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品。若遇行禮、序於同等官員之左
○弘治間、令王府選擇儀賓、務要年及大五歲以上、人物長成俊秀者、方許具奏成婚
○又令各王府子女、不許於本府軍校之家選配
○又議准、各王府選中儀賓、本府長史教授俱要通送本處提學、撥發讀書習禮、不時考驗、年至三十方止
○十六年令、儀賓因郡縣主君故、求回還侍親者、不准。止許照天順年例、移親侍養
○嘉靖五年、令各王府選婚、有失倫序者、不許保結起送○六年議准、王府選取子弟婚畢謝恩、許於三年以裏舉行。如過三年者、照例治罪
○十六年題准、宗室郡君等擇配、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止給冠帶榮身
○三十二年定、鎮國中尉婿、授七品宗婿職事。輔國中尉婿、授八品宗婿職事。奉國中尉婿、授九品宗婿職事
○又議准、各王府中尉女、及選配子弟、聽禮部題請、授以宗女宗婿名色、仍給與冠帶婚資。其冠服宗婿視文職。宗女視命婦。其宗婿就各該
王府冠帶謝恩、不必赴京。仍聽其自便、不必在府隨眾朝參
○三十四年議准、選到儀賓、有未婚而郡縣主君病故要將次女續親者、聽。仍准改給誥命
○四十四年議准、選中儀賓、除出
親郡王者、照舊赴京外。鎮國將軍以下儀賓、及各中尉宗婿、俱免其赴京、年終類奏。其儀賓誥命祿米從人、照例題給
○萬曆七年議准、親郡王儀賓、例給祭典外。其餘悉從裁革。凡主君夫亡、而乏子嗣可依者、照舊贍給。若有子嗣夫亡、及儀賓於主君亡日、即住支常俸、不許虛冒
○十年議准、親郡王及將軍之女、選中儀賓、俱免赴京謝恩。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申呈撫按衙門詳允、就便冠帶成婚。各於年終、具本類奏。 【 萬曆七年例】如所選儀賓、有未成婚而病故者、許另選婚配。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儀賓成婚之後、各王府照例請給誥命祿米從人。該布政司、仍具結到部、以憑題覆奏請。期限照男選婚女請封例。如過期十年以下、查題。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
奏請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請給誥命祿米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某嫡庶第幾女、某縣主郡縣鄉君等、會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嫡長次男某等、例該
請給誥命祿米從人等項、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儀賓婚配一款。
親郡王及將軍之女、選中儀賓、俱免赴京謝恩。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申呈撫按衙門詳允、就便冠帶成婚。各王府照例
請給誥命祿米從人。該布政司仍具結到部、以憑題覆等因。今據某縣主、郡縣鄉君、選配子弟某等、已令長史教授某、查勘明白、申呈撫按衙門詳允、就便冠帶成婚訖。例該
請給誥命祿米從人。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敕下禮部、照例將某縣主、郡縣鄉君、選配子弟某等、授以縣主郡縣鄉君儀賓職事。
賜給誥命祿米從人等項。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聞
計開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某、嫡庶第幾女、某縣主、郡縣鄉君、見年若干歲、妃夫淑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如係庶出者、雲第幾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於某年月日、具奏請封選婚。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嫡長次男某、見年若干歲、先於某年月日、申呈撫按衙門詳允、就便冠帶成婚訖
凡儀賓恩卹。萬曆十年議准、儀賓祿米、因於郡縣主君。丁憂、仍全給。至妻亡之後、截日住支。若儀賓先故、不分有無子嗣、郡縣主君等、亦止半給養贍、誥命仍許請給。其儀賓身後卹典、一概停免。至於中尉之女、聽從選配、不必請授宗女宗婿名色。亦不給與婚嫁之資。長史教授等官、將選配子弟開報巡撫衙門、徑行給劄冠帶成婚。量免本身雜泛差役。仍聽自便、不必在府朝參。如有志舉業、不願冠帶者聽其與民生一體考選、應舉出仕
