祗分别定拟斩决、绞候,奏请敕部议覆;是竟拘泥前此奉有各按本律治罪不准用「虽」、「但」抑扬字面之谕旨,即不问案情轻重,一律请旨遵行,殊为失当。试思台湾远隔重洋,风信靡常,奏折往还迟速难定,倘因风阻滞,不能如期奉到批回部覆,致凶犯久稽显戮;且该处戍兵似此骄悍,或见首从各犯日久羁禁囹圄,甚至心生叵测,纠伙劫狱,更复成何事体?如此等重案尚不恭请王命,又安用王命为耶?此案原拟斩决之廖林、陈洪亮,俱着即行处斩枭示。其为从之王良盛、蓝飞雄胆敢刀砍伤人,实为同恶相济,仅批绞候,亦为轻纵,俱着即行绞决。余着照所议办理』。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四十八。
是月,协办大学士闽浙总督书麟奏:『夷匪在洋伺劫,亲往海口督率截拿』。得旨:『亲往督办,足见急公。然洋盗不能在海面掠食,必须内地接济;若于各海口实力巡防,总不容一人上岸销赃,又加以严禁出洋客船携带犯禁等物,将见洋匪渐清、海波宁靖矣。偶见及此,特谕卿知』。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四十九。
八月十五日(辛丑),谕内阁:『据庆霖奏:「请将福州将军署内原留备差绿营把总四员、兵二十名,仍拨归该督、抚营汛」等语。从前因各省将军大臣等率将兵丁留署差用,最为恶习;节经降旨申饬。今庆霖到任未久,即请将将军署内应差绿营官兵拨回本营;所奏甚为可嘉,即照所请行。福州将军署内应差绿营官兵,系乾隆三十三年奏留;历任将军等并未奏请拨回本营。是该将军大臣等使用绿营官兵,竟成习气;想各省皆然,亦未可定。着交各将军大臣等查明,如非本标之人,俱令拨回本营当差,毋得任意私留衙署差用。将此通谕一体遵行』。
二十六(壬子),调福建按察使刘烒为浙江布政使、直隶清河道瞻柱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
九月二十一日(丙子),福州将军庆霖奏:『副都统色克图因伤已成废疾,恳请解任』。允之,并给全俸。调镶蓝旗汉军副都统扎拉芬为福州副都统,以尚茶正那彦宝为镶蓝旗汉军副都统。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二。
冬十月初三日(戊子),调闽浙总督书麟为云贵总督、云贵总督长麟为闽浙总督。长麟未到任前,命浙江巡抚玉德署理。
以散秩大臣海澄公黄嘉谟为浙江温州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三。
十一月二十日(甲戌),定题本漏印处分例。谕内阁:『哈当阿具题交卸镇印、爱新泰具题到任日期二本俱遗漏用印,经内阁票拟饬行。向来内阁于各省本章遇有字画错误及违式者,均票拟饬行。今此二本俱遗漏用印,非寻常错误违式可比;哈当阿、爱新泰俱着交部照例议处。嗣后有似此遗漏用印者,俱着照此办理』。
二十二日(丙子),福建水师提督哈当阿因病解任,以金门镇总兵官李南馨为水师提督、台湾协水师副将冯建功为金门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五。
十二月二十二日(乙巳),谕内阁:『据爱新泰奏称:「台湾镇向有经管地方事务,伊与前任奎林、哈当阿分位悬殊、情形各别,若仍照旧例章程遇事参办,转似越分专擅」等语。朕详阅折内情节,显系欲求加提督职衔,大属非是!各直省督、抚、提、镇管理地方、统辖属员,均有弹压、参劾之责。爱新泰前由闽省副将升授台湾镇总兵,于重洋边境一切事宜,自当遵照成例,督率所属认真查办。若州、县等果有违例不法之事,原可随时据实参奏;即如本日所参操防不职之署都司高必魁等,朕即降旨革职休致,何尝不允所请乎?爱新泰于营伍地方果能实心整顿,着有成效,朕必酌量加恩,赏给提督职衔;亦断无自行擅请,希冀邀恩之理。看来爱新泰竟系无福承受朕恩,妄行渎奏;着传旨申饬,仍交部议处。嗣后该员任内应办各事,若不能妥为经理,致有贻误,必将爱新泰治罪示惩,不稍宽贷』。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六。
嘉庆五年
