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子善敬,再見於今矣!立合約字一樣五紙,各執一紙為炤。
並將諸股芳名、股本及訂議條約規矩列明於後:
一、聯財合夥諸人務照約書股額,各備在足數本金;不得虛蔭股額,致誤資本短缺。
一、倘本店生理興旺,缺需資本,須由聯財中諸人照股分撥,配借本店,應需典質之濟。
一、本店內凡有銷號品物,如在股之人及當事店夥等不得行抽摘;倘有欠要抽一、二號之物,須與當事言明,照故衣打賣之價,增加一利抽銷。若是金器銷號者,必依照時價公平估的,務以現銀交易,不得違約。
一、在架號頭,經派店夥司管,關係甚重,各當守分謹慎無失;倘有號失,惟認司管之人賠出,不得妄扯,累及他人。
一、店中庫房、銀器房及號房,惟司管之人得以出入辦事。銀櫃惟管者得以收取。若非司管之人,不得妄入庫房、銀器房等,以涉嫌疑。其應管之人,當行阻擋跟究;倘有遺失,定向司管之人是賠。
一、股夥凡有資項付借本店,每圓每個月行利壹分五厘,屆年終清償利金,不得先支。
一、股夥凡向本店借項,每圓每個月利貳分,依屆年終清利;延期不納,以利加利照算,各無異言。
一、凡有資項付借本店,若要取回,須先通知當事人預早籌措,切勿臨期莫及之難。
一、股夥或付借本店,或向本店支借,均不拘年限,聽可隨母還利,各從其便,毋得刁難。
一、股夥中如有欲抽出別圖生理者,必先問股內之人;不承受外,方可與他人承坐,違者將股分充公。
一、店中夥伴由當事人僱請,妥當司理;而夥伴切當遵守店規,不得偷閒托故,倘有不宜及弄端作弊等事,聽當事人改僱,斥革追究,股東不得徇私偏秘阻擋。
一、股中諸人不得互相薦夥,在店空冒虛名,蔭領辛金,致生理多費不敷。
一、店中夥辛水,宜向當事支給。及股夥之人,俱不得私授浮借,侵漁絲毫,各宜遵約。
一、店中夥伴能秉公辦事,全無曖昧私侵,若係久年店夥,倘家中有要事缺項,於辛金外多加借用者,在股諸人俱當承坐,不得推諉。
一、在股芳名列明於左:
一、謝友我在出本金壹千二百元
一、謝群我同陸佰元
一、陳維茂同肆佰元
一、吳清德同肆佰元
一、活泉號同陸佰元
計在出本金參仟貳佰圓,作參拾貳分。
第二十二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鄒開記、蔡泰記、李品三、杜順德、鄒登記、陳深記、林添記、林克記、王金慶,蓋聞猗陶致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約。茲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而則古;既合券以聯財,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匾曰「德源」,合共七股,得利就母均分,計本銀七仟員。既協同有九人之慶,允符獲利三倍之占,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宜各守條規,勿忘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於今日,亦後人之所取法焉!爰立合約字一樣九紙,各執為信。股分條目標明於後:
一、公議:舉王遷記當事,在店總理各事。公議:得利拾元抽一元,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議:本店生理必須在架充足,方准開支;得利閒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規約。
一、議:本店股夥不能薦人,恐不能受喚用,多生情弊花費。
二、議:各股夥如欲抽本別圖生理,不得私退外人承坐;務先期通知當事及諸股夥,許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議:股夥不得向店內暫移銀錢借用;如有急需,必須別處移挪。
一、議:店內逐月銷號首飾、衣物,在股及當事店夥不得擅行抽摘,不致故衣難賣。
一、議:店內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當事是問賠補。
一、股夥公議:本店不出支單、期票。或至二、三四月間生理興旺,措手不及,由當事先邀齊各股夥面商,均無閒款借與公司外,再由當事向他處暫借,不得擅專。
一、店內所用夥計,均係當事選用,如有舞弊賬目以及贓架失號,惟當事向保認人是問賠還。
一、店內各夥計辛金,由當事秉公議定,逐月宜向當事取用,不得自行擅專。
列在股本銀開列於左:
鄒登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鄒開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蔡泰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李品三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陳深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林添記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林克記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杜順德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王金慶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共九人,合柒股正,本銀七仟大員正。
