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中間罪不至死者、比將人口出境律
?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實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律
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絞罪、免死充軍者、萬曆十三年定
真犯死罪
斬罪
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者、比照強盜得財律
聚眾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拒敵傷至二人以上、為首者
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功者、以故殺論
各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遇賊攻圍不行固守、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掠焚燒者、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若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掌印、捕盜官、亦照前律私賣硝黃與外夷、及邊海賊寇為首者、比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
盜沿邊沿海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係監守者
強盜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
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
絞罪
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比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律
盜沿邊沿海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係常人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
充軍人犯、逃回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依守禦守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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