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汇录庚集 - 第1部分

作者:【暂缺】 【61,957】字 目 录

俱交福康安严审。福建水师提督员缺着蔡攀龙调补,福州将军员缺着魁麟补授)乾隆五十三年正月三十日

三六、吏部「为内阁抄出奉上谕一道」移会(恒瑞仍着自备资斧来京)乾隆五十三年正月三十日

三七、兵部「为内阁抄出两江总督书麟奏」移会(覆奏查明红旗系由浙省误发及奏折过境日期)乾隆五十三年二月初三日

三八、都察院「为内阁抄出奉上谕一道」移会(李侍尧、琅玕俱着交部严加议处。李侍尧续参柴大纪各款并着交福康安严审定拟)乾隆五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三九、兵部「为内阁抄出将军福康安奏」移会(义民首郝壮猷等八名分别赏给翎顶)乾隆五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四○、刑部「为内阁抄出奉上谕一道」移会(综示办理林爽文案先后得失)乾隆五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四一、兵部「为内阁抄出将军公福康安奏」移会(兴化协副将格绷额丁忧,奏准留任,所有该员养廉,请仍照原衔支给全分)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四二、兵部「为内阁抄出奉上谕一道」移会(各省承运米石、经管驿站及押解文武员弁俱着交部议叙)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十日

四三、户部「为内阁抄出钦奉汉字上谕一道」移会(所有漳州民人各庄着赏给思义村)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三日

四四、刑部「为内阁抄出江苏巡抚闵鹗元奏」移会(逆匪林棍正法)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四日

四五、兵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李侍尧奏」移会(酌拨鸟枪)乾隆五十三年三月

四六、兵部「为内阁抄出大学士阿等奏」移会(林爽文、陈傅审拟凌迟处死)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四七、礼部「为内阁抄出将军福康安等奏」移会(拏获庄大田及有名头目四十余名)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四八、户部「为内阁抄出护理福建巡抚伍拉纳奏」移会(特参被失饷鞘、串同讳匿赔解之县令解员)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四九、内阁抄出福建巡抚徐嗣曾奏折(遵旨查奏柴大纪诸劣迹)乾隆五十三年三月

五○、广西巡抚孙永清题本(题报委员分运闽饷起程出境各日期)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五一、刑部「为内阁抄出李侍尧奏」移会(办理缘坐人犯)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五二、兵部「为内阁抄出两广总督孙等奏」移会(拏获逃兵,审明正法)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五三、宗人府「为内阁抄出汉字上谕一道」知会(加赏福康安等俱用紫缰等项)乾隆五十三年三月

五四、兵部「为内阁抄出福建巡抚徐奏」移会(奏报台湾抚恤难民及察看地方情形)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初一日

五五、福建巡抚徐嗣曾残奏折(查办柴大纪误拿匪犯)

五六、兵部「为内阁抄出将军福康安等奏」移会(奏报查看南路情形)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初一日

五七、刑部「为内阁抄出台湾军营将军福片奏」移会(请赏给义民守备黄奠邦巴图鲁名号、义民首张元懃、王得禄花翎)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初四日

五八、吏部「为内阁抄出奉上谕一道」移会(台湾道永福着福康安审讯)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初四日

五九、刑部「为内阁抄出台湾军营将军福康安等奏」移会(拏获林爽文之弟林勇及庄大田家属并有名贼目匪伙)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初四日

六○、户部「为内阁抄出湖南巡抚浦霖奏」移会(查抄刘亨基家产)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初八日

六一、兵部「为内阁抄出将军福康安等奏」移会(撤回各省官兵)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初九日

六二、兵部「为内阁抄出将军公福康安等奏」移会(台湾军营所出广东各缺,拟将出力人员升补)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六三、户部「为两广总督孙士毅等奏」移会(查抄唐镒家产)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六四、兵部「为内阁抄出福康安等奏」移会(覆奏凯旋兵丁渡洋事宜)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初二日

六五、兵部「为内阁抄出军机大臣等奏」移会(议叙鄂辉、舒亮、普尔普三人劳绩)乾隆五十三年五月

六六、兵部题本(议覆福康安等奏请参将特克什布等升补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初九日

六七、户部「为内阁抄出汉字上谕一道」移会(广东派赴台湾官兵赏给银两)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初九日

