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义 - 下经夬传卷五

作者: 孔颖达12,670】字 目 录

。良由听之不明,故闻言不信也。注“同於噬嗑灭耳之凶”。正义曰:四既闻言不信,不肯牵系於五,则必被侵克致凶。而《经》无凶文,《象》称“聪不明”者,与《噬嗑》上九辞同,彼以不明释凶,知此亦为凶也。

九五:苋陆夬夬,中行无咎。

[疏]“九五”至“无咎”。正义曰:“苋陆,草之柔脆者也。夬之为义,以刚决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五处尊位,为夬之主,亲决上六,决之至易也,如决苋草然,故曰“苋陆夬夬”也。但以至尊而敌於至贱,虽其克胜,不足贵也。特以中行之故,才得无咎,故曰“中行无咎”。注“苋陆,草之柔脆者”。正义曰:“苋陆,草之柔脆”者,子夏《传》云:“苋陆,木根,草茎,刚下柔上也。”马融、郑玄、王肃皆云“苋陆,一名商陆”,皆以苋陆为一。黄遇云:“苋,人苋也。陆,商陆也。”以苋陆为二。案:《注》直云“草之柔脆”者,亦以为一同於子夏等也。

《象》曰:“中行无咎”,中未光也。

[疏]正义曰:“中未光”者,虽复居中而行,以其亲决上六,以尊敌卑,未足以为光大也。

上六:无号,终有凶。

[疏]正义曰:上六,居夬之极,以小人而居群阳之上,众共弃也。君子道长,小人必凶。非号唃所免,故禁其号唃,曰“无号终有凶”也。

《象》曰:“无号”之“凶”,终不可长也。

[疏]正义曰:“终不可长”者,长,延也。凶危若此,非号唃所能延,故曰“终不可长也”。

姤:女壮,勿用取女。

[疏]正义曰:“姤,遇也。”此卦一柔而遇五刚,故名为“姤”。施之於人,则是一女而遇五男,为壮至甚,故戒之曰“此女壮甚,勿用取此女”也。

《彖》曰:姤,遇也。柔遇刚也。

[疏]正义曰:此就爻释卦名,以初六一柔而上遇五刚,所以名“遇”,而用释卦辞“女壮,勿用取女”之义也。

“勿用取女”,不可与长也。天地相遇,品物咸章也。

[疏]“勿用取女”至“品物咸章也”。正义曰:“勿用取女,不可与长”者,女之为体,婉娩贞顺,方可期之偕老。淫壮若此,不可与之长久,故“勿用取女”。“天地相遇,品物咸章”者,已下广明遇义。卦得遇名,本由一柔与五刚相遇,故遇辞非美,就卦而取,遂言遇不可用,是“勿用取女”也。故孔子更就天地叹美“遇”之为义不可废也。天地若各亢所处,不相交遇,则万品庶物,无由彰显,必须二气相遇,乃得化生,故曰:“天地相遇,品物咸章”。

刚遇中正,天下大行也。

[疏]正义曰:庄氏云:“一女而遇五男,既不可取,天地匹配,则能成品物。”由是言之,若刚遇中正之柔,男得幽贞之女,则天下人伦之化,乃得大行也。

《姤》之时义大矣哉!

[疏]“姤之时义大矣哉”!正义曰:上既博美,此又结叹,欲就卦而取义。但是一女而遇五男,不足称美,博论“天地相遇”,乃致“品物咸章”,然后“姤之时义大矣哉”!。注“凡言义者”至“有意谓者也”。正义曰:《注》总为称义发例,故曰“凡言”也。就卦以验名义,只是女遇於男,博寻遇之深旨,乃至道该天地,故云“不尽於所见,中有意谓”者也。

