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 - 卷一二八 宋紀十

作者: 司馬光 主編8,886】字 目 录

濟其身,非世亂莫由焉。魯爽以亂世之情,而行之於平日,其取敗也宜哉!

南郡王義宣至鵲頭,慶之送爽首示之,幷與書曰:「僕荷任一方,而釁生所統。近聊帥輕師,指往翦撲,軍鋒裁及,賊爽授首。公情契異常,或欲相見,及其可識,指送相呈。」爽累世將家,驍猛善戰,號萬人敵;義宣與質聞其死,皆駭懼。

柳元景軍于採石;王玄謨以臧質衆盛,遣使來求益兵,上使元景進屯姑孰。

太傅義恭與義宣書曰:「往時仲堪假兵,靈寶尋害其族;孝伯推誠,牢之旋踵而敗。臧質少無美行,弟所具悉。今藉西楚之強力,圖濟其私;凶謀若果,恐非復池中物也。」義宣由此疑之。五月,甲辰,義宣至蕪湖,質進計曰:「今以萬人取南州,則梁山中絕;萬人綴梁山,則玄謨必不敢動;下官中流鼓棹,直趣石頭,此上策也。」義宣將從之。劉諶之密言於義宣曰:「質求前驅,此志難測。不如盡銳攻梁山,事克然後長驅,此萬安之計也。」義宣乃止。

宂從僕射胡子反等守梁山西壘,會西南風急,質遣其將尹周之攻西壘;子反方渡東岸就玄謨計事,聞之,馳歸。偏將劉季之帥水軍殊死戰,求救於玄謨,玄謨不遣;大司馬參軍崔勳之固爭,乃遣勳之與積弩將軍垣詢之救之。比至,城已陷,勳之、詢之皆戰死。詢之,護之之弟也。子反等奔還東岸。質又遣其將龐法起將數千兵趨南浦,欲自後掩玄謨,游擊將軍垣護之引水軍與戰,破之。

朱脩之斷馬鞍山道,據險自守。魯秀攻之,不克,屢為脩之所敗,乃還江陵,脩之引兵躡之。或勸脩之急追,脩之曰:「魯秀,驍將也;獸窮則攫,不可迫也。」

王玄謨使垣護之告急於柳元景曰:「西城不守,唯餘東城萬人。賊軍數倍,強弱不敵,欲退還姑孰,就節下協力當之,更議進取。」元景不許,曰:「賊勢方盛,不可先退,吾當卷甲赴之。」護之曰:「賊謂南州有三萬人,而將軍麾下裁十分之一,若往造賊壘,則虛實露矣。王豫州必不可來,不如分兵援之。」元景曰:「善!」乃留羸弱自守,悉遣精兵助玄謨,多張旗幟。梁山望之如數萬人,皆以為建康兵悉至,衆心乃安。

質請自攻東城。諮議參軍顏樂之說義宣曰:「質若復克東城,則大功盡歸之矣;宜遣麾下自行。」義宣乃遣劉諶之與質俱進。甲寅,義宣至梁山,頓兵西岸,質與劉諶之進攻東城。玄謨督諸軍大戰,薛安都帥突騎先衝其陳之東南,陷之,斬諶之首,劉季之、宗越又陷其西北,質等兵大敗。垣護之燒江中舟艦,煙焰覆水,延及西岸營壘殆盡;諸軍乘勢攻之,義宣兵亦潰。義宣單舸迸走,閉戶而泣,荊州人隨之者猶百餘舸。質欲見義宣計事,而義宣已去,質不知所為,亦走,其衆皆降散。己未,解嚴。

癸亥,以吳興太守劉延孫為尚書右僕射。

六月,丙寅,魏主如陰山。

臧質至尋陽,焚燒府舍,載妓妾西走;使嬖人何文敬領餘兵居前,至西陽。西陽太守魯方平紿文敬曰:「詔書唯捕元惡,餘無所問,不如逃之。」文敬棄衆亡去。質先以妹夫羊沖為武昌郡,質往投之;沖已為郡丞胡庇之所殺,質無所歸,乃逃于南湖,掇蓮實噉之。追兵至,以荷覆頭,自沈於水,出其鼻。戊辰,軍主鄭俱兒望見,射之,中心,兵刃亂至,腸胃縈水草,斬首送建康,子孫皆棄市,幷誅其黨樂安太守任薈之、臨川內史劉懷之、鄱陽太守杜仲儒。仲儒,驥之兄子也。功臣柳元景等封賞各有差。

