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四

作者: 李東陽5,607】字 目 录

人府

左府兵部

兵科尚寶司

供用庫 戈戟司

司苑局 典牧所

會同館 東直門外牛房

皇陵衛

長陵衛 羽林右衛

瀋陽左衛金山口

奠靖所 潮河川守禦千戶所

保定後衛德州左衛

寧靖千戶所 龍門千戶所

中都留守司鳳陽府

鳳陽衛 壽州衛

長淮衛 泗州衛

沂州衛 滁州

滁州衛 安東中護衛

山東都布按三司 山東鹽運司

遼東行太僕寺遼東都司

廣東司道

應天府 錦衣衛

府軍左衛水軍左衛

留守左衛虎賁左衛

濟陽衛 飛熊衛

懷來千戶所 直隸延慶州

廣東都布按三司

四川司道

蜀府 工部

工科巾帽局

織染局 僧錄司

道錄司 金吾左衛

濟州衛 永清左衛

府軍衛 武驤右衛

大寧前衛蔚州左衛

廣武衛 神木千戶所

大名府 懷來衛

懷安衛 松江府

金山衛 四川都布按三司

四川行都司

貴州司道

吏部吏科

司菜局 忠義中衛

鎮朔衛 涿鹿衛

遵化衛 興州五屯衛

涿州巡捕指揮梁城千戶所

萬全都司大寧都司

保定府 河間府衛

真定府 順德府

天津衛 天津左衛

天津右衛保安州衛

永寧衛 開平衛

蔚州衛 宣府左衛

宣府右衛興和千戶所

廣昌千戶所 德州衛

蘇州府衛太倉衛

貴州都布按三司 長蘆鹽運司

右寺分審衙門舊定

順天府并各屬州縣

應天府并各屬州縣

北直隸府州縣并衛所

南直隸府州縣并衛所

大寧都指揮使司并衛所

萬全都指揮使司并衛所

中都留守司并衛所

興都留守司并衛所

皇陵衛

孝陵衛

長陵衛

獻陵衛

景陵衛

裕陵衛

茂陵衛

泰陵衛

顯陵衛

康陵衛

永陵衛

浙江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江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湖廣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

廣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廣西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

雲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貴州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河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陝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

