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五

作者: 李東陽7,310】字 目 录

嫡子改封長子。或妃年五十以上無出、及妃已故。

親王庶長子、亦改封

世子。

郡王庶長子、亦改封長子。若未封者、徑得請封。

親王嫡長孫、封為世孫。

郡王嫡長孫、封為長孫。

親王嫡長曾孫、封為曾世孫。

郡王嫡長曾孫、封為曾長孫。如世孫長孫有故、次

嫡庶孫應繼王爵者、亦許改封為世孫長孫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庶子襲封。萬曆十年議准、親郡王娶有內助妾媵、不論入府先後、已未加封、所生之子、皆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襲封父爵、定以庶長承襲。若有越次爭襲、朦朧奏擾者、將本宗參究罰治輔導官、并同謀撥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問治罪

凡請封生母。洪武二十五年議准、王妃以下、有所出者、稱夫人

○弘治四年定、親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

○十三年奏准、親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子例、請封夫人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親王之妾、其子已襲封

親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繼妃。

郡王之妾其子已襲封

郡王、而嫡妃不存者、准封次妃。俱止請敕知會、不給誥命冠服。身後減半祭葬

○萬曆七年議准、將軍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許其陳請。各從子爵秩、准與封號

○十年議准、親王庶子襲封

親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許封次妃。 【 弘治十年例】 但不得濫請繼妃封號。

郡王庶子襲封

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許封次妃。俱止請敕知會、不給誥命冠服。身後與祭一壇、無葬。若已故者、俱准追封次妃。其親王庶子初封

郡王者、生母止封夫人。 【 弘治四年例】 不在次妃之例。將軍中尉、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從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宜安人。止行文該府知會、俱不給誥命祭葬。若已故者、亦准追封。其養母庶母、不許一概濫請。至於生母年老多疾、其子願請出府就養者、許其陳乞。 【 嘉靖十一年例】 子多者、仍聽遞相迎養

【 萬曆七年例】

凡遣使冊封。嘉靖三十二年題准、每年冊封、□月題請。四月初旬傳制遣官出京

○四十四年奏准、冊封親王、及親王妃、勳戚大臣為正使。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官副之。冊封世子、郡王、及世子

郡王妃、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官為正使。部寺屬官、中書行人等官副之

凡冊寶冠服。洪武間定、凡親王

王世子、俱授金冊金寶。寶行印綬監鑄給。冊行銀作局造辦。冊文行翰林院撰作、中書科書寫。冠服儀仗行內官監造。如係舊府先年曾請封

世子者、金寶儀仗傳用、俱不另給。

世子承襲、止授金冊、傳用金寶。

郡王鍍金銀印、鍍金銀冊。儀仗冠服冊文、俱照

世子例行。

親王妃、用金冊九翟冠服、冊文照

親王例行。餘俱傳用。

世子妃、用金冊七翟冠服、餘照

親王妃行、郡王妃、用鍍金銀冊七翟冠服、如初封者用儀仗、襲封者不用。

世子并妃、郡王并妃、係初封、該給銀造大器一分、於銀作局關領。襲封者傳用、不領○嘉靖四十四年題准、初封

郡王及妃、銀大器俱令自備、不許請給。世孫、長子、長孫、及世孫夫人、長子夫人、長孫夫人、俱止給冠服、不給誥命。鎮國將軍夫人、及郡主以下、俱給誥命

凡酌議工價。萬曆十年議准、郡王初封者、爵秩雖同。然有帝孫王孫之異。係

帝孫者、儀仗房屋冠服及身後墳價、俱照例全給。其餘

郡王、儀仗房屋冠服、止令自備、不必奏請關給。身後墳價量給一半。如妃先故、給與造墳。以後王故之日、止開壙合葬。若

王故在萬曆七年例前、而妃今故者、不必補給。

世子墳價、與

郡王同。至於將軍、中尉、郡縣主君等、房屋冠服墳價、俱一概停免

凡管理府事。正德四年議准、郡王患病及薨逝、其子幼小、有以親支暫管府事者、禮部請敕、著令用心撫養、毋致失所。候其長成、仍回本府不許干預一應事務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郡王惟管理府事者請敕其餘不許瀆請

○四十三年議准、凡親王有罪削封。本府各郡王、聽自行管束宗儀、及奏請一應事件。若迎接詔敕、大宗廟祀、則輪遞從尊者

○萬曆十年議准、凡親王薨、子幼、許撫按官推舉

郡王一位、請敕暫管府事。凡一應奏請名封、鈐束宗儀事件、悉令管理。惟錢糧止許稽查、不許收掌。待嗣子年長、稍知事體、即便具奏迴避。其另城

郡王薨、子幼、亦聽撫按官於將軍中尉內、推舉一位、請敕攝理府事。俱要倫次相應賢能素著者、方行推選。不得徇情濫舉、致啟爭端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鈐束宗儀弘治十七年議准、各王府儀賓戚屬、如自恃尊屬、以王幼沖、不服鈐束、肆情縱欲、任意非為、敗倫傷化、聽王指實具奏。巡撫等官、照例會本奏聞區處。其教授等官、不行勸正、及軍民旗校無籍之徒、并樂工人等、哄誘撥置生事者、重治