《象》曰:天下有风,姤。后以施命诰四方。

[疏]正义曰:风行天下,则无物不遇,故为遇象。“后以施命诰四方”者,风行草偃,天之威令,故人君法此,以施教命,诰於四方也。

初六:系于金柅,贞吉。有攸往,见凶。羸豕孚蹢躅。

[疏]“初六系于金柅”至“羸豕孚蹢躅”。正义曰:系于金柅,贞吉”者,金者,坚刚之物。柅者,制动之主,谓九四也。初六阴质,若系於正,应以从於四,则贞而吉矣,故曰“系于金柅,贞吉”也。“有攸往,见凶”者,若不牵於一,而有所行往,则惟凶是见矣,故曰“有攸往,见凶”。“羸豕孚蹢躅”者,初六处遇之初,以一柔而承五刚,是不系金柅,有所往者也。不系而往,则如羸豕之务躁而蹢躅然也,故曰:“羸豕孚蹢躅”。羸豕谓牝豕也。群豕之中,豭强而牝弱也,故谓牝豕为羸豕。阴质而淫躁,牝豕特甚焉,故取以为喻。注“柅者,制动之主”。正义曰:“柅者,制动之主”。柅之为物,众说不同。王肃之徒皆为织绩之器,妇人所用。惟马云:“柅者,在车之下,所以止轮令不动者也。”王注云:“柅,制动之主。”盖与马同。

《象》曰:“系于金柅”,柔道牵也。

[疏]正义曰:“柔道牵”者,阴柔之道,必须有所牵系也。

九二:包有鱼,无咎,不利宾。

[疏]正义曰:“庖有鱼、无咎”者,初六以阴而处下,故称鱼也。以不正之阴,处遇之始,不能逆於所近,故舍九四之正应,乐充九二之庖厨,故曰“九二、庖有鱼”。初自乐来,为已之厨,非为犯夺,故得“无咎”也。“不利宾者”,夫擅人之物,以为己惠,义所不为,故“不利宾”也。

《象》曰:“包有鱼”,义不及宾也。

[疏]正义曰:“义不及宾”者,言有他人之物,於义不可及宾也。

九三:臀无肤,其行次且,厉,无大咎。

[疏]正义曰:阳之所据者,阴也。九三处下体之上,为内卦之主,以乘於二,无阴可据,居不获安,上又无应,不能牵据以固所处,同於夬卦九四之失据,故曰“臀无肤,其行次且”也。然复得其位,非为妄处,特以不遇其时,故致此危厉,灾非已招,故无大咎,故曰“厉无大咎”。

《象》曰:“其行次且”,行未牵也。

[疏]正义曰:“行未牵”者,未能牵据,故“其行次且”,是“行未牵也”。

九四:包无鱼,起凶。

[疏]正义曰:“庖无鱼”者,二擅其应,故曰“庖无鱼”也。庖之无鱼,则是无民之义也。“起凶”者,起,动也。“无民而动,失应而作,是以凶也。”

《象》曰:“无鱼”之凶,远民也。

[疏]正义曰:“远民”者,阴为阳之民,为二所据,故曰“远民”也。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陨自天。

[疏]“九五以杞包瓜”至“有陨自天”。正义曰:“以杞匏瓜”者,杞之为物,生於肥地;匏瓜为物,系而不食,九五处得尊位而不遇,其应是得地而不食,故曰“以杞匏瓜”也。“含章,有陨自天”者,不遇其应,命未流行,无物发起其美,故曰“含章”。然体刚居中,虽复当位,命未流行,而不能改其操,无能倾陨之者,故曰:“有陨自天”,盖言惟天能陨之耳。注“杞之为物,生於肥地者也”。正义曰:“杞之为物,生於肥地者也”,先儒说杞,亦有不同。马云:“杞,大木也。”《左传》云:“杞梓皮革自楚注,则为杞梓之杞。”子夏《传》曰:“作杞匏瓜。”薛虞《记》云:“杞,杞柳也。杞性柔刃,宜屈桡,似匏瓜。”又为杞柳之杞。案:王氏云“生於肥地”,盖以杞为今之枸杞也。

《象》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陨自天”,志不舍命也。

[疏]正义曰:“中正”者,中正故有美,无应故“含章”,而不发。若非九五中正,则无美可含,故举爻位而言“中正”也。“志不舍命”者,虽命未流行,而居尊当位,“志不舍命”,故曰“不可倾陨”也。

上九:姤其角,吝,无咎。

[疏]正义曰:“姤其角”者,角者,最处体上,上九进之於极,无所复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吝无咎”者,角非所安,与无遇等,故独恨而鄙吝也。然不与物争,其道不害,故无凶咎,故曰“无咎”也。

