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十七日
正堂蔡行
第十七之三呈及批
具稟:本城總理黃增福為稟覆事。竊福蒙諭飭,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二人,調處本城舖戶林騰郊告陳四點謀賣火炭一案。福遵即馳往該處,查得李反係向林騰郊支取伙食,除對外,尚欠六十餘千。既已承認,惟瑤琴、李就二人僅擔認二十餘千之數,並非概行擔認等語。至陳四點所賣火炭,據說;李反欠伊錢文,李反將火炭抵還等語。今瑤琴、李就二人愿將此二十餘千之數承認,尚欠之數,李反無可歸還,所以不能清楚。理合將情形稟覆大老爺察核,飭差傳訊究斷。切叩。
正當蔡批
候飭差傳訊察奪
光緒九年九月廿五日叩
第十七之四訴狀及批
具催呈人林騰郊,為恃強欺吞,乞恩究斷事。切郊前控李反與陳四點局謀售賣火炭一案,蒙批飭總理調處。無如,李反一味恃強不允處辦;瑤琴、李就係擔認之人,自應出力相勸而且袒護李反。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已被瑤琴、陳四點付船售賣,並炭窯四座賣錢二十餘千,藔中斧頭、物件可抵錢十餘千,俱被瑤琴收去。郊聞之向討,不肯抵還,而且惡言辱罵,難以聽聞。似此李反無錢可還,所存火炭、炭窯、斧頭等項所賣之錢,又被瑤琴收去,則郊所放火食之血本不成付諸流水矣!況當日郊恐李反不能相信,故要人擔認。夫擔認人者,即擔認錢也;李反如不能還,擔認之人亦應代還清楚。今瑤琴將李反之火炭、炭窖、斧頭等項賣有錢數十千,抵還自己昔年賬目,殊非公允之道。且潭仔埔炭窯數十座,向郊支火食者有其半,使李反所欠之數不蒙憲臺究斷清楚,則恐燒炭者有所效尤矣!不得已,伏乞大老爺臺前恩准斷還清楚,血本無虧,感戴二天。切叩。
署恒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案經票差傳訊,如何情形,俟差集稟到提同質訊斷。
光緒九年十月初八日叩
第十七之五口供
據林騰郊供:年三十五歲。父母故,兄弟無。妻吳氏,未生子。潮州府人,現在本城開店生理。李反在潭仔築窖燒炭,因缺少資本,來向小的先借支伙食,俟燒出炭,即將炭抵歸小的售賣。當時小的不肯,李反遂托出李瑤琴、李就二人前來,各擔認錢十千文,共二十千文,小的始行許允。嗣後李反陸續借支,計共欠去錢一百餘千,除來火炭抵返以外,尚欠去六十餘千。豈料李反忽行起意僥欠,將燒出之火炭令陳四點僱牛車全行運去售賣,小的向阻,反被陳四點毆打。今蒙訊明:李反所欠小的貨賬錢六十餘千,除李就、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小的錢二十千,並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各限一個月繳給小的承領,彼此不得爭執。小的甘愿遵斷就是。
據李反供:年二十七歲。兄弟五人。未有娶妻。潮州府人,現在轄下潭仔地方築窖燒炭。小的因缺少資本,當向林騰郊借支伙食;初時林騰郊不肯,小的經托李就、李瑤琴二人代為擔認錢二十千文。嗣後小的陸續向林騰郊借支,共有錢一百餘千,除將出去火炭抵返外,尚欠伊錢六十餘千。現在小的燒炭虧本,無力歸返。小的上日燒炭,曾借欠陳四點錢文,此次伊來向小的出去多少火炭,以抵欠項。今蒙訊明:小的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貨賬六十餘千,除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伊錢四十餘千,斷令小的酌返林騰郊錢二十千文,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小的甘愿遵斷就是。
據陳四點供:年二十一歲。兄弟四人。未有娶妻。潮州府人,來恒多年。李反上年在潭仔築窖燒炭生理,因自己缺少資本,曾向小的借去錢文,後來李反生意虧本,所借小的之錢未有歸返。此次小的見其燒有火炭,遂雇牛車往向李反出多少火炭售賣,以抵欠項,與林騰郊毫無干涉。今蒙訊明:李反此次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錢六十餘千,除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林騰郊錢二十千,各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明斷就是。
