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十年之例
○十三年令、軍職應襲十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發回原籍為民。其經管官司查勘明白、過違二年、不與保送、并勒掯財物者、俱問發帶俸差操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五府屬吏、如遇襲替官舍到府、五日之內、即與起文過部。如違至十日之外、聽武選司開送兵科、該吏徑送法司究問。首領官請旨處治
○隆慶三年題准、各處武官襲替。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俱限十五年之內。南北直隸、湖廣、陜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俱限十二年之內、許於撫按衙門給文赴部、准其襲替。中間果有祖父本身追徵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結、及年幼例不應襲。以事完出幼之日為始。扣至十年之內、但有撫按查給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可據、到部者、照例准襲。此外再有耽延者、照例革發為民。若貧難無力、該管官司恣意刁難、不即保送以致違限。在京許於兵部、在外許於撫按衙門、具告查究
○又例、凡應襲捨人曾經優給、扣算住支年月、不行出幼、自住支年月日起、至赴部之日、違限十年之外者、比與徑襲舍人不同、查勘無礙、照例准襲
凡襲替禁例。弘治元年奏准、武職襲替、有請託內外權要、乞陞官職者、照姦詐犯法在逃例、革職為民。取應繼子孫承襲
○十三年奏准、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而捏奏官吏、沮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
凡官舍選充儀賓。弘治七年奏准、護衛官有選充儀賓者、子孫仍襲本衛
凡侍衛將軍襲替。正統七年議准、侍衛將軍、係永樂年間世襲千戶者、子孫襲替、授百戶。係實授百戶、試百戶者、襲替授總旗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將軍兒男告替、係應役十年以上者、許充校尉。不及者、止與力士
○四十二年議准、將軍兒男查係永樂年間、照舊世襲。正德以前、照舊補役。嘉靖二年以後、授有官職者、許充校尉一輩。其餘將軍、或選退、或身終、原係校力者、照舊校力。原係軍民、照舊軍民。例前襲過者、身終查革
○萬曆三年題准、將軍千戶百戶、侍衛三十年以上者、兒男許替冠帶總旗。將軍侍衛二十年以上者、許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與力士。俱止准一輩。其應役三年、五年、照舊查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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