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 - 卷一九三 唐紀九

作者: 司馬光 主編9,980】字 目 录

,則卿大夫咸資俸祿,必致厚斂。又,京畿賦稅不多,所資畿外,若盡以封國邑,經費頓闕。又,燕、秦、趙、代俱帶外夷,若有警急,追兵內地,難以奔赴。」禮部侍郎李百藥以為:「運祚脩短,定命自天,堯、舜大聖,守之而不能固;漢、魏微賤,拒之而不能卻。今使勳戚子孫皆有民有社,易世之後,將驕淫自恣,攻戰相殘,害民尤深,不若守令之迭居也。」中書侍郎顏師古以為:「不若分王諸子,勿令過大,間以州縣,雜錯而居,互相維持,使各守其境,協力同心,足扶京室;為置官寮,皆省司選用,法令之外,不得擅作威刑,朝貢禮儀,具為條式。一定此制,萬代無虞。」十一月,詔:「皇家宗室及勳賢之臣,宜令作鎮藩部,貽厥子孫,非有大故,無或黜免,所司明為條列,定等級以聞。」

丁巳,林邑獻五色鸚鵡,丁卯,新羅獻美女二人;魏徵以為不宜受。上喜曰:「林邑鸚鵡猶能自言苦寒,思歸其國,況二女遠別親戚乎!」并鸚鵡,各付使者而歸之。

倭國遣使入貢,上遣新州刺史高表仁持節往撫之;表仁與其王爭禮,不宣命而還。

丙子,上禮圜丘。

十二月,太僕寺丞李世南開党項之地十六州、四十七縣。

上謂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蓋欲思之詳熟故也。而有司須臾之間,三覆已訖。又,古刑人,君為之徹樂減膳。朕庭無常設之樂,然常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著令。又,百司斷獄,唯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其間豈能盡無冤乎!」丁亥,制:「決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進酒肉,內敎坊及太常不舉樂。皆令門下覆視。有據法當死而情可矜者,錄狀以聞。」由是全活甚衆。其五覆奏者,以決前一二日,至決日又三覆奏;唯犯惡逆者一覆奏而已。

己亥,朝集使利州都督武士彠等復上表請封禪,不許。

壬寅,上幸驪山溫湯;戊申,還宮。

上謂執政曰:「朕常恐因喜怒妄行賞罰,故欲公等極諫。公等亦宜受人諫,不可以己之所欲,惡人違之。苟自不能受諫,安能諫人?」

康國求內附。上曰:「前代帝王,好招來絕域,以求服遠之名,無益於用而糜弊百姓。今康國內附,儻有急難,於義不得不救。師行萬里,豈不疲勞!勞百姓以取虛名,朕不為也。」遂不受。

謂侍臣曰:「治國如治病,病雖愈,猶宜將護,儻遽自放縱,病復作,則不可救矣。今中國幸安,四夷俱服,誠自古所希,然朕日慎一日,唯懼不終,故欲數聞卿輩諫爭也。」魏徵曰:「內外治安,臣不以為喜,唯喜陛下居安思危耳。」

上嘗與侍臣論獄,魏徵曰:「煬帝時嘗有盜發,帝令於士澄捕之,少涉疑似,皆拷訊取服,凡二千餘人,帝悉令斬之。大理丞張元濟怪其多,試尋其狀,內五人嘗為盜,餘皆平民;竟不敢執奏,盡殺之。」上曰:「此豈唯煬帝無道,其臣亦不盡忠。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公等宜戒之!」

是歲,高州總管馮盎入朝。未幾,羅竇諸洞獠反,敕盎帥部落二萬,為諸軍前鋒。獠數萬人,屯據險要,諸軍不得進。盎持弩謂左右曰:「盡吾此矢,足知勝負矣。」連發七矢,中七人。獠皆走,因縱兵乘之,斬首千餘級。上美其功,前後賞賜,不可勝數。盎所居地方二千里,奴婢萬餘人,珍貨充積;然為治勤明,所部愛之。

新羅王真平卒,無嗣,國人立其女善德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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