嘉庆五年(一八○○、庚申)春正月初八日(辛酉),调闽浙总督长麟为陕甘总督实授玉德为闽浙总督。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七。
十九日(壬申),谕内阁:『朕闻闽省漳、泉地方营汛兵弁,平时于汛地漫不稽查。偶遇有缉捕盗匪,辄向地方官需索供给费用;甚或有不法兵弁私通巨盗,得受贿赂,反为之容隐藏匿,以致缉捕徒劳,案悬不结。海洋地方所设营汛兵丁,原以资捕盗之用;今不但不实力查拿,而转受盗赃,为其通信!并闻此等恶习,不独漳、泉为然,即沿海各省分营兵等亦有暗通洋匪,利其赃贿,名为「海俸」之事。顶凶承认,以致真盗漏网。似此玩法养奸,何以绥靖海疆,肃清洋面?特此通谕沿海省分各督、抚及提、镇等务须一体实心查察,严行饬禁。倘有前项不法兵弁,即当据实核办、接律惩治,毋得视为具文,仍致有名无实,各干重谴』。
二十七日(庚辰),谕〔军机大臣等〕:『朕闻福建地方匪犯,往往暗通书役营兵,互相勾结;遇有抢获,将赃私三股均分。兵役等利其分肥,私通信息,不肯破案。其械斗伤人者,于地方官拿究时,仅将顶凶之人送出,将就了事;近年以来,并顶凶亦不肯遽行送出矣。至会匪一项,素以三指为号。虽无持咒念经等事,若非犯事到官,原可听其自然;如显有扰累良民、贻害闾阎情事,自未便置之不办。地方官因其由来已久,往往养廱贻害,势必无所顾忌,于吏治民风均有关系。着传谕玉德、汪志伊等遵照节次所降谕旨,悉心筹划;督同文武员弁,将械斗、会匪诸弊实力剔除,镇静办理。固不可怠缓因循,致滋贻误;亦不可遇事张皇,转致激成事端』!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十八。
二月二十三日(丙午),谕内阁:『各省沿海水师,向例设有统巡、总巡、分巡及专汛各员,出洋巡哨;近因各省奉行日久,渐有代巡之弊。即如总巡一官,系总兵专责;今则或以参将、游击代之,甚至以千总、把总、外委及头目、兵丁等递相代巡。遇有参案到部,则又声明代巡之员,希图照离任官例,罚俸完结;殊非慎重海疆之道!着通谕沿海省分各督、抚,嗣后均令总兵为统巡,以副、参、游击为总巡,以都司、守备为分巡。倘总兵遇有事故,祗准副将代巡;或副将亦有事故,准令参将代巡。不得以千总、外委等滥行代替,以杜借端规避之弊。此次通谕之后,各督、抚等务令水师各员亲身出洋,梭织巡查,以期绥靖海洋。倘敢仍前代替、藉端推诿,一经部臣查出或被科道纠参,则惟该督、抚等是问。将此通谕知之』。
二十七日(庚戌),谕军机大臣等:『玉德等奏:「总兵李长庚等追捕夷匪,驶至南日洋面,瞭见蔡牵盗船三十余只在洋游奕」等语。该镇瞭见盗船,何以知是蔡牵船只?或系弁兵希图冒功,恐情形尚非确实。现有生擒盗匪六名,着玉德等向其究询,是否实系蔡牵船只?有何标记?再行具奏。至道员吴鼎雯之母年逾八十,迎养在署,何以忽行呈请终养?知府祥庆称患怔忡;此等病无可查验,或该省道府因近有会匪洋盗难以办理,思离该省,亦未可定。玉德等嗣后于此等开缺人员,仍须留心查察,无任藉词规避。再原任大学士蔡新病故,已降旨令汪志伊前往代朕奠酒。漳、泉一带,向有会匪械斗等事,实为地方之害;该抚正可顺道查勘有无匪徒私行纠聚之事,重加惩办,以儆刁风。将此传谕知之』。
又谕:『吉庆等奏「洋盗接踵投首」一折,洋盗接踵投首,固出于一时改悔;但此等人多系积年为盗,顽梗难驯。近日自行投首者过多,难保其永远安静守法;该督等务宜留心防范。该匪既准其自新,自应于通省州、县分别安置;但人数众多,又安能人人隔别?若附近海洋地面,令多人聚处,又致故智复萌,殊有关系。该督等所奏现在查明入官河田,酌量分给,尚属可行;若令地方官派充民壮,则断不可。此等洋匪,倘令充当民壮,既与该管地方官过于亲近,并恐其桀骜成性,或倚恃在官人役欺虐民人,尤为地方之害。着吉庆等将投出各犯,分散布置于相距海洋较远之州、县,量为分插,酌筹安顿之法,令其各自谋生,日久化为良善。所有呈出器械、炮位,俱应点验收贮。其交出艚船,即可充公驾驶,以资捕盗之用。至安南夷匪,若有自行投到者,断不准收纳;应随时遣回原处,以免滋生事端』。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