○正德四年議准、親郡王患病、或年雖尚幼、其合府

郡王將軍以下、悉該聽其鈐束、有事必啟而行。違者、許該府指實參奏

○嘉靖二十四年議准、各府儀賓、務要照將軍等例、五日一赴府畫押。或不到、即時差人查究下落。其有無故推託者、聽親王量加罰治。若累次抗違不到、備由參奏前來、以憑題請處治。搆訟緣事者、將俸糧按月扣留在官、作正支銷

凡查革冒封。萬曆十年議准、郡王無繼統之例。其進封

親王、或薨故絕嗣、或犯罪革爵者、子孫弟姪、及旁支疏族、俱不准承襲王爵。先年有冒封過者、許各自首、姑准本爵終身。不分同城另城、其長子次子、俱止授世次本等爵級。有以前加封者、悉令改正。若隱匿不首、查出之日、即行削奪、不俟終身

凡進繳冊印。萬曆十年議准、郡王初封、給有冊印。其緣事降革者、例當繳奪若薨故而本支盡絕、無人收藏者、亦當追繳。 【 正德二年及嘉靖四十三年例】 今後遇有此項、通送親王奏繳。不許稽遲留外、以滋弊端。其有進封

親王、或改封

世子、及雖故絕、本府尚有人奉祀者、止令繳印、不必繳冊 【 萬曆七年例】

凡宗支奏報。弘治十年令、凡王府宗支、但有新生子女、即報本支

郡王、啟親王審實、年終類奏。長史造冊二本、齎送到部、一送宗人府比對、一留禮部查考。其各城另住

郡王、照例徑奏。教授造冊繳部

○正德四年題准各王府初生子女、三日後、即行具本奏報其冊、一年一次備造一樣二本、分送禮部、并守人府、以便查考

○萬曆十年議准、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啟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結明白、按季類奏。或因事稽遲、許於下季補奏。每年終、備將奏報過子女、攢造文冊一樣二本齎部、一轉送宗人府比對、一收貯禮部查考。如有不依期奏報、及未經保結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將長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輕

參治。所報子女、日後不許請名請封 【 弘治十年正德四年例同、但當時一年一次奏報】

奏報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報生事。為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第幾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嫡庶生第幾子女等、例該報生。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曰、宗支奏報一款。

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啟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結明白、按季類奏。或因事稽遲、許於下季補奏。如有不依期奏報、及未經保結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將長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輕參治。所報子女、日後不許

請名請封等因。今某等第幾子女等、俱係某季該報生

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遵例審實、具結送部外。理合奏報。伏乞敕下該衙門登記、以便日後奏

請名封。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聞 【 奏本背面、俱要細書對本長史教授、及用寶典寶等官職名。後倣此】

計開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年若千歲。正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女。如係庶出者、云第幾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女。收生婦某氏例該奏報凡查參

玉牒。萬曆十年議准、各王府玉牒冊、每年八月以裏、遵照冊式、攢造一樣二本。冊尾明註監造某官、對同某官、書寫某役差人齎送到部。一轉送宗人府。一收貯禮部。除過期不到者、聽宗人府查參外。其造到文冊、但有開載不明、或嫡庶混淆、或名位舛錯、或那移封期、或增減年歲等項情弊、本部即將經管員役、指名參究。原冊駁回另造。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本年內殤卒位數、照依宗支歲報冊、一體開報、以備查考

玉牒冊式

某王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賜名。某年月日

冊封為世子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冊封為世子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襲封為某王。妃某氏、同日進封為某王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如係次嫡庶子已封郡王、改封世子、并從親進封者、俱要明白開註】

第二子某。某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自奏

賜名。某年月日

冊封為某郡王。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冊封為某郡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 餘倣此】

第一女。某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請封。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封為某郡王。選配儀賓某人。某年月日冠帶成婚。郡王某年月日卒。儀賓某年月日卒 【 餘倣此】

某郡王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賜名。某年月日授封為長子。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封為長子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幾號勘合、入府成婚。某年月日

冊封為某王。夫人某氏同日進封為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 如係次嫡庶子已封將軍、改封長子者。俱要明白開註】

第二子某。某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賜名。某年月日授封為鎮國將軍。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封為鎮國將軍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幾號勘合、入府成婚。將軍某年月日卒。夫人某年月日卒

【 餘倣此】

第一女。某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請封。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封為某縣主。選配儀賓某人。某年月日冠帶成婚。縣主某年月日卒。儀賓某年月日卒 【 餘倣此】

鎮國將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輔國將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奉國將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鎮國中尉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輔國中尉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奉國中尉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以後某字輩、照依世次、由郡王以至將軍中尉、同前開造

凡名封奏結。萬曆十年議准、宗室子女、請名請封、俱由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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