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漢書 李賢注 - 後漢書志第三 律曆下

作者: 範燁 編繏 李賢7,993】字 目 录

月滿十二去之,有閏計焉,餘命如前,筭外,後合月也。(餘)(一)〔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朔日,以大小餘加今所得,其月餘得一月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四百九十九,〕小飾滿蔀月得一,(如)〔加〕大餘,大餘命如前。

求入月日,以入月日〔日〕餘加今所得,餘滿日度法得一,從日。其前合月朔小餘(不)滿其虛分者,空加一日。日滿月先去二十九,其後合月朔小餘不滿四百九十九,又減一日,其餘命如前。

求合度,以積度度餘加今所得,餘滿日度法得一從度,命如前,經斗除如周率矣。

木,晨伏,十六日七千(二)〔三〕百二十分半,行二度萬三千八百一十一分,在日後十三度有奇,而見東方。見順,日行五十八分度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微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留不行,二十五日。旋逆,日行七分度之一,八十四日(進)〔退〕十二度。復留,二十五日。復順,五十八日行九度,又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十三度有奇,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見三百六十六日,行二十八度。伏復十六日七千(二)〔三〕百二十分半,行二度萬三千八百一十一分,而與日合。凡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有萬四千六百四十一分,行星三十(二)〔三〕度與萬三百一十四分,通率日行四千七百二十五分之三百九十八。

火,晨伏,七十一日二千六百九十四分,行五十五度二千二百五十四分半,在日後十六度有奇,而見東方。見順,日行二十三分度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微遲,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留不行,十一日。旋逆,日行六十二分度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復留,十一日。復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又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十六度有奇,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見六百三十六日,行〔三〕百三度。伏復,七十一日二千六百九十四分,行五十五度二千二百五十四分半,而與日合。凡一終,七百七十九日有千八百七十二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與九百九十三分。通率日行千八百七十六分之九百九十七。

土,晨伏,十九日千八十一分半,行三度萬四千七百二十五分半,在日後十五度有奇,而見東方。見順,日行四十三分度之三,八十六日行六度。留不行,三十三日。旋逆,日行十七分度之一百二,日退六度。復留,三十三日。復順,八十六日,行六度,在日前十五度有奇,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見三百四十日,行六度。伏復,十九日千八十一分半,行三度萬四千七百二十五分半,與日合。凡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有二千一百六十三分,行星十二度與二萬九千四百五十一分。通率日行九千四百一十五分之三百一十九。

金,晨伏,五日,退四度,在日後九度,而見東方。見逆,日行五分度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八日。〔旋〕順,日行(行)四十六分度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而〔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度之十五,九十一日行百六度。益疾,日行一度二十二分,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在日後九度,而晨伏東方。除伏逆,一見二百四十六日,行二百四十六度。伏四十一日二百八十一分,行五十度二百八十一分,而與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二〕百八十一分,行星如之。

金,夕伏,四十一日二百八十一分,行五十度二百八十一分,在日前九度,而見西方。見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度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微遲,日行一度十五分,九十一日行百六度。而(進)〔遲〕,日行四十六分度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旋逆,日行五分度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九度,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見二百四十六日,行二百四十六度,伏五日,退四度而(後)〔復〕合。凡(三)〔再〕合一終,五百八十四日有五百六十二分,行星如之。通率日行一度。

水,晨伏,九日,退七度,在日後十六度,而見東方。見逆,一日退一度。留不得,二日。旋順,日行九分度之八,九日行八度。而疾,日行一度四分度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在日後十六度,而晨伏東方。除伏逆,一見,三十二日,行三十二度,伏十六日四萬四千八百五分,行三十二度四萬四千八百五分,而與日合。一合五十七日有四萬四千八百五分,行星如之。

水,夕伏,十六日四萬四千八百五分,行三十二度四萬四千八百五分,在日前十六度,而見西方。見順,疾,日行一度四分度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而遲,日行九分度之八,九日行八度。留不行,二日。〔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十六度,而夕伏西方。除伏逆,一見三十二日,行三十〔二〕度,伏九日,退七度而復合。凡再合一終,百一十五日有四萬一千九百七十八分,行星如之。通率日行一度。

步術,以步法伏日度分,(如)〔加〕星合日度餘,命之如前,得星見日度也。(術)〔行〕分母乘之,分(日)如〔日〕度法而一,分不盡如(法)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滿其母得一度。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如一也。留者承前,逆則減之,伏不書度。經斗除如行母,四分具一。其分有損益,前後相放。其以赤道命度,進加退減之。其步以黃道。

