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 大明會典卷之七十八

作者: 李東陽7,786】字 目 录

學校

儒學

國初、兩京及中都、俱設國子監。天下府州縣、俱設儒學。其後裁中都國子監。而各都司衛所、亦有設學者。今具列在外儒學事例於後。而兩京國子監事例、則各載于本衙門云

選補生員

洪武初、令在京府學生員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日給廩膳聽於民間選補。仍免其家差徭二丁

○二十年、令增廣生員、不均額數

○二十五年奏准、起取富民原係生員者、送應天府學讀書

○永樂三年、令起取人匠內有生員、照例送應天府學

○宣德三年定、增廣生員、在京府學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照例優免差徭

○正統元年、令生員名缺、許本處官員軍民之家、及社學俊秀無過犯子弟選補

○十二年奏准、生員常額之外、軍民子弟願入學者、提調教官考選俊秀、待補增廣名缺、一體考送應試

○天順六年、令廩膳有缺、於增廣內考選學問優等者幫補

○弘治七年奏准、廩膳有缺、不許將別學增廣調補

○正德十年奏准、都司衛所學、原定一年一貢者、與設優等次等生員各四十名。原定三年二貢者、與設優等次等生員各三十名。原定二年一貢者、與設優等次等生員各二十名。通行提學官考補。以後於優等內照例考選充貢。有多餘者、俱作附學。不堪者、不必取足

○嘉靖二年、令增順天府廩膳生員二十名

○三年、令增應天府學廩膳增廣生員、順天府學增廣生員、各二十名

○十一年奏准、承天府學廩膳增廣生員六十名。其鍾祥縣學生員亦照例通隸府學

○十五年、詔各處學校廩膳生員、有親老無人侍養、願告侍親者、聽親終復學。其累科不第、年五十以上、願告退閒者、給與冠帶榮身、仍免本身雜泛差徭凡衛學。成化三年、令學四衛以上、軍生八十人。三衛以上、軍生六十人。二衛一衛、軍生四十人。不及者不拘。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

○嘉靖二十一年題准、直隸金山衛學、照福建平海衛學例、添設廩膳二十名。應給廩米、華亭上海二縣出辨

○又題准、貴州普定等十二衛、各設廩膳生員二十名。各該衙門通融處給廩米

○隆慶二年題准、直隸各衛儒學、原屬衛官提。調者、仍以本衛官提調。惟季考生員、及考選童生、聽各該巡按御史、定委通判等項文職官管理凡軍舍入學。洪武一十七年、令武官舍餘年十五以下、許入府州縣學讀書

○宣德七年、令衛所官舍軍餘俊秀者、許入附近府州縣學、聽本處鄉試

○景泰二年、令雲南貴州軍民生相兼考補廩膳、照例科貢

○三年、令各處軍生許考補廩膳、照例科貢

凡土官入學。成化十七年、令土官嫡子、許入附近儒學

○正德十六年奏准、歸順土官子孫、但經一次送順天府學食廩者、不論事故及中式、俱不許再補

○嘉靖二十六年題准、歸順土官子孫、照舊例送學食廩讀書

○萬曆四年題准、廣西、雲南、四川等處、凡改土為流州縣、及土官地方建有學校者、令提學官嚴加查試、果係土著之人、方准考充附學。不許各處士民、冒籍濫入學規

洪武二年、詔天下府州縣立學校。學者專治一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

○三年、定學校射儀。前期、戒射定耦。選職事充司正、副司正、司射、司射器、請射、舉爵、收矢、執旗、樹鵠、陳設訖。至日、執事者入就位。請射者引主射正官、及各官員子弟士民俊秀者、各就品位。司射器者、以弓矢置於各正官及司射前。請射者詣正官前圓揖畢、引詣司射器前受弓矢訖、復位。司正執算入立於中後、請射者詣司射前曰、請誘射。引司射二人耦進、各以三矢搢于腰帶之右、以一矢挾於二指間。推年齒相讓、年長者為上射。年幼者為下射。上射先詣射位、向鵠正立發矢。司正書中、投算置於中。舉旗者如所射應之。射畢、退立於傍。讓下射者詣位。射訖。請射者俱引復位。收矢者收矢復於射者。司正取所中算。請射者、次請士民俊秀射。次請官員子弟射。次請品卑至品高者射。其就射位發矢取算書中舉旗收矢復位、皆如前儀。既畢、司正、副司正各持算白中於主射正官。舉爵者酌酒授中者飲之。中的者三爵。中采者二爵。飲訖。請射者請屬官以下仍捧弓矢納於司射器。還詣主射正官前相揖而退

○六年、令今後一應文字、只用散文。不許為四六誤後學

○十五年、頒禁例於天下學校、鐫勒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永為遵守

○一今後府州縣生員、若有大事干於已家者、許父兄弟姪具狀入官辯訴。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輕至於公門

○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少、愚癡者多。其父母賢智者、子自外入、必有家教之方。子當受而無違、斯孝行矣、何愁不賢者哉。其父母愚癡者、作為多非、子既讀書、得聖賢知覺、雖不精通、實愚癡父母之幸、獨生是子。若父母欲行非為、子自外入、或就內知、則當再三懇告。雖父母不從、致身將及死地、必欲告之、使不陷父母於危亡、斯孝行矣

○一軍民一切利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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