據李就供:年三十三歲。父母在,兄弟三人。娶妻未生子。李反在潭仔燒炭,因缺少資本,要向林騰郊借支伙食,林騰郊不肯;後來小的與李瑤琴二人各向擔認錢十千文,俟李反燒出炭,即將火炭抵歸售賣;其餘係李反自向借支,與小的及李瑤琴二人無干。今蒙訊明:李反因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錢六十餘千,無力歸返清楚,除小的與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千外,尚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二十千,並小的與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均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小的遵斷就是。
據李瑤琴供:與上同。
十月日
第十七之六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林騰郊
被告陳四點
應訊瑤琴、李就
審得林騰郊控李反欠賬不還一案,據李反供認:與林騰郊交易,欠伊錢六十餘千文,現在炭窖生理虧本,不能清還等語。質之林騰郊所稱:當日有李就、李瑤琴,各代擔認錢十千文。提訊李就等供認屬實。惟李反燒炭虧本,刻下貧苦異常,無力清還亦屬實情,除李就、李瑤琴二人代認錢二十千文以外,尚欠林騰郊錢四十餘千文。當堂斷李反還林騰郊錢二十千,各限一月繳交林騰郊承領,以清賬款。兩造遵依具結完案。此諭。
十月十一日訊
第十八之一訴狀及批
具稟:德和里龍泉水莊總理張生,為抗欠不還,懇乞恩准追還事。緣生素本守分奉公,耕農為業,毫無過犯禍。因光緒拾六年參月拾參日,被大埔莊吳力、對頭溝張允鹿經手,借去洋銀貳拾元,平重拾四兩四錢,時明約利息每元每年願貼利銀參角算,至本年參月拾參日止,計四年,應該利息銀貳拾四元。屢次迫討,疊限賣牛抵還,至今日久,母利分文不吐。切思此等棍惡心存僥吞,無奈他何!不得不懇乞青天大老爺恩准飭差追還母利,庶免虧生血本無歸。沾恩上叩。
署理臺南府恒春縣正堂陳批
候傳吳力到案訊追。即日
光緒貳拾年五月初十日具稟總理張生叩
第十八之二口供
據張生供:緣因張允鹿欠小的銀貳拾元,小的向討,對由吳力清還;吳力認完後屢討騙延。至廖勤借欠吳力銀項,小的先曾處辦不清,嗣吳力與朱烏最等互爭園業,控經高大老爺訊明:契內並無吳力名字,毫無憑據,廖勤又已身故,無從質訊,當將園業照契斷歸朱烏最等管業。吳力欠項不能向廖昂九取討,已經官斷有案,何能將認完小的銀項扣抵。吳力所供:小的付過定銀貳元,並無此事,尚有在場公人李建生可以查問。求追還就是。
據吳力供:廖勤借欠小的母銀參給七元,經張生等處還母利九拾元,當過定銀貳元。嗣因張允鹿次張生銀貳拾元,張生向討,張允鹿託小的借出,認完張生清楚,當時三面會對有之。祗因張生處還廖動之項無還小的將認完伊銀貳拾元扣抵屬實。求明察就是。
六月
第十八之三判決文
名單差陳達
計開:
原告張生
被告吳力
訊得吳力實代張允鹿認還張生六八洋貳拾元,可以已死之廖勤借項張生作過中人廖戇狗控,經高任斷,無藉口不還。今斷前案已結,其代認還張生之貳拾元,限取保壹個月內如數清還張生,不得惟延。具結完案。此諭。
六月初一日
第十九之一訴狀
據李阿生供:年五十六歲。潮州府普甯縣人,來恒春城內做賣米生理。本年上月間,王金目同王英二人來向小的買豬一隻,值銀七元,當時係王英擔認,限至十二月二十四支清,至期僅來銀四元。二十八日,小的復向王英討取,據說:王金目已回家去了,要明年他來,始有好完。小的不愿,將他扭見總理,因此口角打架。小的躲在張良生家,被總理拿送。求明察。
據王英供:年二十五歲。鳳山縣人,來此向張良生租店做生理。父母俱故,有妻子。上月間,因王金目向李阿生買豬一隻,值銀七元,係小的擔認銀錢。至十二月二十四日,李阿生前來向討,王金目完他四元,王金目即回家去了。至二十八日,又來迫討,小的無銀可墊,他遂發怒,叫四、五人來拿小的要見總理等情。幸張良生前來相救,未曾被他打傷。求明察。
十二月二十九日單
第十九之二判決文
名單值承值役
計開:
李阿生、王英、張良生、張沙、張來生
審得王金目欠李阿生銀七元,王英既為擔認;現在王金目逃走,李阿生向王英索討,斷難藉詞推諉。兩造糾集多人,彼此相毆,各有應得之罪。張良生事非干己,何能幫同王英滋事,實屬目無法紀,著責四百。李阿生、王英各重責五百,以示儆戒。王英保認之項,除還外,尚欠銀三元,限三日繳交李阿生承領可也。此諭。
十二月廿九日單
第二十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人謝景我、林兩儀、謝瑞璘,蓋聞猗陶致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約。茲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則古;既合券以聯財,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匾曰「榮裕」,合共參股,得利就母均分,計本銀陸仟員。既葉鼎足而三之慶;允符獲利倍蓰之占,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宜各守條規,勿違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於今日,亦後人之取法焉!爰立合約字壹樣參紙,各執為信。股分條目標明於後:
一、公同議:舉林遜記當事,在店總理各事。公議得利拾元抽壹元,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議:本店生理必須在架充足,方准開支。得利閒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規約。
一、議:本店股夥不得薦人,恐不受喚用,多生情弊。
一、議:各股夥如欲抽本別圖生理,不得私向外人承坐,預須先期通知當事及諸股夥;許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議:股夥不得向店內暫移銀錢借用;如有急需,必須別處移挪。
一、議:店內逐月銷號首飾、衣物,在股及當事店夥不得擅行抽摘,以致故衣難賣。
一、議:店內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當事是問賠補。
一、股夥公議:本店不出支單、期票。或至二、三、四箇月間生理興旺,措手不及,由當事先邀齊各股夥面商,均無閒款借與公司外,再由當事向他處暫借,不得擅專。
一、店內所用夥記,均係當事選用,如有舞弊賬目以及贓架失號,惟當事向保人是問賠還。
一、店內各夥記辛金,由當事秉公議定,逐月宜向當事取用,不得自行擅專。
列在股本銀,開列於左:
林兩儀在本銀貳仟伍佰員
謝景我在本銀貳仟參佰員
謝瑞璘在本銀壹仟貳佰員
共參人,合陸股,計在本銀陸仟大員正。
另當事壹紙,共肆紙,合執為炤。
光緒拾年三月日同立合約字謝景我、林兩儀、謝瑞璘
第二十一合股字
同立合股契約字人謝友我、陳維茂、謝群我、吳清德、活泉公司,竊以經營殊致咸求什一之沾;而財物互通原有子母之例;況地成都邑,不少阮氏之囊;裘有肅霜,即濟相如之困。故濁酒不時尚欣有婦,則金錢往返尤足便民,因合資以共儲,使將無而易有。至蠅頭之聚,不得預知;而峻業之營,固所同願也。爰是我諸人共相酌議,各備資本合股,夥開質舖生理:在臺南市打鐵街廿番戶,匾曰大源號。統計五人,在出本金三千二百圓,作為三十二分股額。公舉謝友我、許榮記為當事,經營辦理,以圖財源廣大,駿業興隆也。緣謝友我因事務浩繁,不得參辦,特將店中生理事務,一概委任許營記專行掌辦,以冀永遠綿長。所有利權應何設法,及僱用夥伴司理等事,均聽許榮記調度主裁,俾得盡心營謀,以振厥業。凡每年結賬,除開各費而外,有實得利,先以十抽一給賞當事許榮記,以為酬勞;其餘俟典質架號充足,除還借項盈餘,方可集議開支;毋得以強欺弱,吵索先支,該當事亦不得徇情涉私,又不得借母銀而付開支得利,致有虧本不敷。倘後生理,因時變計,或有緊要事件,當請股東邀同議妥舉行,俾得和衷共濟,利獲三倍也。諸君咸宜信守條規,勿忘初合之志也。則管鮑遺風,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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