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79 台湾私法债权编 - 第二章債權各論

作者:【暂缺】 【50,173】字 目 录

第一節 贈與

第二節 買賣

第三節 消費借貸

第四節 寄託

第五節 包

第六節 運送

第七節 調處

第八節 交代

第九節 行

第十節 會

第十一節 保險

第十二節 賭博

第十三節 不法行為

·第一節贈與

第一依親遺命、撥行酬金字

立依親遺命、撥行酬金字人劉國琳,率姪劉阿榮等,情因上年親在之日,有諭命:語謂與邱天送兄共住數十餘年,雖非同姓兄弟,當體同母之情,日後宜酬金多少與天送兄夫妻,為飲食防老之用。琳即體親意,將銅鑼灣河底之水田壹份,與為邱家祖宗蒸嘗,永為飲食祭祀之計,不能典借變賣等情,使永違不替,亦以使永銘劉家之恩澤也。茲邀二姓叔姪到場,將親遺命各款遵行,即日酬去金參佰大圓,並銅鑼灣貳拾四石租之水田,共付交於邱天送兄收存足訖。日後兄弟子孫,各管各業,各生其志;不能覬覦貪望,支離生端,背義起釁等情,使各知來歷之恩,亦以永照世代之福也。今當叔侄到場,二比允願,即立辦行酬金並水田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繼弟率侄實付到酬金銀參佰大圓。

再批明:銅鑼灣壹份水田並交下為邱家蒸嘗,不得反悔遺命。並劉、邱二姓子孫,永不得生借典賣,至若紅單契券,仍歸國琳手內收執,倘若要用,亦不得隱匿。其餘納租六員,天送應宜貼出,立批。

又批明:磧底銀貳拾員,先日雙親收去,是批。

在場人劉鴻光、劉絹光、劉應貴、李發興、劉棟材、劉育英、邱土金、

劉慶梅、廖添容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立依親酬金字人劉國琳侄阿容

代口代筆人梁均佐

第二踏出辛勞埔地五股字

立踏出辛勞埔地五股字人曾阿生、曾阿連、陳水郎、劉瑞華、巫阿三等,情因舊歲十一月間,龍祥承領招夥開鑿水圳,今既完竣之日,體念酬報之功,坐落土名九湖莊旱坑口南片埔地壹塊:東至界石為界;西至坑壢為界;南至水圳為界;北至坑壢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分汴通流共同灌溉。當日三面言定,眾夥合歡,面踏出埔地一塊,以補辛勞之資。此埔自送之後,即交與徐龍祥永遠耕管為業,日後開成水田,眾夥子姪人等永不得異說貼贖情弊,亦不得別生枝節等情。此乃二比甘愿,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踏出辛勞埔地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此埔日後開成水田之時,祥理應認納口糧租谷貳斗正,立批。

在場見人曾福星、曾來興、曾永發

代筆人陳靜盛

咸豐四年拾月日立踏出辛勞埔地字人曾阿連、曾程禮、巫阿三、

陳水郎、劉瑞華、曾阿生

第三嫁女粧奩字

立嫁女粧奩字人鄭茂炳,有明買過王湖田園壹宗,大小合共玖坵,抽出契內田壹坵,受種子壹分零壹毫參絲正,蕃薯種參仟捌佰餘種:東至宵太路;西至鄭本田;南至鄭本園;北至鄭本田、吳田、埔仔墘;四至明白為界,交過李學官掌管收成,以為祠業之物,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保此田果係是鄭茂炳大契內抽出作嫁女粧奩,日後子孫不得爭討。恐後來反心無憑,今欲有憑,苟立嫁女粧奩田業字壹紙,交過女婿李學官,付執存炤。

咸豐拾年二月立嫁女粧奩字人鄭茂炳

代書人自筆

第四願獻膏伙田契字

立願獻膏伙田契字人,劉厝莊郭克修,有明買過許家水田壹宗,坐落土名在三鳩莊、番仔埔、洋尾翻,年帶納業主大祖粟壹拾肆石莊栳正,又帶辛勞隘口粟參斗捌升正。其田東至江家田為界;西至許家田為界;南至崁下江許田為界;北至大圳岸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屏東書院尚缺考課膏伙,修因敬重斯文,稟過父命,願將此田獻為膏伙之業,並獻蕭振甲胎借契銀壹佰員,每年利息粟貳拾壹石正,總共值的時價佛銀參佰大員正,任將書院掌管收租納課,起耕過佃,永為公業,雖至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修自己明買物業,並無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修自當一力抵當。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願獻膏伙田字壹紙,並繳連上手印契四紙,共伍紙,付執為炤。

知見人父親郭繹緒

光緒拾參年捌月日立願獻膏伙田契字人郭克修

在場人兄弟郭舌古、郭英鶴

代書自筆

第五誠心樂施田字

立誠心樂施田字人,海豐莊鄭煥文,本年明買有葉達金竹架下河底洋田壹處,田價銀陸拾圓。其田界址,田分錢糧,悉載在老契內分明。茲因麟洛莊鄭國聖王廟,缺少香油之資,所以誠心歡喜,願將此田樂施於鄭國聖王廟,永遠為香油之資業。恐口無憑,立誠心樂施田字壹紙,明買契壹紙,丈單壹紙,上年老契壹紙,共肆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此田係鄭煥文樂施於麟洛莊鄭國聖王廟,永遠為香油之資業,後人不得典賣,眾人不得典買。即日將此田交於鄭國聖王廟經理人林天送掌管,收租納課,為永遠香油之業。立批。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日立誠心樂施田字人鄭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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