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一

作者: 李東陽4,693】字 目 录

 慈寧宮

○三十七年、重建奉天門成、更名曰大朝門 【 三十六年、三殿門樓災。次年、門樓先成】

○四十一年、重建三殿工完、更名

奉天殿曰皇極殿。

華蓋殿曰中極殿。

謹身殿曰建極殿。文樓曰文昭閣。武樓曰武成閣。大朝門曰皇極門。左順門曰會極門。右順門曰歸極門。東角門曰弘政門。西角門曰宣治門凡內府造作。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宮殿門捨牆垣、如奉旨成造、及修理者、必先委官督匠。度量材料、然後興工。其工匠早晚出入姓名數目。務要點閘關察機密。所計物料、並各色匠人。明白呈稟本部、行移支撥。其合用竹木、隸抽分竹木局。磚瓦石灰、隸聚寶山等窯冶。硃漆彩畫、隸營繕所。丁線等項、隸寶源局。設若臨期輪班人匠不敷、奏聞起取撮工

○宣德九年、敕內府各監局內官內使等、凡在內各衙門修造、必明白具奏。有擅為者、悉處重罪

○嘉靖八年奏准、內府監局、凡有工作、俱要該衙門先期上請。敕下工部、奏差科道官、會同內外委官、從公估計。料無冒破、事非得已、方會本具題。仍聽工部斟酌議覆、然後派行天下

○二十九年題准、凡內府及在外各項大工、例應內官監估計、工部扣留三分之一者、遇有工程、嚴禁官匠從實估計。不得恣意加增、以俟扣留。仍行監工科道、及工部委官、凡驗收物料、嚴加稽查、足用即止、不必泥數收完。管工人員、如有仍前冒破者、聽科道官參究

凡大工營建。永樂四年、以將建

北京宮殿、遣大臣詣四川、湖廣、江西、浙江、山西、督軍民採木、及督北京軍民匠造磚瓦。徵天下諸色匠作。在京諸衛、及河南、山東、陝西、山西、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隸各衛、選軍士。河南、山東、陝西、山西等布政司、直隸鳳陽、淮安、揚州、廬州、安慶、徐州、和州、選民丁。俱定限赴北京聽役。半年更代

○正德九年、重建乾清坤寧二宮。起用軍校力士十萬。差工部侍郎一員、郎中等官四員、奉敕會同各該鎮巡官、督屬採木燒磚

○嘉靖三十六年、重建朝門午樓。議准、戶兵工三部、各預處銀三十萬兩、以備興作。差御史四員、查解節年拖欠工部料銀。仍准開例。行各撫按取贓罰、及缺官柴薪解用。次敕兩京科道官、清查各監局庫廠、收貯各省年例物料解用。次伐上林苑、海子乾枯榆柳、燒造磚瓦。次雇募附近地方、慣熟車戶、運載木石。次停止各處工作。其工役、照先年營造

乾清等宮例。用各營官軍、及班軍、錦衣等衛空閒軍士。如不敷、行北直隸、及河南、附近州縣、量縣大小、僉派夫役。差府佐官、押送應役 【 後停止派夫】

○又題准、川、貴、湖廣、三省採木。差大臣一員、郎中二員、添設川湖副使各一員。大石窩取石。差大臣一員、司官一員。又差郎中二員、一往山西、真定、採松木。一往浙江、徽州、採鷹架木

○三十八年、三殿興工。題准、差工部尚書提督。侍郎二員、分管運木採石。仍差科道官二員監工。在外文武職官、在內太監等官、俱不支糧。惟實在守工、內監官作、巡禁校尉、方許支給

○萬曆五年、重修乾清等宮。令兵部撥班軍六千名。因班軍不敷、題准、行兵部支募夫銀、戶部支口糧銀、送部募夫湊用

凡夫匠出入。永樂五年、令各處上工人匠、俱照舊印綬監起牌上工、不許擅自撥取

○八年、令內府上工人匠、一牌上、止寫一人名字、不許雙名相合

王府

祖訓雲、凡諸王宮室、並依已定格式起蓋、不許犯分。凡諸王宮室、並不許有離宮別殿、及臺榭遊翫去處。故

王府營建規制、悉如國初所定。後以宗庶日蕃、始議給價自造、不領於有司

親王府制

洪武四年定、王城、高二丈九尺、下闊六丈、上闊二丈。女牆、高五尺五寸。城河、闊十五丈、深三丈。正殿基、高六尺九寸。月臺、高五尺九寸。正門臺、高四尺九寸五分。廊房地、高二尺五寸

