炤。
光緒二十九年五月初五日,合同借銀人許同發、王合春
第二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陳俊臣、楊燕觀,向與吳昌才君手內,借龍銀五十七元。其銀限至拾貳月終還清。口言無憑,立借單存照。
保證人陳光泉
光緒參拾年五月廿七日,合同借銀字人陳俊臣、楊燕觀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麻荳堡麻荳莊草店尾角林墩五,移居頂街;今因乏銀納租,托中向麻荳莊蚊港厝角陳海,借出來柒四銀壹百元,言約每年每百元應貼銀主利息七四銀貳拾元。若是年終月滿,自當備足母利銀清還明白,不敢挨延短欠;倘或借短月者,聽借主備母利照算送還,贖回原單,銀主不敢刁難。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單一紙,並調查驗苓仔林園收單帶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一批:調查過驗園收單內寫紅、白契貳紙,丈單一紙,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捌月廿日,立胎借銀字人林敦五
保認人王連盛
代書人郭朝官
第四信借銀字
立信借銀字人,福建省候官縣龕柄鄉陳寶炎,住在臺北廳城內書院街壹丁目四番戶,開張福陞春香港雜貨商為業,今因乏銀經營,托連帶保證人楊宗端,偕向艋舺蓮花街參拾九番戶關金城處,借出現金貳百大員正。其金當場點交借主親收足訖;其銀按月行利息,三面議定:每百圓每月頭,借主應納銀主利金貳圓五角,逐月計納利息金五大圓正。逐月俱要繳清,不得拖欠短少;如有拖欠,皆向連帶處支取,不敢異言推諉。此項當場議定,還、借不拘年、月、日期:如逢銀主急需,約先壹個月送達該借主,預備足數金額交還銀主,取贖字據,不可故意拖延;倘其銀主別無緊用,該項仍聽借主經營生利。但他年倘遇景況桑滄,借主力不能還此債,皆向連帶保證人福昌隆號楊宗端處支取。此係該連帶楊宗端當場自願擔承,異日倘有風雲不測等事,不敢推諉責任。仁義交關,銀主毫無抑勒。異日恐口無憑,特立借金字壹紙,交與銀主為執照。
即日當場借主親收字內現金貳百圓正,足訖。
連帶責任保證人福隆昌號戶主楊宗端
在場並連帶人長男陳長奎
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立借金字人福陞春號陳寶炎
知見人妻陳楊氏梅棠
代筆人王少山
第五保認單
立保認單人王和利,因盧寶鼎有侵欠利源棧賬項金壹百五拾員正,當日三面議定,限至本年十月終清還;至限,寶鼎如無清還,敝當代為填還清款,不敢異言,二比喜悅。口恐無憑,合立保認單壹紙,付執為炤。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七日,立保認單人王和利
第六借銀字
同立借銀單字,白鬚公潭堡樹仔腳莊郭華、郭德、郭香等,茲因公事乏銀費用,兄弟相議,託族親郭守向鹽水港後街李茂記,借出六八佛銀壹百伍拾元,明約二莊子前大墓邊園壹坵,每年稅銀貳拾肆員,以尾牙為期,奉抵利息,不敢延緩;若此園典過別人,無稅可收抵利息,每員愿貼利息銀貳角半。此係二比甘愿,三面言議,各無抑勒。其銀隨即同堂收訖;其園契帶在別業,不得繳連為胎炤。
即日同族親郭守收過六八佛銀壹百五拾員,足訖,炤。但房份太多,稅銀仍向郭守支取,再炤。又約至尾牙,華等若無稅銀,其園聽茂記另贌他佃,炤。
光緒三年參月日,立借銀單字人郭東、郭華、郭德、郭萬
保認人郭守
代書人梁春琳
第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金字人蔣添貴,有自置水田壹段,第四九番田四分壹厘參毫,址在大加蚋堡三張犁莊,四至界址載在大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田保存濟出為胎借。托中引向與陳氏緞借出金四百大員正,交與蔣添貴親收足訖,言約每年每百圓行利貳拾圓,四百圓計共利息金捌拾大圓正。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銀主要用,須當備齊母利金清還,不得爽約。此係二比喜悅,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金字壹紙,並繳登記買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保收過胎借字內金四百大圓正完足,炤。
一、批明:胎借字內母利將來如無清楚,向周復白是問,再炤。
一、批明:該金限借六個月,再炤。
代筆並保利息人周復白
光緒三十四年月日,立胎借金字人蔣添貴
第八招耕承耕合約字
同立招耕、承耕合約字業主李元春、佃人王朝,今因業主有新竹廳管下竹北一堡雙溪莊,土名雙溪水田埔園山場合一所;四至界址,明踏分明,原帶陂塘水泉溪圳水通流灌溉,並帶佃屋壹座、瓦室二十間、茅蘆三十間,門窗、戶扇、風圍、竹木、稻埕、牛欄、糞窟,一齊在內。而佃人王朝乏地耕種,親身托保證人鄭如蘭,向本城北門街陵茂號內業主李元春手內,贌出右載該莊之業,議定每年六月夏季,佃人應納業主早租粟三千九百石;又每年十月冬季,佃人應納業主晚租粟二千六百石;計每年應納早晚租粟計共六千五百石正,又應納園稅龍銀五千五百大元正。佃人自備無利磧地龍銀壹千壹百五拾大圓正,交付業主收用,然後到地竭力守分耕作。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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