山東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

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并府州縣衛所

各王府衙門

各行太僕寺苑馬寺各鹽運市舶等司各土官衙門邊外

外夷

萬曆九年更定

江西司道

益府

淮府

弋陽府

建安府

樂安府 前府

御馬監 酒醋局

火藥局 麵觔局

留守前衛燕山左衛

永清右衛忠義前衛

忠義後衛龍驤衛

府軍前衛寬河衛

龍江左衛龍江右衛

天策衛 武清衛

宣府前衛龍門衛

廬州府衛六安衛

九江衛 江西都布按三司

陝西司道

秦府

韓府

慶府

肅府 後府

南和伯 行人司

尚衣監 鍼工局

西城兵馬司

康陵衛

昭陵衛 府軍後衛

豹韜衛 騰驤右衛

義勇右衛興武衛

鷹揚衛 江陰衛

橫海衛 保定中衛

保定前衛保定左衛

保定右衛紫荊關

太平府 建陽衛

陝西都布按三司 陝西行都司

陝西行太僕寺甘肅行太僕寺

河東鹽運司

河南司道

周府

唐府

趙府

鄭府

伊府

徽府禮部

禮科中書舍人

詹事府 太常寺

光祿寺 鴻臚寺

國子監 兵仗局

靈臺司 鐘鼓司

神樂觀 犧牲所

東城兵馬司 教坊司

府軍右衛羽林左衛

彭城衛 神武左衛

武德衛 留守後衛

神武右衛寧山衛

淮安府衛大河衛

邳州衛 揚州府衛

高郵衛 儀真衛

武平衛 歸德衛

兩淮鹽運司 徐州

海州守禦所 鹽城守禦所

通州守禦所 河南都布按三司

山西司道

晉府

代府

瀋府

懷仁府

慶成府 翰林院

欽天監 上林苑監

甜食房 混堂司

南城兵馬司 北城兵馬司

旗手衛 金吾右衛

驍騎衛 義勇前衛

義勇後衛大寧中衛

龍虎衛 英武衛

瀋陽中護衛 瀋陽中屯衛

鎮江府衛徐州衛

平定千戶所 倒馬關

山西都布按三司 山西行都司

湖廣司道

楚府

岷府

吉府

遼府

榮府

興都留守司 右府

司禮監 尚膳監

尚寶監 神宮監

天財庫

茂陵衛

永陵衛 武功左衛

忠義右衛虎賁右衛

神武中衛留守右衛

義勇左衛南水軍右衛

濟川衛 江淮衛

寧國府 池州府

宣州衛 定州衛

茂山衛 保定左衛

保定右衛渤海千戶所

湖廣都布按三司 湖廣行都司

廣西司道

靖江王府通政使司

寶鈔局 銀作局

中兵馬司富峪衛

鎮南衛 武驤左衛

大興左衛燕山左衛

燕山前衛羽林前衛

羽林後衛通州衛

通州左衛通州右衛

通州?捕指揮延慶衛

延慶左衛延慶右衛

徽州府 新安衛

安慶府衛廣西都布按三司

雲南司道

承運庫 惜薪司

太醫院 順天府

廣平府 永平府衛

真定衛 山海衛

撫寧衛 盧龍衛

萬全左衛萬全右衛

大同中屯衛 密雲中衛

密雲後衛薊州守備都指揮

營州五屯衛 東勝左衛

東勝右衛潼關衛

鎮海衛 蒲州千戶所

樂安千戶所 平定千戶所

寬河千戶所 雲南都布按三司

審錄參詳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五司、問擬一應囚人、犯該死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發審。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發審。俱由通政司掛號、另行入遞。預先差人連案同囚、送發到寺。照依該管地方、先從左右寺審錄。若審得囚無冤枉者、取訖各囚服辯在官。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無異取。取據原問衙門司獄司印信收管入卷。將囚連案責付原押人收領回監、聽候發落。候遞到各項奏本公文到寺。將奏本抄白立案。務要仔細參詳情犯罪名、比照律條、如罪名合律者准擬。本寺依式具本、同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給事中、編號收掌。然後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報原衙門、如擬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駁。亦依式具本、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收編、駁回原衙門再擬。如二次改擬不當、仍前駁回議擬。但三次改擬不當、照例將當該官吏、具奏送問。或中間招情有未明者、必須駇回再問。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參詳罪名、准擬合律、照駁不合律、及送問等項、並如前行。若審得囚人告訴冤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責所訴詞狀、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相同、將囚連案依前發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將原來奏本、依式具本、如前繳送該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後仰令左右寺抄案、備開囚人供詞、行移隔別衙門再問。若二次番異者、再取本囚供狀在官、照例具奏。會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圓審回奏施行

合律照駁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

奏為李甲告不應事。刑部某部問擬李甲等一十六名。數內合律一十五名。不合律張丙一名。有照駁。謹具奏聞

一照駁前件、本寺照律、張丙合得計贓准竊盜一貫之上律、杖七十。罪無出入。其刑部某部卻依不應律、笞四十。未審故失。已出張丙杖罪三十。所據不當官吏、除尚書某、侍郎某、取自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問罪、仍令改正

一准擬

事內干連人王乙等、合得笞罪十名。陳丁等、合得杖罪四名。李甲一名、無罪釋放

洪武年 月 日

番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

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一名。審問番異原招。某囚合隔別衙門再問。謹具奏聞

洪武年 月 日

二次番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

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等二名。除審擬允當外。數內某人一名。先為某衙門具本發審。 【若原係公文者則云公文發審】本囚告訴冤枉、取責供詞在官。已經照例行移隔別衙門再問去後。今據某衙門發審、仍前執稱冤枉、除再取供詞在官外。本囚合照例會各衙門堂上官圓審。謹具奏聞

准擬某人合得某罪一名

洪武年 月 日

凡兩法司囚犯。永樂七年以後、令大理寺官、每月引赴承天門外。行人司持節傳旨。會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輸情服罪者、如原擬發遣。其或稱冤有詞、則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樂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囚犯。仍照洪武年間定制、送本寺審錄發遣凡每年審錄。天順二年令、霜降後、該決重囚。刑部、都察院、及本寺、會官審錄○成化十四年奏准、每年會官審錄之時。各該原問衙門、將見審重囚姓名、開報本寺原審、并接管官、會審。如囚人稱冤、即按原卷、從眾參詳

凡五年審錄。成化十七年、命司禮監太監一員。會同二法司堂上官、於本寺審錄罪囚。以後每五年一次。著為令凡兩法司發審罪囚。本寺承行歷事監生、即於來文上、粘小方紙一幅。橫列本寺卿少卿寺丞之姓於上。寺正寺副及該掌行評事之姓於其下。若奏本、粘於護紙上。連囚犯先送評事看詳審覆。若情詞不悖、議擬相符、囚犯服辯、文移停當、即書允字於其姓之下。其或情詞有異、議擬未當、囚犯番異、文移舛錯、則直隨其事明白批之。次以傳於寺正、寺副、各批訖。承行監生呈於卿、少卿、寺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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