王宮門地、高三尺二寸五分。後宮地、高三尺二寸五分。正門、前後殿、四門、城樓、飾以青綠點金。廊房飾以青黑。四門、正門、以紅漆金塗銅釘。宮殿窠拱攢頂、中畫蟠螭、飾以金。邊畫八吉祥花。前後殿座、用紅漆金蟠螭。帳、用紅銷金蟠螭。座後壁、則畫蟠螭彩雲。

【 後改蟠螭為龍】 立

社稷山川壇於王城內之西南、宗廟於王城內之東南

○七年定、親王所居、前殿、名承運。中曰圓殿。後曰存心。四城門、南曰端禮。北曰廣智。東曰體仁。西曰遵義

○九年定、親王宮殿門廡、及城門樓、皆覆以青色琉璃瓦

○十一年定、親王宮城、周圍三裡三百九步五寸。東西一百五十丈二寸五分。南北一百九十七丈二寸五分

○弘治八年定、王府制、前門五間。門房十間。廊房一十八間。端禮門五間。門房六間。承運門五間。前殿七間。周圍廊房八十二間。穿堂五間。後殿七間。家廟一所、正房五間。廂房六間。門三間。書堂一所、正房五間。廂房六間。門三間。左右盝頂房六間。宮門三間。廂房一十間。前寢宮五門。穿堂七間。後寢宮五間。周圍廊房六十間。宮後門三間。盝頂房一間。東西各三所、每所、正房三間。後房五間。廂房六間。多人房六連、共四十二間。漿糨房六間。淨房六間。庫十間。山川壇一所、正房三間。廂房六間。社稷壇一所、正房三間。廂房六間。宰牲亭一座、宰牲房五間。儀仗庫、正房三間。廂房六間。□殿、門三間。正房五間。後房五間。廂房十二間。茶房二間。淨房一間。世子府一所、正房三間。後房五間。廂房十六間。典膳所、正房五間。穿堂三間。後房五間。廂房二十四間。庫房三連一十五間。馬房三十二間。盝頂房三間。後房五間。廂房六間。養馬房一十八間。承奉司、正房三間。廂房六間。承奉歇房二所、每所、正房三間。廚房三間。廂房六間。六局、共房一百二間。每局、正房三間。後房五間。廂房六間。廚房三間。內使歇房二處、每處、正房三間。廚房六間。歇房二十四間。祿米倉三連、共二十九間。收糧廳、正房三間。廂房六間。東西北三門、每門二間。門房六間。大小門樓四十六座。牆門七十八處。井一十六口。寢宮等處、周圍磚徑牆、通長一千八十九丈。裏外蜈蚣木築土牆、共長一千三百一十五丈

郡王府制

天順四年定、郡王、每位蓋府屋共四十六間。前門樓三間、五架。中門樓一間、五架。前廳房五間、七架。廂房十間、五架。後廳房五間、七架。廂房十間、五架。廚房三間、五架。庫房三間、五架。米倉三間、五架。馬房三間、五架

凡王府營建。嘉靖三十三年、營建

景王府第、於湖廣德安府。題准、工部差司官一員、前去會同撫按、督同三司府衛官、相度起蓋。合用物料價銀、先派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川、南直隸、江南府分、共十萬兩。於撫按司府等衙門贓罰、及無礙官銀內動支。如有不足、量於湖廣地方均派。工匠人力、於本府州縣坐派。不敷之數、量於附近府縣、起取協濟凡王府給價。成化十四年奏准、自郡王、至鄉君、出府之日、奏請勘報、無房屋者、有司給價、自行起蓋

