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义 - 下经丰传卷六

作者: 孔颖达13,048】字 目 录

,故曰“不出户庭,无咎”。注“将整离散而立制度者也”。正义曰:《序卦》云:“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此卦承《涣》之后,初九居节之初,故曰“将整离散而立法度”也。

《象》曰:“不出户庭”,知通塞也。

[疏]正义曰:“知通塞”者,识时通塞,所以不出也。

九二:不出门庭,凶。

[疏]正义曰:初巳制法,至二宜宣。若犹匿之,则失时之极,可施之事,则遂废矣。不出门庭,所以致凶,故曰“不出门庭,凶”。

《象》曰:“不出门庭,凶”,失时极也。

[疏]正义曰:“失时极”者,极,中也。应出不出,失时之中,所以为凶。

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

[疏]正义曰:节者,制度之卦,处节之时,位不可失,六三以阴处阳,以柔乘刚,失位骄逆,违节之道,祸将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节苦,则嗟若”也。祸自已致,无所怨咎,故曰“无咎”。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

[疏]正义曰:“又谁咎”者,由己不节,自致祸灾,又欲怨咎谁乎?

六四:安节,亨。

[疏]正义曰:六四得位,而上顺於五,是得节之道。但能安行此节而不改变,则何往不通,故曰“安节亨”,明六三以失位乘刚,则失节而招咎,六四以得位承阳,故安节而致亨。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

[疏]正义曰:承上道者,以能承於上,故不失其道也。

九五:甘节,吉。往有尚。

[疏]正义曰:“甘”者,不苦之名也。九五居於尊位,得正履中,能以中正为节之主,则当《彖》曰:“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之谓也。为节而无伤害,则是不苦而甘,所以得吉,故曰“甘节,吉”。以此而行,所往皆有嘉尚,故曰“往有尚”也。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

[疏]正义曰:“居位中”者,以居尊位而得中,故致甘节之吉也。

上六:苦节,贞凶,悔亡。

[疏]正义曰:上六处节之极,过节之中,节不能甘,以至於苦,故曰“苦节”也。为节过苦,物所不堪,不可复正,正之凶也,故曰“贞凶”。若以苦节施人,则是正道之凶。若以苦节脩身,则俭约无妄,可得亡悔,故曰“悔亡”也。

《象》曰:“苦节,贞凶”,其道穷也。

中孚:豚鱼吉。利涉大川,利贞。

[疏]正义曰:“中孚,豚鱼吉”者,“中孚”,卦名也。信发於中,谓之中孚。鱼者,蟲之幽隐。豚者,兽之微贱。人主内有诚信,则虽微隐之物,信皆及矣。莫不得所而获吉,故曰“豚鱼吉”也。“利涉大川,利贞”者,微隐获吉,显者可知。既有诚信,光被万物,万物得宜,以斯涉难,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凶邪之道,故利在贞也。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

[疏]正义曰:此就三、四阴柔并在两体之内,二、五刚德各处一卦之中,及上下二体说而以巽,释此卦名为“中孚”之义也。柔内刚中,各当其所,说而以巽,乖争不作,所以信发於内,谓之“中孚”,故曰“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也。

乃化邦也。

[疏]正义曰:诚信发於内,则邦国化於外,故曰“乃化邦也”。

“豚鱼吉”,信及豚鱼也。

[疏]正义曰:释所以得吉,由信及豚鱼故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

[疏]正义曰:释此涉川所以得利,以中信而济难,若乘虚舟以涉川也。

中孚以“利贞”,乃应乎天也。

[疏]正义曰:释中孚所以利贞者,天德刚正而气序不差,是正而信也。今信不失正,乃得应於天,是中孚之盛故须济以利贞也。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疏]正义曰:“泽上有风,中孚”者,风行泽上,无所不周,其犹信之被物,无所不至,故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过失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议其过失之狱,缓舍当死之刑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疏]正义曰:虞犹专也。燕,安也。初为信始,应在于四,得其专一之吉,故曰“虞吉”。既系心於一,故更有他求,不能与之共相燕安也,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变也。

[疏]正义曰:“志未变”者,所以得专一之吉,以志未改变,不更亲於他也。

九二:鹤鸣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疏]正义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者,九二体刚,处於卦内,又在三四重阴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於外,自任其真者也。处於幽昧,而行不失信,则声闻于外,为同类之所应焉。如鹤之鸣於幽远,则为其子所和,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也。“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者,靡,散也,又无偏应,是不私权利,惟德是与。若我有好爵,吾原与尔贤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象》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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