另當事壹紙,共拾紙,各執為炤。
柒股共再添本銀貳仟八佰員,合前在本銀,計共銀玖仟八佰員,再炤。
合約合符
同治七年參月日同立合約字李品三、鄒登記、杜順德、林添記、鄒開記
蔡泰記、林克記、陳深記、王金慶
第二十三當店組合規約
當店組合規約:第一條本組合乃臺南廳管內本島人當店營業者結合,號曰「臺南當店組合」,設置事務所,稟報臺南廳焉!第二條組合事務所須設備簿冊:
一、組合營業者名簿。
二、金錢出入簿。
三、雜綴。
四、盜贓要查原簿。
五、組合重要記錄綴。
六、諸達綴(即官報所出入;如有關當店事項者,須萃撮也)。第三條組合須設置正、副總理各一名,幹事二名。第四條總理及幹事由組合員互選,任期在一年。其姓名各稟報。第五條總理乃處理組合諸事務。副總理乃正總理之補佐也。其或正總理有事時,副總
理亦必須出而代理。第六條幹事者,與總理協議金錢出入、細常監查、並監視組合員所為,而悉通報總理
焉!又查役員勤怠;如有不信任者,即召集組合員,開設會議,其役員即行改
選。第七條組合總會每逢一月、七月,貳回開設,決議緊要事項兼金錢出入事;前期份內要件,一概報告。但欲開設臨時會者,組合員五名以上,即可請求。第八條組合員於組合決議事項,各遵守懍蹈決議。組合經費由組合員處負擔。第九條役員無辛金;但設置臨時書記,須以適宜辛金與之。第十條新營業者,其有關組合營業願屆書類,皆要總理連署。第十一條本組合經費,由組合員抽出,每月每人簽金二十錢。其金限每月三日內,向
組合事務所納清。第十二條其利息定額,或高或超,不由組合員自裁:
一、貸金十錢以上,壹圓未滿,月八分以下。
一、貸金壹圓以上,五圓未滿,月六分以下。
一、貸金五圓以下,十五圓未滿,月五分以下。
一、貸金十五圓以上,三十圓未滿,月四分以下。
一、貸金三十圓以上,月二分以下。
但利息一日,即可算作一月;而過月即可算作兩個月也。第十三條當物限期,即限以二十四個月滿。第十四條罹天災盜賊,致使當物失去無蹤者,當主不得向營業者強討原物;而營業者
亦不得向當主求取原銀。
第十五條倘遇腐朽、蟲咬、鼠咬等,其任不干營業者事;但營業者不著意,致使當物
損壞,其時營業者須早通知當主,當面相談,照價賠償,不得強壓。第十六條總理接官命要查賊贓時,總理即將副本付送組合處,使組合員對照細查其有
無;倘查有是物,事不容緩,務宜速報警官,以免後累。第十七條組合事務所另紙記載要項,作一定書類,交付組合員。將受交付之書,掛在
當目之處,使當主易見。第十八條有違背此規約者,須開臨時總會,議以多扶為決,即懲過怠一圓以上、七圓
以下,以充組合支費。第十九條組合過半數(即十人之內,六人同心者)集決會議,欲將本規約變更者,其
時入稟,以俟臺南廳認可。第二十條第十八條規約過怠金,須申告當廳轄處,俟其認可,而後徵收。倘該管轄廳
不認可,即行再議。第廿一條過怠金既受通報,限以五日內納清。第廿二條過怠金徵收既受通知,而十日內尚不納付者,不要問總會,由總理處除其名
籍。第廿三條既受除名通報,自廢業以待;若至此而心猶懷不服者,即續行前規,不要開總會,由總理處懲罰如前,同一過怠金懲收。第廿四條過怠金之懲收,不因廢業而遂可寬宥。
附則:第廿五條本規約由該廳認可,而後實行。第廿六條組合員於本規約已認識,即添名冊捺印。
第二十四大票
綺壹佰柒玖
第二十五大票
尹仟伍佰貳捌
第二十六小票
第二十七大票
第二十八小票
第二十九小票父一五一一
第三十之一大票氣一七五六
第三十之二質札規則
質札規則:
一、此物蛀壞、蟲蛀、鼠咬,物主造化,不干質屋之事。
一、初五內,減收一個月利;貳拾起,由後月算利。
一、取贖,認票不認人。屆期不取贖,聽質屋發賣。
一、大札,每員每月利子貳錢五厘。
一、物主如有當票遺失,必告知年、月、日,由保認人證明,方准為據。
第三十一小票
號原物件借去銀
錢
月日
第三十二小票
第三十三之一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許某,茲因乏銀別用,向王某兄借出銀壹千大員,每月愿貼利息銀拾五元,面約借三個月,至光緒三十四年九月清還。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年月日立借銀字人許某
第三十三之二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王某,今因乏銀別創,即將許某所借之項壹仟元正,向過黃轉借,就利息每月對店稅支收抵利,不能短少。如到限之時,若要收贖,母利一概歸黃收入,不得異議。口恐無憑,立轉借銀字一紙,並繳前借銀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據。
年月日立轉借銀字人王某
第三十四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鳳山廳大竹里鳳山街○○○,今因生理乏項,將此前○○借項壹百元,向與○○轉借出金壹百元,每年每百元願貼利息銀拾八元,至六月清楚。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並前借項銀字壹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為中人○○○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立借銀字人○○○
代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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