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去處並溪底在內。今因別創,情愿出賣。先送房親不受,托中招到宗兄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參兩正。其銀即日同中秤收歸用;其園隨交宗兄前去耕種,照莊例納租。此園並無來歷不明;如有,係秋自當,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存照。
即日收過契內完足,再炤。
計開:東至車路;西至王宅;北至車路;南至魏宅,四址明白。
為中人莊卯
乾隆參年拾貳月日,立賣契人陳有秋
第三之三賣契字
立賣契人曾妹、林龍同創有蔗園貳段:壹段土名沙埤;壹段土名過林仔,內中另帶開岸園四坵,共帶糖租柒擔,並廍中車鐤等物具在內。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出賣。托中引就巫宅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壹百零貳兩參錢番廣。其價即同中秤收交訖;其園隨交買主前去管正,耕種納租,永為己業。中間並無租尾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當,不干買人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炤。
知見人魏灶
為中並代書人賴仁
族姪林寧
知見人張忠觀
雍正拾參年肆月二十九日,立賣契人曾妹、林龍
第四碑文
嚴禁呆錢碑,在中和街隘門下,高三尺六寸,寬二尺正;書十五行,行二十七字。其辭云:
特授福建臺灣南路等處地方協鎮府世襲雲騎尉安,署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丁,遵札嚴禁事。案蒙按察使司兆札,奉上諭通飭嚴禁查拿奸民私販私鑄及攙和行使小錢究辦,並將民間所用呆錢收繳解省銷毀等因。蒙此,案查先蒙憲檄,業經飭差搜拿究辦,並出示嚴遵在案;無如,貪利商民不遵示禁,復敢接濟私鑄鉎鉛呆錢,混行攙用,以致近來小錢仍然日肆流行,大為交易之患。茲蒙飭催前因,除再勒限兵役搜獲拿究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閣邑各舖戶暨軍民人等知悉:爾等交商貿易,務須一切遵用局製銅錢,不得仍行接濟奸民,復將鉎鉛小錢濫用;自示之後,如再不遵,復敢仍蹈故轍,則是冥頑罔覺,一經兵役查拿破案,除將呆錢充公,並將該舖戶照例治罪。本參府縣主言出法隨,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永遠示禁,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日,城工總理同各舖戶勒石。
第五示諭
署恆春縣正堂武為出示嚴禁事。本年正月二十日,據本城舖戶廣恆泰等稟稱:近有外來無恥之徒,私販小錢到恆,分散街衢,以致物價昂貴,稟請示禁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屬軍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後,一切買賣統用制錢,限定六八銀二元,換制錢一千零二十文,倘敢攙和小錢,或自他處潛運到恆,希圖取利,一經查出,定即嚴拿究辦,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一、出示六張。
光緒十二年正月廿一日正堂武行。
第六札飭
福建遇缺盡先候補道,前臺灣府調補福甯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周為轉飭事。本年八月十二日,蒙本道憲張札開,案准按察使司移開,奉前巡撫部院李案驗,光緒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准刑部咨,准江蘇司傳抄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江南道監察御史鄭溥元奏請禁私銷、私鑄等因一摺,光緒五年二月十二日,奉上諭:「御史鄭溥元奉請禁私銷、私鑄,本于例禁,近來各省奸商往往銷毀錢文,製造器皿,並敢串通吏役,開爐私鑄,實屬不成事體,著各直省督撫飭令各州縣,嚴行申禁,毋得視為具文。欽此」。