【 萬曆七年例】
宗學【書□附】
凡修明宗範。正德十四年、令吏部於各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務擇學行優長、堪為師範者、除授。凡世子、眾子、長子、將軍、中尉等、年未弱冠者、各隨資質、嚴立課程、教養如法、不得虛應故事。撫按提學等官、訪其賢否勤惰以聞
○萬曆十年題准、凡宗室之子、年十歲以上、俱入宗學。其師即以本府教授紀善等官、選取學行俱優充之。若宗生眾多、則分置數師。或於宗室中、推舉一人為宗正、主領其事。令各生誦習
皇明祖訓、孝順事實、為善陰騭等書、至於四書五經、史鑑性理、亦相兼講讀。俟年至十五、許照例請封、先給祿米三分之一、仍習學五年、驗有進益
親王方與奏請出學、支本等全祿。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另城者、該府
郡王、或管理府事者、奏請。其有放縱不循禮守法者、學師具啟各該
親郡王、小則徑自訓責。大則參奏降革
書院
凡奏討書籍。萬曆十年議准、宗室中有讀書好禮、奏討書籍、及以書院請名者、禮部俱與題覆請給。但不許假借虛名、以滋欺罔。書籍簿數、書院名額、俱取自上裁。其蓋造書院、止令自備工料、不得因而干涉有司、煩擾百姓。違者、許撫按官參治 【 嘉靖四十三年例】
府第
聖祖定邸殿制度、俱從儉樸。至今守而弗失。其後郡王以下故絕者、有分撥入官之例
凡府第。洪武九年、命中書省臣、作
親王宮室、務從儉樸、不得宮飾朱紅。室飾大青綠凡絕府產業。嘉靖四十四年議准、凡郡王故絕府第屯廠、暫歸
親王掌管、待有新封轉給、或入官召佃、以充祿入之資。郡縣主君房屋、亦同
○萬曆七年議准、郡王故絕無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給府第、候宮眷終後、仍入官變賣、以充祿糧
○十年議准、郡王故絕、所遺府第屯廠莊田等項。教授等官、逐一查理明白、申呈撫按衙門、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給府第、聽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親王撥給者、仍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復歸
親王。若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業、量給三分之一、與管理奉祀者、為歲時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聽有司從公分給親支。如無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別產、聽從宮眷變賣養贍
內官內使【廚校及收買子女物件附】
凡內官內使。洪武間定、親王府內官十員。承奉司承奉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典寶所典寶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典膳所典膳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典服所典服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各門官門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內使十名。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各一名。司樂、司弓矢、各二名
○正統九年、令各王府、如有孀居郡縣主君、親王量撥老成內使、看守門戶
○弘治九年奏准、各王府缺少內官內使、司禮監擇其老成讀書者、具奏照缺給賜。以後有缺奏除。其郡王府、每府給與內使二名。專管宮闈事務、及關防門禁
凡保陞內官。正德三年、令各王府內使、不係欽撥者、不准乞恩保陞
○四年議准、王府承奉等官、並郡王內使、俱有定額。不許額外濫保、及擅立內典膳職名、希圖保陞。違者罪坐營求之人、及輔導等官
○萬曆十年題准、王府承奉等官、額設一正一副。俱照次序遷轉。承奉正副員缺、該典寶正副挨補。典寶正副員缺、該典膳正副挨補。典膳正副員缺、該典服正副挨補。典服正副員缺、該門官挨補。門官員缺、該內使陞補。不容一概濫請。其各處無名內使、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擅入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撫按官嚴加禁治。 【 正德十六年例】 若各王府收用私自淨身之人、及有違例保陞者、聽禮部查參、並將長史等官究治 【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奏討內使。萬曆十年議准、親王內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樂、司弓矢之屬、總數不過十名。若果原額缺人、具實奏討。司禮監擇其老成讀書者量撥四名。
