先权呢?这样下去,还要出现许多关于合法与否的问题,比如,在性质上,妻与妾有什么分别呢?因为就世上的民法或成文法说来,他们在这里都不说明什么问题。我们还可以继续地问,如果长子是一个傻子,他是否应比贤明的少子优先承袭“父权”呢?愚蠢到什么程度然后才能剥夺他这种权利呢?谁应当是这个问题的判断者呢?是否一个因愚蠢而被排除的傻子所生的儿子,比其他的在位的舅子所生的儿子有优先权呢?如果国王死后,寡后有遗孕,还没有人知道她将来生的是男是女,这时谁应享有“父权”呢?如果因为母親剖腹,两个双生男孩同时出生,谁是嗣子呢?不同母或不同父的姊妹是否比同父母的兄弟所生的女儿有优先权呢?

124.这些以及诸如此类有关继承身分和承袭权利方面可以提出的疑问,不是无聊的空想,而是我们在历史上时常会碰到的与王位承袭攸关的问题。如果我们需要它们,我们不用到别的地方,只要在英伦三岛上就可以找到著名的例子,关于这些,《父系的君王》一书的精明而渊博的作者对此已有很详尽的记述,我不用再来赘述了。在我们的作者把关于下一代嗣子问题上可能出现的一切疑难都解决了以前,在他指明这些疑问都显然是受自然法则或上帝所启示的法律所决定以前,他关于“君主的”、“绝对的”、“最高的”、“亚当的父权”以及关于这种权力如何传给他的嗣子等等的一切假定(我说,他的这一切假定与其说是证明,倒不如说正好适得其反),它们对于权力的建立或对于现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君主的资格的确定都是一点用处也没有的,反而倒会引起纠纷,使一切成为问题。因为,尽管我们的作者不厌其烦地对我们说了又说,而一切人也都相信,亚当是有“父的权利”,因此有“君主的权力”,相信这个权力(世界上唯一的权力)“传给他的嗣子嗣孙们”,除了这权力之外,世界上再没有别的权力,可是,如果在这“父权传给”谁,和它现在是属谁所有这个问题上还有疑问,那就没有人能有任何服从的义务,除非有人说“我有责任对一个与我同样没有‘父权’的人的‘父权’表示服从,而这又等于是说,我服从一个人,是因为他有统治的权利;如果有人问我,他怎样会有统治的权利,我就回答说,他到底有没有这种权利,是无法知道的。”因为,我知道一个“不是使我应该服从的理由”,不能成为使我服从的理由,那么,一个“没有人能够知道的理由”当然更不能成为使我服从的理由了。

125.因此,我们的作者关于亚当的“父权”,它的权力如何巨大,以及它的假设多么必要等一切胡言乱语,如果它们不能告诉人们他们应该服从的是谁,或者谁是应该统治的,谁是应该服从的,那么,这些话对于确定统治者们的权力,或对于决定那些应该服从别人的臣民的服从义务,都没有任何帮助。同时,亚当的这个“父权”,这个传之于其后嗣的“君主权”,对于人类的统治也毫无用处,正象我们的作者如果告诉人们说,亚当有赦罪或治病的“权力”,这种权力按照神的规定应当传给他的嗣子,而他的嗣子为谁却无从知道一样,这对于使人类心悦诚服,或对于保障他们的健康,都没有补益。

如果有人相信我们的作者这些言之凿凿的话,去向一个自命为僧侣或医生的人忏悔他的罪恶,希冀得到赦免,或服食他的葯品希望健康,或跑到这些职业者之前,说道,我接受这个传自亚当的赦罪权,或说,我将为这个传自亚当的医疗权所治愈,他这样做,不是正象一个人承认一切这些权力都是从亚当传给他的唯一的继承人,而他又不知道谁是这个继承人,便说我接受并服从这个传自亚当的“父权”一样的不合理吗?

126.诚然,世俗的法律家们曾自诩能解决某些关于王位继承的案件,但是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原则,他们干预了不属于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因为,如果一切政治权力都只是从亚当那里得来的,并且根据“上帝的意旨”和“神的规定”,只传给他一代接一代的嗣子,这便是一种先于一切政府和凌驾于一切政府之上的权利,因此,人们制定的成文法律不能够决定其本身就是一切法律和政府的基础,而且它的法则只是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那里接受而来的东西。如我们的作者在这个问题上一声不响,我就倾向于认为并不存在用这种方式移转的任何权利,我相信,即便真有这样的权利,也不会有什么用处;在有关统治和对统治者的服从的问题上,人们甚至会比没有这种权利感到更加无所适从。因为,依据那些被“神的规定”(如果有这种东西的话)所排斥的成文法和契约,所有这些无穷无尽纠缠不休的疑问,是可以妥当地加以解决的;但是一种神授的自然权利,而且是与整个世界的秩序和和平一样重要的权利怎样能够在没有与此有关的任何明确的、自然的或神的规定的情况下传之于后代,这确是永远不能使人明了的事。如果国家权力是由“神的规定”指定给嗣子,而“依照那个神的规定”,嗣子为谁又无从知道,则一切世俗的统治权便都完了。这个“父的王权”既然依照“神授的权利”只属于亚当的嗣子所有,那就没有任何余地,使人类的思考和同意可以把这种权力安排在别人身上。因为倘若只有一个人享有为人类所服从的神授权利,那么,除了那个能证明自己有这权利的人以外,任何人都不能对这种服从提出要求;世人的良心也不能根据别的理由而感到有服从的义务。这样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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