(日)〔月〕名

天正十一月

十二月

正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冬至

大寒

雨水

春分

穀雨

小滿

夏至

大暑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處暑

秋分

霜降

小雪〔一〕

斗二十六

牛八

女十二

虛十

危十(六)〔七〕

室十六

壁(十)〔九〕

北方九十八度四分一

奎十六

婁十二

胃十四

昴十一

畢十六

觜二

參九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

鬼四

柳十五

星七

張十八

翼十八

軫十七

南方百一十二度

角十二

亢九

氐十五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一

東方七十五度

右赤道度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一

斗二十四

牛七

女十一

虛十

危十六

室十八

壁十

北方九十六度四分一

奎十七

婁十二

胃十五

昴十二

畢十六

觜三

參八

西方八十三度

井三十

鬼四

柳十四

星七

張十七

翼十九

軫十八

南方百九度

角十三

亢十

氐十六

房五

心五

尾十八

箕十

東方七十七度

右黃道度三百六十五四分一

黃道去極,日景之生,據儀、表也。漏刻之生,以去極遠近差乘節氣之差。如遠近而差一刻,以相增損。昏明之生,以天度乘晝漏,夜漏減(三)〔之,二〕百而一,為定度。以減天度,餘為明;加定度一為昏。其餘四之,如法為少。〔二為半,三為太,〕不盡,三之,如法為強,餘半法以上以成強。強三為少,少四為度,其強二為少弱也。又以日度餘為少強,而各加焉。〔一〕

二十四氣

日所在

黃道去極

晷景

晝漏刻

夜漏刻

昏中星〔一〕

旦中星

冬至〔二〕

斗二十一度

百一十五度

丈三尺

四十五

五十五

奎六

亢二

小寒

女二度

百一十三

丈二尺三寸

四十五

五十四

婁六

氐七

大寒

虛五度

百一十

丈一尺

四十六

五十三

胃十一

立春

危十度

百六

九尺六寸

四十八

五十一

畢五

尾七

雨水

室八度

百一

七尺九寸

五十

四十九

參六

驚蟄

壁八度

九十五

六尺五寸

五十三

四十六

井十七

春分

奎十四度

八十九

五尺二寸

五十五

四十四

鬼四

斗十一

清明

胃一度

八十三

四尺一寸

五十八

四十一

星四

斗二十一

穀雨

昴二度

七十七

三尺二寸

六十

三十九

張十七

牛六

立夏

畢六度

七十三

二尺五寸

六十二

三十七

翼十七

女十

小滿

參四度

六十九

尺九寸

六十三

三十六

芒種

井十度

六十七

尺六寸

六十四

三十五

亢五

危十四

夏至〔三〕

井二十五度

六十七

尺五寸

六十五

三十五

氐十二

室十二

小暑

柳三度

六十七

尺七寸

六十四

三十五

尾一

奎二

大暑

星四度

七十

二尺

六十三

三十六

尾十五

婁三

立秋

張十二度

七十三

二尺五寸

六十二

三十七

箕九

胃九

處暑

翼九度

七十八

三尺三寸

六十

三十九

斗十

畢三

白露

軫六度

八十四

四尺三寸

五十七

四十二

斗二十一

參五

秋分

角四度

九十

五尺五寸

五十五

四十四

牛五

井十六

寒露

亢八度

九十六

六尺八寸

五十二

四十七

女七

鬼三

霜降

氐十四度

百二

八尺四寸

五十

四十九

虛六

星三

立冬

尾四度

百七

四十八

五十一

危八

張十五

小雪

箕一度

百一十一

丈一尺四寸

四十六

五十三

室三

翼十五

大雪

斗六度

百一十三

丈二尺五寸

四十五

五十四

軫十五

中星以日所在為正,日行四歲乃終,置所求年二十四氣小餘四之,如法為少、大,餘不盡,三之,如法為強、弱,以減節氣昏明中星,而各定矣。強,正;弱,(直)〔負〕也。其強弱相減,同名相去,異名從之。從強進少為弱,從弱退少而強。從上元太歲在庚辰以來,盡熹平三年,歲在甲寅,積九千四百五十五歲也。〔一〕

論曰: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之分尚矣,乃有皇犧。皇犧之有天下也,未有書計。歷載彌久,暨於黃帝,班示文章,重黎記註,象應著名,始終相驗,準度追元,乃立曆數。天難諶斯,是以五、三迄于來今,各有改作,不通用。故黃帝造曆,元起辛卯,而顓頊用乙卯,虞用戊午,夏用丙寅,殷用甲寅,周用丁巳,魯用庚子。漢興承秦,初用乙卯,至武帝元封,不與天合,乃會術士作太初曆,元以丁丑。王莽之際,劉歆作三統,追太初前(世)〔卅〕一元,得五星會庚戌之歲,以為上元。太初曆到章帝元和,旋復疏闊,徵能術者課校諸曆,定朔稽元,追漢(三)〔四〕十五年庚辰之歲,追朔一日,乃與天合,以為四分曆元。加六百五元一紀,上得庚申。有近於緯,而歲不攝提,以辨曆者得開其說,而其元尠與緯同,同則或不得於天。然曆之興廢,以疏密課,固不主於元。光和元年中,議郎蔡邕、郎中劉洪補續律曆志,邕能著文,清濁鍾律,洪能為筭,述敘三光。今考論其業,義指博通,術數略舉,是以集錄為上下篇,放續前志,以備一家。〔一〕

贊曰:象因物生,數本杪曶。律均前起,準調後發。該覈衡琁,檢會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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