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七

作者: 李東陽9,752】字 目 录

、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因嫡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繼選、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查得宗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親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許奏

請選繼、止請敕封為繼妃、不給冊命冠服。若元配題封之後、未及遣官行禮病故者、親王繼妃、准給冊命冠服。仍

遣官

冊封。

郡王繼妃、止給冊命、不遣官

冊封。不給冠服。將軍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者、俱許選繼。其親王世子

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俱准選繼、以共承宗祧。止請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日、世子繼妃、進封為親王繼妃。長子繼夫人、進封為郡王繼妃。一體遣官

冊封。世孫長孫、亦照

世子長子例行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將某等照例題

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一人以為繼室。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如親郡王、止引親郡王例。將軍中尉、止引將軍中尉例。世子長子、止引世子長子例。其親郡王世子世孫、長子長孫、系單本具奏者、倣後開來歷格式敘於前。奏內不必列計開】

計開

親郡王

一某王某、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具奏冊封為某王。某年月日、具奏選婚。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冊封為某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並無所生子女、例應選繼

世子世孫長子長孫

一某王世子、世孫、某郡王、長子、長孫、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具奏冊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具奏選婚。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冊封為某妃夫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 【 如有子開有出、無子開無出】 某年月日、病故。例應選繼

將軍中尉

一某府將軍、中尉、某、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具奏授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夫淑恭宜安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並無所生子女。例應選繼

【 如係未封未婚病故者、俱於為配下雲未曾授封、未經成婚、某年月日、病故】

一選娶內助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選娶內助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選娶內助、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親郡王妃病故、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許選繼。止照內助事例、有妾推舉一妾、無妾奏選一人、以管理家事、撫育子女。將軍中尉正配病故、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許選娶內助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將某等照例題

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內助、就作本位第一妾。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計開

某郡王府

一某王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

請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病故。除報喪外、並未娶有妾媵、遺下子女、無人撫育、例應選娶內助

【 如本位下有妾者、病故下雲因年足若干歲、正配無出、先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娶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第一妾。例應進為內助】

凡妾媵限制。正德四年令、凡長女已為王妃、復將次女進與為妾者、罪坐所進之人

○嘉靖二十三年議准、各王府選娶妾媵。俱要預行奏請。其奏內、大明開年紀若干、有無嫡子、及曾否娶有幾妾候禮部查明、果係乏嗣、及例應娶之數、方與行文覆勘是實、方許選娶。例外濫收者、聽禮部參題革退

○萬曆十年議准、凡親王妾媵、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郡王額妾四人。長子及將軍額妾三人。中尉額妾二人 【 弘治間例】

世子

郡王選婚之後、年二十五歲、嫡配無出、具啟親王轉奏。長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實具奏。於良家女內選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二妾。至三十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選足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之後、年三十歲、嫡配無出、照例具奏、選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長子將軍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

【 嘉靖三十一年例】 凡選妾禁例、悉如選婚。不許濫選流移過犯、及本府軍校廚役之家。各王府每年備將妾媵姓氏來歷、並入府年月、攢造文冊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並名位行次、即填注本妾項下、以備名封查考。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及而預陳。或已生子而復娶。將本宗參奏罰治。所生子女、中尉以上、照濫妾例行。庶人不給名糧

奏選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選娶妾媵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無出。某等年足若干歲。乞要照例選妾等因。俱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妾媵限制一款、世子

郡王選婚之後、年二十五歲、嫡配無出、具啟親王轉奏。長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實具奏、於良家女內選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二妾。至三十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娶足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之後、年三十歲、嫡配無出、照例具奏、選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長子將軍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等官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門、覈實具奏外。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將某等照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一人、以為第幾妾。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 如世子郡王奏內、止云世子郡王例。長子將軍中尉奏內、止云長子將軍中尉例】

計開

某郡王府

一世子、某郡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

請授封為某爵。嫡配某氏、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並無生有子嗣。例該選妾

妾媵冊式

某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隆慶五年以前、止開例前以禮娶到、不開勘合號數】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