世子及郡王、原未經撥給者、各量撥二名。其將軍中尉、不許違例濫請。 【 嘉靖四十四年例】 至於內使冠帶、限以到府年分、親王內使、須歷十年之上、郡王內使、須歷十二年之上、方許具奏請給。年淺者、不得朦朧奏討。 【 嘉靖八年例】 其淨身男子平巾、查係禮部分撥者、方與題請。若各王府私收者、不准
廚校 【 廚役、事例詳見精膳司。校尉、詳見兵部車駕司】
凡郡王廚校。隆慶四年議准、各郡王民校民廚、不分例前例後、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銀十兩。民廚二名、每名徵銀八兩。其看墳民校、有宮眷者、准留六名。無宮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徵銀八兩。僉派送用
○六年議准、王府民校、原係徭編雇役。有姦徒冒充者、查革問遣○萬曆十年議准、郡王廚役、止許撥給二名。有護衛儀衛去處、護衛儀衛撥給。無護衛儀衛者、有司撥給。 【 嘉靖三十一年例】 其校役不拘郡王舊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額。除原係護衛僉撥者、仍於本衛僉撥外。其不係護衛僉撥者、有護衛去處、該衛撥與軍餘十二名。民間僉派十二名。無護衛去處、俱於民間僉派。
【 嘉靖八年例】
每名每年於徭編內、民廚徵銀十兩。民校徵銀十二兩。解赴布政司、轉發該府、雇人代役。原撥民廚民校、掣回有司當差。不許仍令身當、隱蔽差役。如有占吝不發者、聽撫按官參奏。其絕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銀雇役外。其餘民校民廚、盡數發還有司。原係徵銀者、免派。若革除
親王墳所、給守墳軍校五名
收買子女並物件
凡收買子女物件。嘉靖四十四年議准、各王府收買子女。照依弘治年例、不過二十人。以後俱不准收。毋得藉口缺人、援引遠年事例、夤緣請乞。違者將輔導官參治
○又議准、王府應買物件。但於本地收買。不許瀆奏、求往他處、及擅自差人貿易。違者、事發將本爵罰住祿米。承委人員、從重問罪
獎諭
宗室為善者、獎諭示勸。故有賜敕賜物之例
凡旌表節孝。正德八年奏准、王府如有節孝、及卓異行跡、查奏前來、禮部照例請敕獎諭。但不許奏請建立牌坊
○嘉靖九年定、宗支有孝行實跡等項、應旌獎者、許
親王奏來。若係
親王、則令撫按官奏來。仍行勘明、寫敕遣官往諭。並賜以銀(土商)羊酒
○萬曆十年議准、宗室中有孝友兼至、及婦女守節貞烈、足以激勵風化者、各具實跡奏聞。以憑覈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請敕獎論。或加贈封號。長史教授官並宗儀人等、不許需索抑勒。亦不許扶同欺罔、有孤
恩典
過犯【禁例附】
凡過犯有重輕。輕者治其黨與。重者本身發高牆、或閒宅。子孫降為庶人、或俱禁住。其後或以慶恩、子孫間得開釋雲
凡宗室過犯。洪武六年定、親王有過重者、遣皇親、或內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內官召之。至京、天子親諭以所作之非。果有實跡、以在京諸
皇親、及內官、陪留。十日之間、五見
天子、然後發放。雖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則降為庶人。輕則當因來朝、面諭其非。或遣官諭以禍福、使之自新
○弘治九年令、親王所行未善。長史等官從容諫正。至再至三不聽、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郡王所為不合禮度者、教授勸正、如其不聽、啟親王密切戒勉。如再不聽、親王具奏。事情輕者、降敕切責。若干宮壼重事、差內官
皇親前去體勘、至日處治。
親王有過、專罪輔導官。
郡王有過、專治內使教授。其親王府輔導官、務日請
王講讀經史。
王子亦要讀書習禮。各府將軍、該府
親郡王自行禁治。若互相容隱、不行禁治、許鎮巡等官、將所為不法事、會本具奏、上請區處
○正德四年議准、宗支罪犯深重、降革爵秩者、郡王將軍而下、不許代為請復。違者、罪坐輔導官
○嘉靖十六年奏准、宗室有犯事情輕者、照常奏請。犯該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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