六八、刑部「为内阁抄出闽浙总督李侍尧奏」移会(拏获偷窃饷鞘贼犯,审明办理)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六九、给台湾总兵普吉保敕谕 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初三日

七○、署理闽粤南澳总兵郑元好题本(恭报交印回任日期)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七一、台湾军营将军福康安等残奏折(清查台湾酌筹善后事宜)乾隆五十三年六日

一、兵部「为内阁抄出奉上谕一道」移会

兵部为移会事:职方司案呈,内阁抄出奉上谕一道,除行文完结外,相应抄单移会贵处查照销案可也。须至移会者。计粘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内阁抄出奉上谕:昨据黄仕简奏,派令总兵郝壮猷、柴大纪分路剿捕贼匪,该提督在郡城南北冲要处堵御擒捕等语。所奏殊不详悉。又据常青奏,任承恩由鹿港登岸之后,迄今尚无进兵确信等语。不知其故,实属可疑。已降旨将黄仕简、任承恩严行申饬矣。黄仕简于贼匪滋事之始,如果病体未愈,何妨据实奏明。即不能亲身前往剿捕,朕必加恩原谅。乃既经带兵前往,又未将病未全愈不能亲往之处奏明。伊系专阃大员,即应探明贼踪,躬率士兵迅速追剿,何得安坐郡城,仅以派员分捕了事?任承恩系自请前往,更应奋勇出力。乃于正月初六日由鹿港登岸,迄今月余,总未据奏报剿贼情形。是该提督前此自请前往,并非踊跃急公,不过以有此一奏,可以为日后站脚地步,是诚何心!此皆由伊二人同系提督,职分相等,彼此心存观望,以致办理迟延。从来行军之道,贵于纪律严明,尤贵事权划一,而机宜缓急,总在随时酌办。此事初起时,朕以伊等迹涉张皇,屡谕令镇静办理。今该提督等于抵台湾后如此迁延观望,朕又不得不严加策励矣。且彼时水陆两提督俱奏明前往,朕即以任承恩不应同赴台湾,亦恐水师非其所辖,呼应不灵,未免掣肘,转于剿捕无益。但因任承恩业已登舟配渡,并思多一人或可得一人之益,是以未令转回。今该提督等竟如此漫无筹划,而所带水陆弁兵各顾所辖,彼此不相统辖,因而互为观望,不能克期竣事,果不出朕之所料。设彼时任承恩不往台湾,则所调陆路弁兵俱听水师提督统辖调遣,权归于一,或早已奏报蒇功亦未可定。幸而贼匪不过么■〈麻上骨下〉乌合,又经官兵义民迭次痛剿,纷纷逃避,不更肆滋扰。倘贼人狡猾奸谲,见弁兵等渐形懈弛,复乘间侵犯,岂不转堕其计,尚复成何事体?但现在贼匪未得扑灭净尽,看此光景究由该提督等迁延贻误所致,则常青不得不速往督办矣。黄仕简、任承恩着再传旨严行申饬,并各令自行明白回奏。若该提督等仍前延缓,尚不亲率将弁实力会剿,迅速办竣,朕于事务赏罚分明,伊二人岂尚未知,恐不能当此重戾!此旨着由六百里加紧发往传谕黄仕简、任承恩外,并通谕知之。钦此。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三本二三三页。

二、兵部「为内阁抄出福建水师提督黄仕简奏」移会(二月二十五日)

兵部为移会事:职方司案呈,内阁抄出福水提黄奏前事一折,除行文完结外,相应抄单移会贵处查照销案可也。须至移会者。计连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二年二月日。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内阁抄出福建水师提督臣黄仕简谨奏:查贼匪林爽文、王芬等纠伙谋为不轨,先于上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夜猝攻北路大墩营盘,所有防拏会匪之北路协副将赫生额、台湾镇标中营游击耿世文、彰化县知县俞峻先被杀害。又于十一月二十九日,匪党数千,攻彰化县,因在城兵力单薄不敌,县城被陷。台湾府知府孙景燧、理番同知长庚、前署彰化县刘亨基、署典史冯启宗、北路协都司王宗武,俱被害。十二月初六日,攻陷诸罗县城,摄诸罗县俸□台防同知董启埏、台湾镇标左营游击李中扬、诸罗守备郝辉龙、典史锺燕超,俱同日被害。贼伙蔓延,扰及淡水。十二月十三日,南路贼匪复攻陷凤山县城,知县汤大奎自刎殉难,典史史谦被害。贼众连结,偪攻府城。据台湾镇总兵柴大纪报称,督率官兵堵御。台湾道永福等招募乡勇义民,协同官兵守御。自十二月初九、初十、十三、十六、十九、二十六、三十等日打仗,杀死贼匪甚多等语。理合恭折奏闻,谨奏。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奉旨:知道了,钦此。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三本二三二页。

