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 - 卷第二百四十五 唐紀六十一

作者: 司馬光 主編9,842】字 目 录

如劉弘逸、薛季稜者,陛下亦宜褒賞以勸為善。」甲申,上復謂宰相曰:「我與卿等論天下事,有勢未得行者,退但飲醇酒求醉耳!」對曰:「此皆臣等之罪也。」

有司以左藏積弊日久,請行檢勘,且言官典罪在赦前者,請宥之,上許之。旣而果得繒帛妄稱漬汚者,敕赦之。給事中狄兼謩封還敕書曰:「官典犯贓,理不可赦!」上諭之曰:「有司請檢之初,朕旣許之矣。與其失信,寧失罪人。卿能奉職,朕甚嘉之!」

十二月,庚戌,以華州刺史盧鈞為嶺南節度使。李石言於上曰:「盧鈞除嶺南,朝士皆相賀。以為嶺南富饒之地,近歲皆厚賂北司而得之;今北司不撓朝權,陛下宜有以褒之。庶幾內外奉法,此致理之本也。」上從之。鈞至鎮,以清惠著名。

己未,淑王縱薨。

文宗開成二年(丁巳、八三七年)

春,二月,己未,上謂宰相:「薦人勿問親疏,朕聞竇易直為相,未嘗用親故。若親故果才,避嫌而棄之,是亦不為至公也。」

均王緯薨。

三月,有彗星出於張,長八丈餘。壬申,詔撤樂減膳,以一日之膳分充十日。

夏,四月,甲辰,上對中書舍人、翰林學士兼侍書柳公權於便殿,上舉衫袖示之曰:「此衣已三澣矣!」衆皆美上之儉德;公權獨無言。上問其故,對曰:「陛下貴為天子,富有四海,當進賢退不肖,納諫諍,明賞罰,乃可以致雍熙。服澣濯之衣,乃末節耳。」上曰:「朕知舍人不應復為諫議,以卿有諍臣風采,須屈卿為之。」乙巳,以公權為諫議大夫,餘如故。

戊戌,以翰林學士、工部侍郎陳夷行同平章事。

六月,河陽軍亂,節度使李泳奔懷州;軍士焚府署,殺泳二子,大掠數日方止。泳,長安市人,寓籍禁軍,以賂得方鎮。所至恃所交結,貪殘不法,其下不堪命,故作亂。丁未,貶泳澧州長史。戊申,以左金吾將軍李執方為河陽節度使。

秋,七月,癸亥,振武奏党項三百餘帳剽掠逃去。

給事中韋溫為太子侍讀,晨詣東宮,日中乃得見。溫諫曰:「太子當雞鳴而起,問安視膳,不宜專事宴安!」太子不能用其言,溫乃辭侍讀;辛未,罷守本官。

振武突厥百五十帳叛,剽掠營田;戊寅,節度使劉沔擊破之。

八月,庚戌,以昭儀王氏為德妃,昭容楊氏為賢妃。立敬宗之子休復為梁王,執中為襄王,言楊為〈木巳〉王,成美為成王。癸丑,立皇子宗儉為蔣王。

河陽軍士旣逐李泳,日相扇,欲為亂。九月,李執方索得首亂者七十餘人,悉斬之,餘黨分隸外鎮,然後定。

冬,十月,國子監石經成。

福建奏晉江百姓蕭弘稱太后族人,詔御史臺按之。

戊申,以門下侍郎、同平章事李固言同平章事,充西川節度使。

甲寅,御史臺奏蕭弘詐妄;詔遞歸鄉里,不之罪,冀得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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