賜名。某年月日封。 【 後有子、以次開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封。 【 後有女、以次開造。若原無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無出二字】

第二等妾 【 同前】

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娶。某年月

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 如係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開例前以禮娶到、不開勘合號數】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

賜名。某年月日封。 【 後有子、以次開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封。 【 後有女、以次開造。若原無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無出二字】

第二等妾 【 同前】

鎮國將軍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輔國將軍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奉國將軍某位下、除淑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鎮國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輔國中尉某位下、除宜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奉國中尉某位下、除安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 以上俱照前式開造】

凡庶人婚嫁。景泰三年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長成、或無父母婚姻、又無人敢與議配、所在官司審察具名奏來處置

○天順四年奏准、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與四表裏、首飾銀二十兩、豬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

○萬曆七年議准、各王府庶男婚資、照庶女例、一概免給

凡擅婚子女。嘉靖二年、令王府有不遵禁約、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選

○二十八年題准、王府擅自擇選繼室、已經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許請乞封號。以後違例擅婚者、視此

○萬曆七年議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別、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者、查無別礙、姑准請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後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其已封者、姑准半祿終身、日後子孫、一體止給名糧

○十年議准、宗室奏選正配。選有之日、仍奏請封號、候有成命、方許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謂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不許請封。年足十五歲以上、歲給口糧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擇配、俱不給婚嫁之資。

【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不經奏選、不請封號、私自成婚者、比之擅婚、違礙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濫妾例行。如有聽繼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礙請封者、臨期請旨定奪

凡濫妾子女。弘治九年議准、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納宮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許請名請封

○嘉靖四十四年議准、王府有不經奏請、濫娶妾媵、及有以流移婦女、有夫之妻、並額外濫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女、止給口糧

○萬曆十年議准、宗室庶生子女、必其母妾、係額內應娶人數、曾經奏選明白者、方准請名請封。如不經奏選、或增立陪從宮人名目、或入府在正配未封之先、皆為濫妾。查係額內人數、所生之子、姑准請名、歲給本色米十二石。若在額外者不給。其女任其擇配。俱不給婚嫁之資。如有聽繼王爵、係濫妾之子、有礙請封者、臨期請旨定奪

凡花生子女。正德四年議准、王府有濫收外人、於宮闈內乳養者、長史啟王、嚴加禁約、如違、輔導官從重治罪

○萬曆十年議准、宗室如有姦收樂女、與不良之婦為婚者、所生子女、並選配夫人等、及儀賓、已授封者、爵職封號祿米、盡行革去。未授名封者、不許朦朧冒請。新生者、不許造入玉牒、以混

天潢。其女婦盡數逐出。樂工人等、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本宗仍聽參奏降革。輔導官、及保勘員役、一體治罪 【 正德四年例】

凡請封妃父。萬曆十年議准、親郡王選有婚配、奏請授封為妃、即將妃父、授五城兵馬職銜。

親王妃父、授兵馬指揮。

世子及郡王妃父、授兵馬副指揮。移咨吏部、銓注衙門。繼妃之父、亦照例請授。其次妃、及追封

王妃之父、俱不許濫請、如妃父原有官職可稱、及世子

郡王妃、進封為親王妃、其父已有職銜者、不必再請 【 洪武間例】

凡釋放宮眷。正德三年題准、高牆庶人病故、所遺妾媵、照戶部題准事例釋放。仍拘父母親屬領出嫁遣。若無父母親屬、量為處置疏放、勿令失所

○四年議准、今後各王府襲封之初、其先王侍從宮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養贍。無出者、照例釋放。各將軍以下、並庶人病故、其宮人無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親屬、領出嫁遣儀賓婚配

凡儀賓婚配。洪武二十七年令、郡縣主之夫、都與宗人府儀賓職事散官、還照品級、俱授誥命。

靖江王府女封郡君。婿之祿秩、比從四品、一般與儀賓職事

○宣德三年定、郡主儀賓秩從二品。縣主儀賓從三品。郡君儀賓從四品。縣君儀賓從五品。鄉君儀賓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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