丞相義宣走至江夏,聞巴陵有軍,回向江陵,衆散且盡,與左右十許人徒步,腳痛不能前,僦民露車自載,緣道求食。至江陵郭外,遣人報竺超民,超民具羽儀兵衆迎之。時荊州帶甲尚萬餘人,左右翟靈寶誡義宣使撫慰將佐,以「臧質違指授之宜,用致失利。今治兵繕甲,更為後圖。昔漢高百敗,終成大業……」而義宣忘靈寶之言,誤云「項羽千敗」,衆咸掩口。魯秀、竺超民等猶欲收餘兵更圖一決;而義宣惛沮,無復神守,入內不復出,左右腹心稍稍離叛。魯秀北走,義宣不能自立,欲從秀去,乃攜息慆及所愛妾五人,著男子服相隨。城內擾亂,白刃交橫,義宣懼,墜馬,遂步進;竺超民送至城外,更以馬與之,歸而城守。義宣求秀不得,左右盡棄之,夜,復還南郡空廨;旦日,超民收送刺姦。義宣止獄戶,坐地歎曰:「臧質老奴誤我!」五妾尋被遣出,義宣號泣,語獄吏曰:「常日非苦,今日分別始是苦。」魯秀衆散,不能去,還向江陵,城上人射之,秀赴水死,就取其首。

詔右僕射劉孝孫使荊、江二州,旌別枉直,就行誅賞;且分割二州之地,議更置新州。

初,晉氏南遷,以揚州為京畿,穀帛所資皆出焉;以荊、江為重鎮,甲兵所聚盡在焉;常使大將居之。三州戶口,居江南之半,上惡其強大,故欲分之。癸未,分揚州浙東五郡置東揚州,治會稽;分荊、湘、江、豫州之八郡置郢州,治江夏;罷南蠻校尉,遷其營於建康。太傅義恭議使郢州治巴陵,尚書令何尚之曰:「夏口在荊、江之中,正對沔口,通接雍、梁,實為津要。由來舊鎮,根基不易,旣有見城,浦大容舫,於事為便。」上從之。旣而荊、揚因此虛耗,尚之請復合二州,上不許。

戊子,省錄尚書事。上惡宗室強盛,不欲權在臣下;太傅義恭知其指,故請省之。

上使王公、八座與荊州刺史朱脩之書,令丞相義宣自為計。書未達,庚寅,脩之入江陵,殺義宣,幷誅其子十六人,及同黨竺超民、從事中郎蔡超、諮議參軍顏樂之等。超民兄弟應從誅,何尚之上言:「賊旣遁走,一夫可擒。若超民反覆昧利,卽當取之,非唯免愆,亦可要不義之賞。而超民曾無此意,微足觀過知仁。且為官保全城府,謹守庫藏,端坐待縛。今戮及兄弟,則與其餘逆黨無異,於事為重。」上乃原之。

秋,七月,丙申朔,日有食之。

庚子,魏皇子弘生;辛丑,大赦,改元興光。

丙辰,大赦。

八月,甲戌,魏趙王深卒。

乙亥,魏主還平城。

冬,十一月,戊戌,魏主如中山,遂如信都;十二月,丙子,還,幸靈丘,至溫泉宮;庚辰,還平城。

孝武帝孝建二年(乙未、四五五年)

春,正月,魏車騎大將軍樂平王拔有罪,賜死。

鎮北大將軍、南兗州刺史沈慶之請老;二月,丙寅,以為左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慶之固讓,表疏數十上,又面自陳,乃至稽顙泣涕。上不能奪,聽以始興公就第,厚加給奉。頃之,上復欲用慶之,使何尚之往起之。尚之累陳上意,慶之笑曰:「沈公不效何公,往而復返。」尚之慚而止。辛巳,以尚書右僕射劉延孫為南兗州刺史。

夏,五月,戊戌,以湘州刺史劉遵考為尚書右僕射。

六月,壬戌,魏改元太安。

甲子,大赦。

甲申,魏主還平城。

秋,七月,癸巳,立皇弟休祐為山陽王,休茂為海陵王,休業為鄱陽王。

丙辰,魏主如河西。

雍州刺史武昌王渾與左右作檄文,自號楚王,改元永光,備置百官,以為戲笑。長史王翼之封呈其手迹。八月,庚申,廢渾為庶人,徙始安郡。上遣員外散騎侍郎東海戴明寶詰責渾,因逼令自殺,時年十七。

丁亥,魏主還平城。

詔祀郊廟,初設備樂,從前殿中曹郎荀萬秋之議也。

上欲削弱王侯。冬,十月,己未,江夏王義恭、竟陵王誕奏裁王、侯車服、器用、樂舞制度,凡九事;上因諷有司奏增廣為二十四條:聽事不得南向坐;劍不得為鹿盧形;內史、相及封內官長止稱下官,不得稱臣,罷官則不復追敬。詔可。

庚午,魏以遼西王常英為太宰。

壬午,以太傅義恭領揚州刺史,竟陵王誕為司空、領南徐州刺史,建平王宏為尚書令。

是歲,以故氐王楊保宗子元和為征虜將軍,楊頭為輔國將軍。頭,文德之從祖兄也。元和雖楊氏正統,朝廷以其年幼才弱,未正位號;部落無定主,頭先戍葭蘆,母妻子弟並為魏所執,而頭為宋堅守無貳心。雍州刺史王玄謨上言:「請以頭為假節、西秦州刺史,用安輯其衆。俟數年之後,元和稍長,使嗣故業。若元和才用不稱,便應歸頭,頭能藩扞漢川,使無虜患,彼四千戶荒州殆不足惜。若葭蘆不守,漢川亦無立理。」上不從。

