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海三十四文
內十七文春干每簍外海四十文內海二十文
袋二十文十文均耳每包外海三十文
內十五文
(下略)紹酒每壇外海九十文
內四十五文
白燒每砽外海二十四文
內十二文花金每袋外海十八文
內九十五文麵線每擔外海三十文
內十五文牛油每單四十每大簍外海七十文內海三十五文
二十小二十文十文米麥豆每石外海三十五文
內七十五文米另約每石外海四十文
內二十文川占每枝外海五十文
二十五文目棗每簍外海四十四文內海二十二文
袋三十文十五文鹽魚每大外海六十文內海三十文
小四十文二十文冬蜜每大砽外海六十文內海三十文
小三十文十五文
(下略)
第八交棧單
第九郵傳制度
郵傳臺灣縣舖四:府前鋪、南路鋪、北路鋪、新港鋪,鋪兵各四名。鳳山縣舖七:縣前鋪、下淡水鋪、楠仔坑鋪、中衝崎鋪、鯽魚潭鋪、岡山鋪、府前鋪,鋪兵各四名。諸羅縣鋪一十五:新港鋪,鋪兵四名;目加溜灣鋪、麻豆鋪、佳里興鋪、茅港尾鋪、
大路邊鋪、赤山鋪、新港鋪、哆咯啯鋪、諸羅山鋪、打貓鋪、他里霧鋪、猴悶鋪、柴里鋪、草埔鋪,鋪兵各三名。彰化縣鋪七:草埔鋪、西螺鋪、埔羗林鋪、小岡鋪、大郡鋪、半線鋪、大肚鋪,鋪兵
各三名。淡水廳鋪一十一:大甲鋪、貓孟鋪、吞霄鋪、後壟鋪、中港鋪、竹塹鋪、南崁鋪、淡水鋪、雞柔鋪、雞籠鋪、金包裏鋪,鋪兵各三名。
第十鋪遞制度
鳳城鋪:在參將署內。西北距阿公店鋪四十里;東南距東港鋪三十里。鋪司一名,鋪目一名,鋪兵六名。南路營轄阿公店鋪,在仁壽里阿公店街,縣西北四十里。北距府治四十里;南距鳳城鋪四十里。鋪目一名,鋪兵六名,南路營轄。
東港鋪:在港東里東港街,縣東南三十里。西北距鳳城鋪三十里;東南距枋藔鋪三十里。鋪司一名,鋪兵六名,下淡水營轄。
枋藔鋪:在港東里枋藔街,縣東南六十里。西北距東港鋪三十里;南距恆春楓港鋪三十七里。鋪司一名,鋪目一名,鋪兵五名,南路營轄。
第十一碼子單
第十二交棧單
第十三碑文
奉憲訂價碑,在頂橫街隘門西壁;高三尺一寸,寬一尺七寸;正書十三行,行二十九字。其辭云:
特授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曹為曉諭事。案奉憲核飭禁各小夫扛抬轎價一案,業經出示嚴禁,茲據夫頭李榮等具稟:里長林祥雲,藉以婚娶爭轎,妄拿小夫兜留等情。又經傳集原、被訊明斷結,並當堂定價取遵在案。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軍民、士庶人等知悉:爾等嗣後嫁娶應出埠頭,各夫頭店僱倩花轎只准六名,每十里路往返共給夫價錢一千八百文。如新婚有另用小轎,每名來往該夫頭錢三百文。具自埠頭至莊扛抬空轎往返,不給夫價,毋許在莊藉端私開受僱,致滋事端。仍著該管夫頭約束小夫,不准勒索重價,已攬炒擾;倘敢故違,立拿重懲,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本城內眾夫頭李榮等重建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十四碑文
凌邑侯禁碑,在雙慈亭外左壁;高四尺二寸,寬二尺一寸;正書十七行,行三十一字。其辭云:
即補分府署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凌為申明舊章再行示禁事。據生員葉大綸、張仰欽、梁登元,港郊李勝興課館合同號爐主興成號職員丁節南、李廷蘭、黎占極暨各舖戶等僉稱:轎店夫頭將民間婚娶包勒轎價,屢鬧婚姻喜事,曹前縣定價,夫頭藉為包索之由。先阿公店局紳控,經吳前縣示禁,毋許再行輪抬包勒,並諭各里設立公轎。該夫頭等不遵,偵知本月初六日,大林尾莊民顏旺婚娶,會黨截途較鬧,斬壞公轎,莊眾不平,理較將小夫一名兜留,並獲刀一支,蒙差諭止,將小夫帶案,呈請究辦等到縣。據此,卷查前據,阿公店局紳王佐才等,以轎店各夫頭將嫁娶倩轎一節,挨次輪流,分地勒索,甚至用車代轎者,亦欲迫勒貼費,爰集公議,共置花轎、烏轎數乘,俾婚姻通用,以絕輪索等情,呈准吳前縣示諭在案,自應遵照辦理。乃夫頭等輒敢抗違,縱令小夫向民截鬧,甚將公轎斬壞,似此肆行無忌,實屬藐視法紀,若不嚴懲責,何以安良懦而儆效尤。除飭差諭止並將小夫提究暨呈批示外,合再嚴禁,為此示仰閣邑諸色人等知悉:嗣後無論何項人家,凡有婚姻喜事,准用公轎、花轎或自己置轎,倩人扛抬,聽民自便。自再示諭之後,務宜勒石永遠遵行,該轎店夫頭倘再踏覆轍,一經訪聞或被告發,定即提案究懲,決不稍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十一月日給
·第七節調處
第一之一訴狀及批
具狀人古阿興,年五十三歲,住○○里大港口莊,離城○里。具呈:大港口莊古阿興,年五十三歲,為逞兇趕殺,被砍重傷,懇恩提案懲辦,以儆兇頑事。緣興住居港口莊耕種為業,本年二月初二日,有本莊李阿二放水灌田,伊自己水圳並不修理,輒將興所開水圳強行灌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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