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行文該撫轉行閩浙總督福州將軍臺灣總鎮兵一體遵照,嚴禁可也等因到本部院。准此,行司即便移行各屬一體遵照,嚴行申禁毋遲等因。奉此,除分移轉飭查禁外,移請查照,希即一體飭所屬嚴行申禁等由到道。准此,查此案前奉撫憲行知,業經檄行飭屬嚴禁在案,茲准前由,除行臺北府飭屬嚴行申禁外,合就行知,為此行府,希即檄飭所屬嚴行申禁,勿任徇延,切切此行等因。蒙此,查此案先蒙道憲札飭,業經檄飭嚴禁在案,茲蒙前因,除分行各屬遵辦外,合再轉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勿稍徇延,切切此札。
光緒五年拾月日札。
·第二款利息
第一之一訴狀及批
具呈狀人,本城舖戶漳發號即吳全,為任意騙延,血本無歸事。切全素在城內生理為活,情因於光緒癸未五月初四日,有四溝莊廖動與其弟廖戇九,向全借去母銀三十元,言明每日每元愿貼回利錢五十文,迨今母利統被欠去銀一百二十餘元。屢向追討,不限無斯,復又托出吳仲、盧光智,保認求寬。再限本冬收成後一律完楚,不料,迄今向討,依然分文不給。無如勤等顯係任意騙延圖吞,情理可見。虧全血本一旦烏有,心何以甘!勢亟不得已,瀝情呈乞青天大老爺臺前,為良作主,恩准飭提廖勤等到案,訊追斷還血本,俾良沾恩。萬叩。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呈。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高批
查例載:錢債收息不得過三分。據呈:廖勤等向該舖戶借銀三十元,每元月息五十文,自癸未年至今,積欠本利一百二十餘元,實屬顯違定例。惟廖勤既托吳仲等保認,迭次騙限無還,亦有不合。候傳集訊明核奪,爾仍將借券繳驗。切切。十四日。
第一之二飭傳
署恆春縣正堂高為飭傳訊究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本城舖戶吳漳發,即吳全呈稱:光緒癸未年五月,有四溝莊廖勤與其弟廖戇九,借去母銀三十元,言明每元月貼利錢五十文,迄今母利共欠去銀一百二十餘元,曾托吳仲、盧光智保認,限至本冬收成一律完清,至今依然分文不給,呈請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該役立即往傳被告廖勤、廖戇九;原告吳漳發即吳全各正身,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究。並著吳漳發將借券帶驗,毋稍刻延。切切,須票。
一票差陳清。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廿二日正堂高行。
第一之三飭傳
署恆春縣正堂高為飭傳訊究事。案據本城舖戶吳漳發即吳全呈控:四溝莊廖勤、廖戇九欠去母利共銀一百二十餘元,向討不還一案。當經差傳,未據報到,茲值開篆,合再票飭。為此,票仰原差陳清立傳被告廖勤、廖戇九;原告吳漳發即吳全各正身,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究。並著吳漳發將借券帶驗,毋稍刻延。切切,須票。
一票原差。
光緒十五年正月廿三日正堂高行。
第一之四呈及批
具稟:治下總理余恆泰、張全等,為懇乞和息,將案註銷事。緣吳全即吳漳發號,赴轅呈控廖戇九等抗欠不還一案。全等在外勸處二比,查得廖戇九、廖勤兄弟前向借全母銀三十元,今喚九備還母利銀五十元,作為清楚。兩造甘愿,取具和息切結二紙呈繳,稟叩廉政大老爺臺前愛民如子,恩准俯賜將案註銷,俾民等以免訟累,均沾大德,感恩不淺矣!切稟。
計呈:和息甘結二紙。
正堂呂批
廖戇九既將本早聽處備還吳全收入完事,應准如票批銷了案,各結附查。
第二之一訴狀及批
告狀人吳漳發號,二十七歲,住本城街。
具呈狀舖戶吳漳發,為意圖霸抗騙延無日,懇乞明鏡追究,以儆頑民,而安商弱事。切發素務商活,非事莫作。緣有本街民李輝貳,於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將瓦店一座立字典發為胎,借去六八銀伍拾元,起利算至本年三月止,除還外,該欠利銀九十六元零;疊向取討,豈料李輝貳作何存心,不測狡計,騙限月復一月,分文不吐。試謂其人不思當日典借,其銀契同中交執憑證,詎今日膽敢反心圖吞,實屬不存天良,法應究儆。又本街舖民黃新春,即阿二、阿東、知高等三人,承父增福,於光緒十二年七月,借去六八銀參拾元,起利算至本年四月止,除還外,該欠利銀七十九元零,又欠貨二十一元零。