孝武帝孝建三年(丙申、四五六年)

春,正月,庚寅,立皇弟休範為順陽王,休若為巴陵王。戊戌,立皇子子尚為西陽王。

壬子,納右衞將軍何瑀女為太子妃。瑀,澄之曾孫也。甲寅,大赦。

乙卯,魏立貴人馮氏為皇后。后,遼西郡公朗之女也;朗為秦、雍二州刺史,坐事誅,后由是沒入宮。

二月,丁巳,魏主立子弘為皇太子,先使其母李貴人條記所付託兄弟,然後依故事賜死。

甲子,以廣州刺史宗愨為豫州刺史。故事,府州部內論事,皆籤前直敍所論之事,置典籤以主之。宋世諸皇子為方鎮者多幼,時主皆以親近左右領典籤,典籤之權稍重。至是,雖長王臨藩,素族出鎮,典籤皆出納敎命,執其樞要,刺史不得專其職任。及愨為豫州,臨安吳喜為典籤。愨刑政所施,喜每多違執,愨大怒,曰:「宗愨年將六十,為國竭命,正得一州如斗大,不能復與典籤共臨之!」喜稽顙流血,乃止。

丁零數千家匿井陘山中為盜,魏選部尚書陸真與州郡合兵討滅之。

閏月,戊午,以尚書左僕射劉遵考為丹楊尹。

癸酉,鄱陽哀王休業卒。

太傅義恭以南兗州刺史西陽王子尚有寵,將避之,乃辭揚州。秋,七月,解義恭揚州;丙子,以子尚為揚州刺史。時熒惑守南斗,上廢西州舊館,使子尚移治東城以厭之。揚州別駕從事沈懷文曰:「天道示變,宜應之以德。今雖空西州,恐無益也。」不從。懷文,懷遠之兄也。

八月,魏平西將軍漁陽公尉眷擊伊吾,克其城,大獲而還。

九月,壬戌,以丹楊尹劉遵考為尚書右僕射。

冬,十月,甲申,魏主還平城。

丙午,太傅義恭進位太宰,領司徒。

十一月,魏以尚書西平王源賀為冀州刺史,更賜爵隴西王。賀上言:「今北虜遊魂,南寇負險,疆埸之間,猶須防戍。臣愚以為,自非大逆、赤手殺人,其坐贓盜及過誤應入死者,皆可原宥,讁使守邊;則是已斷之體受更生之恩,傜役之家蒙休息之惠。」魏高宗從之。久之,謂羣臣曰:「吾用賀言,一歲所活不少,增戍兵亦多。卿等人人如賀,朕何憂哉!」會武邑人石華告賀謀反,有司以聞,帝曰:「賀竭誠事國,朕為卿等保之,無此,明矣。」命精加訊驗;華果引誣,帝誅之,因謂左右曰:「以賀忠誠,猶不免誣謗,不及賀者可無慎哉!」

十二月,濮陽太守姜龍駒、新平太守楊自倫棄郡奔魏。

上欲移青、冀二州幷鎮歷城,議者多不同。青、冀二州刺史垣護之曰:「青州北有河、濟,又多陂澤,非虜所向;每來寇掠,必由歷城。二州幷鎮,此經遠之略也。北又近河,歸順者易。近息民患,遠申王威,安邊之上計也。」由是遂定。

元嘉中,官鑄四銖錢,輪郭、形制與五銖同,用費無利,故民不盜鑄。及上卽位,又鑄孝建四銖,形式薄小,輪郭不成。於是盜鑄者衆,雜以鉛、錫;翦鑿古錢,錢轉薄小。守宰不能禁,坐死、免者相繼。盜鑄益甚,物價踊貴,朝廷患之。去歲春,詔錢薄小無輪郭者悉不得行,民間喧擾。是歲,始興郡公沈慶之建議,以為「宜聽民鑄錢,郡縣置錢署,樂鑄之家皆居署內,平其準式,去其雜偽。去春所禁新品,一時施用,今鑄悉依此格。萬稅三千,嚴檢盜鑄。」丹楊尹顏竣駁之,以為「五銖輕重,定於漢世,魏、晉以降,莫之能改;誠以物貨旣均,改之偽生故也。今云去春所禁一時施用;若巨細總行而不從公鑄,利己旣深,情偽無極,私鑄、翦鑿盡不可禁,財貨未贍,大錢已竭,數歲之間,悉為塵土矣。今新禁初行,品式未一,須臾自止,不足以垂聖慮;唯府藏空匱,實為重憂。今縱行細錢,官無益賦之理;百姓雖贍,無解官乏。唯簡費去華,專在節儉,求贍之道,莫此為貴耳。」議者又以為「銅轉難得,欲鑄二銖錢。」竣曰:「議者以為官藏空虛,宜更改鑄;天下銅少,宜減錢式以救交弊,賑國舒民。愚以為不然。今鑄二銖,恣行新細,於官無解於乏,而民間姦巧大興,天下之貨將糜碎至盡;空嚴立禁,而利深難絕,不一二年,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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