給價則例

山西

晉、代、瀋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並郡主、五百兩

奉國將軍、鎮國、輔國中尉、並縣主、郡君、縣君、四百兩

奉國中尉、並鄉君、三百兩

庶人、一百兩

湖廣

遼、岷、楚、荊、吉、襄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七百兩

輔國將軍、六百六十兩

奉國將軍、六百二十兩

鎮國、輔國、奉國中尉、並郡主、五百兩

縣主、四百六十兩

郡君、四百兩

縣君、三百六十兩

鄉君、三百四十兩

陝西

秦、韓、慶、肅府、郡王、在城、一千五百兩、寧夏、平涼、九百兩

郡主、五百三十兩

鎮國將軍、一百七十五兩

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俱自行起蓋

河南

唐、鄭、趙、伊、周、徽、崇府、郡王、官撥地基、料價一千一十兩

山東

德、魯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五百兩

奉國將軍、四百五十兩

中尉、四百兩

郡主、五百兩

縣主、三百五十兩

郡君、二百五十兩

縣君、二百兩

鄉君、一百五十兩

江西

淮、寧府、有地基

郡王、一千二百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五百五十兩

奉國將軍、四百五十兩

奉國中尉、四百兩

四川

蜀府內江等五府子女、蜀府出辦工料、摘撥護衛軍餘成造

弘治以後續定、蜀府、鎮國將軍、二百四十兩

輔國將軍、二百兩

奉國將軍、一百二十兩

鎮國中尉、一百兩

輔國中尉、八十兩

奉國中尉、六十兩

郡主、二百兩

縣主、二百兩 【 後議減五十兩、給一百五十兩】

郡君、一百六十兩 【 後議減二十兩、給一百四十兩】

縣君、一百二十兩 【 後議減二十兩、給一百兩】

鄉君、八十兩 【 後議減十兩、給七十兩】

廣西

靖江王府、奉國將軍、一百六十兩

奉國中尉、八十兩

庶人、四十兩

弘治二年奏准、各處

王府奏討房價者、勘實、依原價量減一半、給與自造

○十四年奏准、除

郡王、並妃、自鎮國將軍以下、其應得減半房價、每一百兩者、減二十兩。不及一百兩者、減十兩

○嘉靖二十二年題准、庶人房價、每名給銀一百兩。勘係家口繁重、不能同居者、方行處給。不許假以分析為名、節外奏討

○萬曆十年、題定要例。

郡王初封、係

帝孫者、儀仗、房屋、冠服、墳價、俱照例全給。係

王孫者、惟墳價量給一半。其餘免給。若將軍、中尉、郡縣主君、房屋、冠服、墳價、一概免給

凡王府修理。成化十四年奏准、各處新封營建

王府以工完日為始、五十年之後、遇當修理、如有儀衛司、群牧所、並侍衛護衛千戶軍校者、令自具工力、不給價。果係人力俱乏、該府具奏行勘、給價自修○嘉靖二十九年題准、各王府以後府第、如有損壞、務遵典制、自行修理。不得輒稱人力俱乏、及引給價例、妄行奏擾

凡王府承住。弘治元年奏准、郡王、並鎮國、輔國將軍等長子、應出閤者、於本府擇便房成婚。如無、開奏勘實、撥工料銀一百兩、送府、自於府側修蓋。各世長子承繼前宅。其郡縣等主、並儀賓終後、子女不許僣居。待有該府郡縣主成婚者、與之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親王、郡王、既有見在府第、世子長子、皆不得重給。或世長子殤故、次子改封、即承父府第、不給房價。又鎮國等將軍、中尉、各有給過房價、應令一子承住、以省再給。今後親郡王、嫡次庶長、請改封者、查有先給房價、行令扣祿還官。其鎮國將軍中尉之子、如第一子亡故、就將次子承住父宅。先給者、亦扣祿還官。每年終、各府長史司、教授等官、將查出應還官房屋間數、造冊二本、一送本部、一送該布政司存照。遇有應給者、就將見在房屋給與凡王府絕產。萬曆十年題准、郡王故絕、所遺府第、屯廠莊田等項。教授等官、逐一查明、申呈撫按衙門、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給府第、聽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親王撥給者、仍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復歸

親王。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業、量給三分之一、與管理奉祀者、為歲時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聽有司從公分給親支。如無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別產、聽從宮眷、變賣養贍

凡王府違制。嘉靖二十九年、以伊王府多設門樓三層、新築重城、侵占官民房屋街道。奏准勘實、於典制有違、俱行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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