現在借字賬目炳據,奉單推取諉移,依然俱抗不還,罔應究之。李輝貳等束手延宕,仍被肆橫,明係欺發弱肉易噬,向較莫何。似此,非蒙嚴究,何以足儆效尤!則發數年苦積血本,一旦被僥全虧,誰心奚甘!勢逼瀝情粘單,伏乞仁憲大老爺明察秋毛,恩准嚴提李輝貳並黃新春即阿二、阿東、知高等傳集訊究,檢據照數究還,庶血本有歸,商民有賴,以儆以安,公候奕世。沾叩。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九年六月初三日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陳批
查該民所控:李輝二、黃新春債款,取利四分及三分以上,核與定律不符,候飭本城總理邀同原中,查照一本一利定律,妥為理處覆核。粘單附。六月初五日。
呈開:
李輝貳,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借去母銀伍拾元,言約每元逐月利息四分。算至本年三月止,除還外,尚欠去利銀九十六元六角九瓣。
黃新春即阿東、阿二、知高,光緒十二年七月,借去母銀參拾元,言約每月愿貼利息壹元。算至本年四月止,除還外,尚欠去利銀七十九元一角。又欠去貨銀二十一元八角伍瓣。
光緒十九年六月日呈
第二之二呈及批
具稟:治下本城總理劉懋德、林兩合等,為奉諭理處,據情稟覆事。緣德等遵即查明吳漳發所控李輝二、黃新春即黃阿二、知高借項,欠賬騙限不還一案。而李輝二所稱:有還利銀,發無登記;又一本一利無力可還。其黃阿二又弟所稱:伊父親在日,與吳漳發交情甚厚,未知有無欠他貨項?虛實如何?現今家內貧苦,一本一利無力清還,只是求減。而發所稱:蒙憲金批,一本一利至少,不肯再減。而他等各執一詞,德等在外不能理處,據實情形,稟乞恩憲大老爺臺前察斷施行。
縣正堂陳批
候差傳訊斷。八月十五日。
光緒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稟叩。
第二之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恒春城內和勝號李喜輝二,自己買受架造瓦店壹間,在恆春城內大街,座北向南。左片恒利店相連;右片兩合店相連;前面街路;後堂茅屋,四至登載契內分明。今因乏銀應用,即向本街漳發號碧官手借出六八佛邊銀伍拾大員,言定每月每元愿供利息銀肆占正,利息逐月供納,不敢少欠。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帶老契壹張,共貳紙,付執為炤。
在場人江順興、李玉初
大清光緒拾壹年十一月廿日,立借字人李和勝號、輝榮行二。
第二之四出借銀字
立出借字人,恒春城內新春號黃增福,今因乏銀費用,即向於本街吳漳發號借出陸錢八重佛銀參拾大員,言約每月願納利息六八銀壹元,逐月利息清楚,不敢短欠。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借字壹紙,付執為炤。
為中人徐發
代筆人林瑞芳
大清光緒拾貳年歲次丙戌柒月初壹日,立出借字人新春號黃增福。
第二之五口供
據吳漳發供:李輝二借欠小的母銀五十元,立有借字及房屋契字,交小的作抵。每月貼息銀二元,共收過息銀四十餘元,尚欠息銀八十餘元。近今數年,母利分文不納,有意僥欠。其黃增福借銀三十元,亦有借字為據;另又欠店員錢二十餘千,歷年均有送單。黃阿二伊父在日,已各居一處,伊不曉得亦屬情;惟伊弟黃知高,有經手支取貨物的。借銀係伊父黃增福經手,父債子完,理所當然,求察斷就是。
據李輝二供:小的借欠吳漳發母銀五十元,是有意的。從前納過息銀九十零元。借銀時,立有借字及房屋契字,交伊作抵。因近來連年連災,年冬失收,人欠之項,收討不起,致所欠吳漳發借項,無力清完。現在息銀應令讓減,俟十月冬收成後,約限年內付還清楚。前日,林總理曾處完銀七十元,吳漳發不允;若要多還,小的又還不起,求恩典察斷就是。
據黃阿二供:小的父親黃增福,從前有無借欠吳漳發銀項及欠店帳等,小的分居在外多年,不得知悉。至小的父親沾病已及一年,小的搬回家調理,並未見吳漳發送單來討,小的父親亦未說及。至小的取討,小的用善言安置,俟查詢小的兄弟實在,再行理清;吳漳發不待查問,即行控告。小的兄弟黃知高,補鵝鑾鼻汛兵,在防當差,並未回來,須要辦文與湯老大送訊。伊素在父親面前,帳目諒可知悉。求明察就是。
九月初二日。
第二之六判決文
名單差吳發
計開:
原告吳漳發
被告李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