三、户部「为内阁抄出汉字上谕一道」移会

户部为移会事:军需局案呈,内阁抄出汉字上谕一道,相应恭录移会稽察房可也。须至移会者。计粘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内阁奉上谕:本日据任承恩奏发兵剿贼情形一折,所奏略有头绪。但该提督派兵分路进剿,共有兵一千四百名,又有乡勇等帮同剿捕,而所杀贼人首级,割取耳记,为数甚少。前此署守备陈邦先以微末员弁,尚能督率兵民,多杀贼众,并生擒要犯高文麟等四名,出力可嘉。任承恩等转不及该弁,宁不知愧乎?现在贼众既分屯诸罗县城及铁线桥地方,黄仕简、任承恩二人务宜亲督弁兵,南北夹攻,以期一举集事,勿再迟延。至折内所称各庄生监、义民人等,擒献贼目伪号将军林里生并贼伙高玉等十三名,并呈缴逆渠王芬首级一颗前来。因林里生患病沉重,与高玉等一并正法等语。此等擒献贼匪之生监、义民,如官兵未到之先,本未从贼,及见官兵到彼,即擒贼来献,自应优嘉奖赏。若先被贼逼胁观望附从,后见官兵势盛,惧而擒献,只可免其治罪,不值令其幸功。着常青于到台湾后查明,据实核办。至林爽文、王芬系此案首犯,必须生擒解京,尽法惩治,方足以伸国宪而快人心。今王芬虽已歼毙,若林爽文复临阵被戮,或情急自,转使首逆幸逃宪典,无以示惩。着常青于到台湾时务须设法将林爽文生擒解京审办,方为妥善;其呈出之王芬首级,亦恐不足信,并着覆验明确,查明系何人所杀,据实具奏。若此时不能详加辨认,设将来又有王芬其人,尚复成何事体,该督不可不慎也。又据任承恩奏称,访有彰化县书办刘志贤曾受林爽文伪封同知,公然到任,鞭朴平民,勒索盐规等语。寻常从贼入伙得受伪职者,尚罪在不赦,况刘志贤身充书吏,竟敢受贼伪职,公然到任。贼人起事时,该犯必为内应,实属罪大恶极。凡应行缘坐者,一概不可宽宥。该犯已据任承恩解送内地审办,并着该督于讯供后,一并派员妥速解京。又任承恩奏,拏获乘机抢夺之杨礼等十一犯,已挑断脚筋等语。贼匪滋事,百姓中有能帮同官兵剿杀者,即为义民,自应加之奖励。即不能杀贼,闭户家居,或暂行潜逃者,尚为安分之徒。乃杨礼等辄敢乘机抢夺,骚扰良善,即与贼匪无异。仅以挑断脚筋完结,不足以示惩儆,着常青于抵台湾后,查明该犯等如抢夺属实,即在该处正法示众。并查此外有无抢夺之犯,一并严办。再据黄仕简奏,欲歼其渠魁,必先散其党羽等语。所奏非是。现在两提督带往之兵甚多,军威壮盛,自应趁此兵力荡洗贼巢,勿使转留余孽。若党羽既散,将来如何按名究办?况大兵一撤,贼伙散而复聚,岂不更烦兵力?此皆伊等平日将就完案之见。此次林爽文等纠众滋事,即由从前姑息养廱所致。今该犯等肆逆至此,即可歼灭净尽,以绝根株。着常青即遵照节次所降谕旨,相机妥办,总以剿贼务尽,勿留后患为要。除将此旨由六百里加紧谕令常青、李侍尧、黄仕简、任承恩外,将此通谕知之。钦此(于二月十八日抄出到部行文讫)。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三本二三四页。

四、刑部「为内阁抄出奉上谕一道」移会(四月初九日)

刑部为钦奉事:福建司案呈,内阁抄出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初四日奉上谕一道,相应抄单移会贵处查照可也。须至移会者。计粘单一纸。右移会稽察房。乾隆五十二年四月日。

四月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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