《象》曰:“姤其角”,上穷吝也。

[疏]正义曰:“上穷吝”者,处於上穷,所以遇角而吝也。

萃:亨。

[疏]正义曰:“萃”,卦名也,又萃聚也,聚集之义也。能招民聚物,使物归而聚已,故名为“萃”也。亨者,通也。拥隔不通,无由得聚,聚之为事,其道必通,故云“萃亨”。

王假有庙。

[疏]正义曰:假,至也。天下崩离,则民怨神怒,虽复享祀,与无庙同。王至大聚之时,孝德乃昭,始可谓之“有庙”矣,故曰“王假有庙”。

利见大人,亨,利贞。

[疏]正义曰:聚而无主,不散则乱。惟有大德之人,能弘正道,乃得常通而利正,故曰“利见大人,亨,利贞”也。

用大牲,吉。

[疏]正义曰:大人为王,聚道乃全,以此而用大牲,神明降福。故曰“用大牲,吉也”。

利有攸往。

[疏]正义曰:人聚神祐,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萃,聚也。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也。

[疏]“《彖》曰”至“故聚也”。正义曰:萃,聚者,训,“萃”名也。“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者,此就二体及九五之爻释所以能聚也。若全用顺说,则邪佞之道兴;全用刚阳,而违於中应,则强亢之德著,何由得聚?今“顺以说”,而刚为主,则非邪佞也。应不失中,则非偏亢也。如此方能聚物,故曰“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也”。

“王假有庙”,致孝享也。

[疏]正义曰:享,献也。聚道既全,可以至於“有庙”,设祭祀而“致孝享”也。

“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

[疏]正义曰:释聚所以利见大人,乃得通而利正者,良由大人有中正之德,能以正道通而化之,然后聚道得全,故曰“聚以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顺天命也。

[疏]正义曰:天之为德,刚不违中,今“顺以说”,而以刚为主,是“顺天命”也。动顺天命,可以享於神明,无往不利,所以得用大牲,吉。“利有攸往”者,只为“顺天命”也。

观其所聚,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疏]正义曰:此广明萃义而叹美之也。凡物所以得聚者,由情同也。情志若乖,无由得聚,故“观其所聚,则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象》曰:泽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疏]正义曰:泽上於地,则水潦聚,故曰“泽上於地,萃”也。除者,治也。人既聚会,不可无防备。故君子於此之时,脩治戎器以戒备不虞也。

初六:有孚不终,乃乱乃萃。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

[疏]“初六有孚”至“往无咎”。正义曰:“有孚不终,乃乱乃萃”者,初六有应在四,而三承之,萃聚之时,贵於近合,见三承四,疑四与三,始以中应相信,末以他意相阻,故曰“有孚不终”也。既心怀嫌疑,则情意迷乱,奔驰而行,萃不以礼,故曰“乃乱乃萃”。一握者,小之貌也,自比一握之问,言至小也。为笑者,非严毅之容,言懦劣也。已为正配,三以近宠。若自号比为一握之小,执其谦退之容,不与物争,则不忧於三,往必得合而“无咎”矣,故曰“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也。

《象》曰:“乃乱乃萃”,其志乱也。

[疏]正义曰:“其志乱”者,只为疑四与三,故志意迷乱也。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

[疏]“六二”至“利用禴”。正义曰:“引吉无咎”者,萃之为体,贵相从就,聚道乃成。今六二以阴居阴,复在坤体,志於静退,则是守中未变,不欲相从者也。乖众违时则致危害,故须牵引乃得“吉”而“无咎”也,故曰“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者,禴,殷春祭之名也。四时之祭最薄者也。虽乖於众,志须牵引。然居中得正,忠信而行,故可以省薄祭於鬼神也,故曰“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无咎”,中未变也。

[疏]正义曰:“中未变也”者,释其所以须引乃吉,良由居中未变。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疏]“六三萃如嗟如”至“小吝”。正义曰:居萃之时,“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干人之应,害所起也”,故曰“萃如,嗟如,无攸利”也。“往无咎,小吝”者,“上六亦无应而独立,处极而忧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与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往而无咎”。但以上六是阴,已又是阴,以“二阴相合,犹不若一阴一阳之应,故有小吝也”。

《象》曰:“往无咎”,上巽也。

[疏]正义曰:以上体柔巽,以求其朋,故三可以往而无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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