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三

作者: 李東陽7,285】字 目 录

課程二

鹽法二

福建

福建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初置】

上裡場鹽課司海口場鹽課司

浯州場鹽課司牛田場鹽課司

惠安場鹽課司(□丙)州場鹽課司

潯美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七處、歲辦鹽一十萬四千五百七十二引三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辦大引鹽、一十萬五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五斤八兩九錢。內本色鹽、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引二百七十八斤四兩九錢。折色鹽、五萬七千八百八十三引三百八十七斤四兩

萬曆六年歲辦

大引鹽、一十萬四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四斤

歲解太倉銀、二萬二千二百兩一錢。泉州軍餉銀、二千三百四十四兩二錢

行鹽地方

福州府 興化府

泉州府 汀州府

漳州府 邵武府

建寧府 延平府

正統十三年奏准、將潯、(□丙)、浯、三場鹽課、共五萬六千八百八十三引、俱准全折。每引折米一斗。派納泉州府附近永寧衛、並福全金門等所倉、聽給官軍月糧

○弘治十六年題准、將惠安場鹽七千三百五十二引、每引徵銀七分解部。各場灶戶、濱海諳煎曬者、陸續輸官。其依山不諳者、官為收買。付總催、給散諳煎者、代納鹽斤

○正德四年議准、該省報中人少。今後依山價銀、不必支商。將附海本色、逐年變賣解部

○十一年、令依山鹽課、如遇商人報中、每一小引、折銀一錢二分五釐。與附海本色鹽課、相兼支給

○十二年題准、將上裡、海口、牛田、三場附海鹽課六千六百五十引餘。每一引、折二小引。每引二百斤。就於本處召商、照例每引納銀三錢解部

○又題准、附海鹽課、不必邊方開中。就於本省召商中賣

○十四年、令福建鹽場商人、中到引鹽、以十分為率、五分派與福興泉漳四府一州、五分派與延建邵汀四府、各地方行賣

○嘉靖九年奏准、將潯美場鹽課米、每石折銀五錢、加耗修倉銀三分、追解泉州、貯庫支放

○十年題准、福建官鹽、仍以二百五斤為一引。每引一道、照包正鹽一引、並割出餘鹽若干。不必給以小票、每包許帶餘鹽二引。正鹽照原價三錢。餘鹽定價四錢

○十三年題准、福建運司引鹽、照舊例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不許以進貢修城等項名色、濫加耗鹽四十五斤。其正鹽一引、止許帶餘鹽二引。不許給與小票、縱令多帶

○十九年題准、浯州、(□丙)州、二場鹽米、每石俱折銀五錢

○萬曆二年、設運判一員、駐劄黃崎分司。將黃崎分司運副、移駐水口。運同、移駐泉州。專督理泉漳二府鹽務。給票抽稅。每鹽三千斤、定稅一錢五分。潯浯(□丙)惠四場、除灶戶原曬鹽場不課。其新漲海灘、民間開曬者、通行計坵徵課。惠安場歲徵課銀、仍舊解部。其潯浯(□丙)每引復加二分、與給票抽稅。及漳浦詔安等縣、潯浯等場、新設坵稅、俱作該省常餉。待海上撤兵、起解濟邊

○三年題准、將上里、海口、牛田、附海本色每引納銀三錢。差官解部

○八年、裁革福建添設運判一員。同知仍駐水口、副使駐劄黃崎、各分司管理鹽法

河東

河東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二年置】

解鹽東場分司解鹽西場分司

解鹽中場分司 【 弘治二年增置】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歲辦鹽、六千八十萬斤

弘治間歲辦

每歲辦鹽、四十二萬引。內常股鹽、二十九萬四千引。存積鹽、一十二萬六千引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六十二萬引

歲解太倉銀、四千三百九十五兩九錢。宣府鎮銀、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八兩五錢六分。大同

代府祿糧銀、四萬三千一百十三兩。山西布政司抵補民糧銀、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九兩

行鹽地方

西安府 漢中府

延安府 【 隆慶四年、改食池鹽】

鳳翔府 歸德府

懷慶府 河南府

汝寧府

南陽府 【 嘉靖二十七年議准、惟汝州並所屬四縣、行本司鹽。其餘十三州縣、兼行本司並淮北鹽】

汝州平陽府

潞安府 澤州

沁州遼州

成化十年、修築河東鹽池垣牆。置東門以為出入。設解鹽東場分司、於安邑縣路村地界、撈辦東場鹽課。設解鹽西場分司於解州、撈辦西場鹽課。每歲運司輪委佐貳官一員、各領該分司印信駐彼、量帶官攢秤斗、及提督巡檢司官兵人等巡視。兼捕獲鹽徒、修理牆垣

○二十二年、增河東歲辦鹽課一十一萬六千引、共為四十二萬引

○弘治二年奏准、添設解鹽中場分司、並給印信

○正德八年題准、將本運司鹽課額辦四十二萬引外、另撈二十萬引、召商於偏頭等關中納糧草。將原派倉場糧草、照數扣除、以補拖欠祿糧之數

○又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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