三月,闽浙总督玉德等奏办闽省积亏情形;得旨:『实力整饬吏治,民生自安。仓库原为卫民,断不可损下益上,大亏元气。君与民原同一体,身心相应;少有损缺,朕刻不能安。知此义,方可谓国之大臣;致君、泽民,曷可偏废?勉之!思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二。
夏四月十二日(甲午),予台湾换班淹毙兵丁陈德璘等四名赏恤如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三。
三十日(壬子),谕军机大臣等:『吉庆奏「洋匪杀贼投首,并率伙来投,分别奖赏安抚」各折,览奏俱悉。海洋盗匪,因闻内地招安,咸思向化。吴海进商同伙匪将盗首杀死,携带器械、赃银等项,率众来投;罗成振自觅渔户引报登岸,悔罪自首,愿为良民。此等改邪归正之人相率内投,自应量加奖励,以示招徕。但洋匪投首过多,终欠妥协。且朕闻该督、抚等招抚洋匪,往往以所带伙匪及呈缴器械、船只为数较多者,始行赏给顶带;而盗匪等或因人数无几,呈出之件亦属无多,不能仰邀恩赏,转向海洋劫掠商旅船只,以为邀赏之计。此等情形,实所不免。嗣后吉庆于投出盗匪,亦当详加查察。再,此项投出洋匪内,其罗成振一名业经吉庆赏给外委顶带。但盗匪等既经悔罪投诚,自当许其自新,复为良善。然遽行赏给外委、把总顶带,或至为数日多,与营官不相上下;则伊等究系曾经为匪之人,于名器不无冒滥。吉庆等于奖励之中,仍寓慎重之意,方为妥善。将此谕令知之』。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四。
闰四月十八日(庚午),以剿擒台湾会匪功,加总兵官爱新泰提督衔,予恩骑尉世职;赏道员遇昌、游击敏禄花翎,余升擢有差;赏兵丁一月钱粮。
--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六。
五月初四(乙酉),福建海坛镇总兵官许廷进,以缉捕怠玩革职,留闽协缉;以广东顺德协副将张士儒为福建海坛镇总兵官。
初十日(辛卯),以翰林院侍读学士李宗瀚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编修沈乐善为副考官。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七。
二十三日(甲辰),谕内阁:『玉德等奏「拿获洋盗审明办理」一折,已批交刑部议奏矣。从前批交刑部速议之折,多系本日议覆具奏;乃近日议覆各折,竟有迟至十余日始行具奏者,殊为延缓。嗣后凡审办洋盗及杀死一家数命等案,即批该部复议具奏者,亦限五日内核覆具奏,毋得仍前怠缓』。
二十九日(庚戌),谕军机大臣等:『〔浙江巡抚〕阮元等奏「艇匪骤入浙境,即驰赴台州督饬防剿」一折,自应上紧搜捕、竭力堵御,仍行逼回闽、粤洋面,以便该二省迎头截剿;断不可令其登岸,致沿海居民猝被滋扰。朕闻浙省海疆土盗甚多,艇匪凤尾、蔡牵等帮肆行勾结为害,押人勒索;更有奸民通盗,宁波之桃家浦为最。地方官总因处分太重,故不严办。阮元尤当严行查察,勿令潜行勾结,并严禁沿海匪民接济粮米、淡水等物。李长庚向来在洋捕盗,素有威望,曾经赏戴花翎;此次追剿艇匪,应令温州、黄岩两镇听其关会,协同策应,以期号令专一,肃清洋面。将此谕令知之』。
--以上见「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六十八。
六月初七日(戊午),谕内阁:『兵部具奏「议覆玉德声请开复水师人员」一折,所有已革游击蔡德耀、守备陈宝贵、降调千总胡朝选、已革把总黄炳忠、黄飞熊等五员,均着加恩降一等补用,不必送部引见。至海洋处分,从前本系二参,为期较迫;嗣经兵部援照陆路设有墩铺之例,改为四参,期限已宽。若仍照二参不获处分之例声请开复,则水师员弁势必无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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